同義詞彙|石滬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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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石滬的歷史與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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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緒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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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澎湖石滬的研究,首推陳憲明教授於
1989年在澎湖北海一帶離島做漁村調查時目睹石滬景觀,並帶領研究生著手石滬調查,顏秀玲小姐並在陳憲明指導下於
1992年完成<澎湖群島
吉貝村和
赤崁村漁撈活動的空間組織>碩士論文,文中介紹
吉貝村與
赤崁村石滬的命名、建造細節、地理位置與相關社會文化意義。爾後,陳憲明並陸續發表多篇與澎湖石滬相關的研究,探討澎湖石滬漁業與地方宮廟及其社會文化關聯,進一步開啟澎湖石滬研究的新視野。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乃於
1996年至
1998年調查全澎湖石滬的概況,並委請洪國雄整理調查資料出版《澎湖的石滬》一書。
2005年由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舉辦的澎湖研究第五屆學術研討會,更以「石滬」為主題發表六篇論文及兩場專題演講。上述有關澎湖石滬的研究多從現況保存、漁業經濟或觀光旅遊的面向出發,鮮少以歷史角度做貫時性探討,以致造成澎湖石滬的歷史面貌語焉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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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石滬的數量為例,從清代方志所記錄的70餘口,日治中期官方文書所呈現約365口,
1990年代調查的資料有574口,
2006年增加至581口。
1990年代及
2006年的調查明確的描繪出澎湖石滬的地理分布。然而,這些石滬是何時建造?歷史演變的過程為何?欠缺進一步的分析與解釋。本文主要以清代的方志、
日治時代澎湖相關水產調查報告、《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中與石滬相關的檔案文書、輔以澎湖石滬研究的相關文獻,探討不同時代澎湖石滬的數量及其相關問題,並分析石滬在澎湖社會文化與經濟發展所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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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澎湖地區的石滬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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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滬是一種捕魚的陷阱,利用海水的漲退潮差使魚群陷於石滬之中。其原理是在
潮間帶以石塊堆成圓弧狀的石堤,隨著漲潮而來的魚群在退潮之際陷入石滬中,漁民再以網具捕捉。唐代,已記錄以「滬」法捕魚的技術。唐陸龜蒙<魚具詩>序有云:「列竹於海澨曰滬」,將竹桿插在海
潮間帶上,圍成方形,此稱為滬。滬內逆流設一水門,順著潮水的漲退而自行起閉,潮水退後便可入滬捕魚。
1736年(乾隆元年)《臺海使槎錄》對於澎湖石滬型態的記載十分詳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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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湖雜餉:泊網、大小滬。泊者,削竹片為之,繩縛如簾,高七、八尺,長數十丈。就海坪處所豎木杙,趁潮水未滿,縛泊於木杙上,留一泊門,約寬四、五尺;潮漲時魚隨水入,以網截塞泊門,潮退魚不得出,採取之。滬者,於海坪潮漲所及處,周圍築石岸,高一、二尺,留缺為門;兩旁豎木柱,掛小網柱上,截塞岸門。潮漲,淹沒滬岸,魚蛤隨漲入滬;潮退,水由滬門出,魚蛤為網所阻。寬者為大滬,狹者為小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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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滬,分布於玻里尼西亞群島、美拉尼西群島到日本、韓國、臺灣、澎湖、菲律賓等地。《諸羅縣志》記載:「自吞霄至淡水,砌溪石沿海,名曰魚扈;高三尺許,綿亙數十里.潮漲魚入,汐則男婦群取之;功倍網罟」。然而,從
日治時代的資料顯示,臺灣北部的石滬,不如澎湖那麼具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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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群島在
地質地形上,多由海底火山噴發形成的
玄武岩質熔岩與沉積岩夾層構成。
玄武岩經過長期的風化與海蝕作用,形成錯綜複雜的島嶼海岸線。群島陸地總面積僅127平方公里,海岸線則長達320公里。海水乾潮時露出的
潮間帶最大面積可括大33平方公里。寬廣的
潮間帶、綿長的海岸線、沿岸豐富的
玄武岩石材,為石滬建造提供絕佳的環境。自清代以迄
日治時代、二次戰後的石滬資料顯示:澎湖的石滬主要分布在
白沙鄉與
西嶼鄉。以
1999年調查的資料為例(圖一):上述兩鄉約佔石滬數量70%;
馬公市與
湖西鄉約佔29%;
望安鄉與
七美鄉為零星點綴,約1%左右。此因
白沙鄉與
西嶼鄉沿岸
潮間帶廣大,水深多在五公尺的等高線以內;
桶盤、
虎井、
望安鄉、
七美鄉一帶海域較深、
潮間帶狹小、離岸不遠處水深已達十公尺,縱然海岸不乏石材,整體而言並不適合石滬的興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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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澎湖石滬的數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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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代方志中的澎湖石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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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3年(
康熙22年),臺灣、澎湖入清朝版圖後於臺灣設臺灣府,下轄臺灣、鳳山、諸羅三縣,澎湖則隸屬臺灣縣管轄。
1685年(
康熙24年)蔣毓英所撰之《臺灣府志》提及臺灣縣所徵收之雜稅有:「大小網、泊、滬三十八張口,每張口徵銀不等,額徵銀六十一兩六錢」。清初,臺灣縣所徵收的雜稅中已有「滬稅」,且皆承襲自
明鄭時期,卻未指出徵收至何地。時任諸羅縣令的季麒光對澎湖所徵收的賦稅則有較清楚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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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人丁園地船網等項:偽額年徵銀一千七百零四兩六錢五分六釐。查澎湖島嶼,海中不毛之地,偽時屯駐官兵寥寥,居民內人丁九百三十三丁,每徵銀一兩二錢,共徵銀一千一百一十九兩六錢。除回籍老廢三百八十七丁,實在五百四十六丁。議照臺灣則例,每丁徵銀六錢八分,共徵銀三百七十一兩三錢八分。地種米五百零四石七斗六升,每石徵銀六錢,共徵銀三百零二兩八錢五分六釐。除拋荒三百五十石五斗二合四勺,實在一百五十四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照原額徵銀六錢,共銀九十二兩五錢五分四釐五毫六絲。大小網泊八十張,年徵銀二百零八兩四錢。除損失四十二張外,實在三十八張。照例分別大小,共銀八十八兩。船隻一百一十一隻,年徵銀七十三兩八錢。除損失一十四隻,實在大小船九十七隻。照原額徵銀一兩二錢至六錢不等,共徵銀六十一兩二錢。以上澎湖丁地船網共徵銀六百一十三兩三分四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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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引文:
明鄭時期於澎湖所徵收的賦稅,除了田、丁之項,尚包含大小網泊、船隻等。其次,
明鄭時期澎湖原本有「大小網泊八十張,入清後損失四十二張,剩餘三十八張」。這「三十八張」即為蔣毓英提及的「大小網、泊、滬三十八張口」,季麒光只以「大小網泊」帶過,省略了「滬」稅的記載。鄭喜夫據此認為:
明鄭時期澎湖所徵收的「滬稅」其稅額高於清代,因此以清代「大滬每口徵銀八錢四分,小滬每口徵銀四錢二分」十分之七的稅率還原推算
明鄭時期澎湖所徵收的滬稅為「大滬1.2兩,小滬0.6兩」。
1696年(
康熙35年)高拱乾所著之《臺灣府志》則指出「澎湖大小網、泊、滬四十張口,共徵銀六十八兩六錢」,較
1685年的「三十八張口」增加兩口。其中「大滬二口,每口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小滬二十口,每口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八兩四錢」,此「大滬二口、小滬二十口」沿襲至
1720年(
康熙59年)《臺灣縣志》的記載數額並無增減,這22口大小石滬應為
明鄭時期徵收滬稅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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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17世紀末清代方志的記載,明末移民來澎湖的居民,已利用沿海的石材與地形興建石滬,並區分為大滬、小滬為官方徵稅的對象。
1727年(
雍正5年),澎湖官制由巡檢改設通判,原本歸屬臺灣縣之各項水餉乃撥歸澎湖廰管轄。澎湖官制提升有助於地方的掌控,徵收的滬稅隨之快速成長:「
雍正六年,報陞三十四口;八年,報陞半口;十三年,報陞一十八口」,加上康熙末年「大滬二口、小滬二十口」合計「大滬三口、小滬七十二口半」。雍正朝也是清代澎湖滬稅成長最快速的年代。
1771年,《
澎湖紀略》記載全澎所徵的滬稅,有「大滬兩口,小滬六十九口半」,澎湖13個澳社中除了
網垵澳與
水垵澳之外(今
望安、將軍一帶),其餘11個澳社均有石滬的分布。此項滬稅規模與
1735年(
雍正13年)相比反而減少些許,並且沿襲至清末均未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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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有關澎湖石滬的歷史文獻,研究者多以
1720年《臺灣縣志》所記載的「大滬二口、小滬二十口」為論述之基礎,而忽略是項記載實承襲於清初季麒光、蔣毓英、高拱乾等人的說法,且自
明鄭時期開始已將這些石滬納入雜稅徵收之項目。其次,
1771年《
澎湖紀略》「大滬兩口,小滬六十九口半」的滬稅規模,也讓人誤以為清代澎湖石滬的數量約略如此。事實上,絕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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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5至
1720年的35年間澎湖徵收的滬稅沒有增減,維持在22口的規模。1720至1735短短的15年間,由「大滬二口、小滬二十口」合計22口,增加至「大滬三口,小滬七十二口半」共75口半,成長三倍有餘,並從大滬、小滬兩種型態中又增加一種「半口小滬」成為三種型態:「大滬每口徵銀八錢四分、小滬每口徵銀四錢二分、小滬半口則徵收二錢一分」,這三種石滬型態中又以小滬佔絕大多數。必須強調的是:這些大滬、小滬、半口小滬只是徵收「滬稅」的單位,而非實際的石滬數量。例如,「小滬半口」實際上也是一口石滬,只是其徵收的滬稅較少。其次,澎湖
1877年(
光緒3年),清廷豁免澎湖船、網、繒、滬等錢糧,仍然有許多船、網、繒、滬等零收款項因未入正供,故未呈報戶部。而由歷任地方官詳請准作地方公事之用。這些雜收的項目與石滬有關的包括:「未入額不報部錢糧款目:小滬半口」;額徵祭祀項下錢糧款目:小滬六口半;額徵弭盜項下錢糧款目:小滬半口」,若以
1771年「大滬兩口,小滬六十九口半」加上未入正供的「七口半」滬稅,至少79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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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就澎湖人口數:
1684年(
康熙23年)澎湖入清版圖,官方的人口資料從933人減少為546人。
1771年(
乾隆36年),澎湖人口已達25,843人,近百年間成長約50倍;
1828年(
道光8年)增加至59,128人,為乾隆中期的兩倍,
1887年(
光緒12年)則到達67,540人。澎湖的人口從17世紀末近千人,到18世紀中期已超過25,000人,19世紀末期達67,000人以上。人口快速增加,迫使早期澎湖居民開闢更多生活資源,減輕經濟上的壓力,石滬的築造也在沿岸周圍逐漸擴展開來。澎湖徵收的滬稅也從
1685年的22口,增加至
1735年的75口半。甚至於清代
乾隆年間由澎湖
吉貝搬遷到苗栗外埔的朱造及其後代子孫,仍向擁有石滬產權的平埔族後龍社與新港社人購買石滬經營,維持原鄉的經濟生活方式。因此,從
1735年至
1895年前後,伴隨著人口的成長,澎湖的「石滬」應當持續的增加。然而,澎湖廳徵收的滬稅自乾隆中期以迄光緒朝卻不再增減,維持在「大滬兩口,小滬六十九口半」的規模。職是之故,清代澎湖所徵收的「滬稅」是無法反映當時「石滬」真實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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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日治時期官方記載的澎湖石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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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
明治43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的調查資料顯示澎湖石滬有353口:直轄(
馬公、
湖西),100口;
大赤崁支廳(
白沙),155口;
小池角支廳(
西嶼),97口;網垵支廳(
望安、
七美),1口。這份石滬資料只敘明區域分布,興建年代則不詳。王國禧則利用
1913年(
大正2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5945>、<5946>、<5947>、<6425>、<6426>冊共307口的石滬資料統計發現,有236口的石滬建造於明末以及清代,2口建造於
明治時期,年代不明者69口。從以上的統計資料,日治初期新建的石滬只佔1%、少之又少;77%的石滬建造於明末或清代;22%年代不明的石滬因其年代久遠難以溯源,應可歸入明末或清代所興建。換言之,明末與清代所興建的石滬已達305口、佔99%強。筆者亦透過國史館台灣文獻館「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與專賣局數位化檔案資料庫」閱覽石滬相關檔案,這些石滬檔案雖然未明確的指出興建的時間點,僅以滬主的八、九代祖先或以五十年為一個單位來說明石滬興建的梗概,依舊可以確定這些石滬絕大多數興建自17世紀末,以迄19世紀末的兩百年間,無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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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澎湖的石滬已有353口,
1913年的307口石滬資料又顯示絕大多數興建於清代。然而,清代官方掌控的滬稅卻只有70餘口。造成清代與
日治時期石滬統計資料之間的落差,其原因與官方的統治有極大的關係。透過官方的檔案文書與石滬研究的田野經驗顯示,石滬的滬主通常擁有多口石滬的股權。然而,清代的石滬必須繳稅,為了減輕賦稅的支出,滬主極可能「以多報少」。尤有甚者,澎湖自
1683年入清版圖之後,提督施琅令澎湖漁民每年必須繳納規費1,200兩,以為賞兵之用。
1729年(
雍正7年)水師提督許良彬奏請將此項歸公,轉為提督衙門公費。
1737年(
乾隆2年),乾隆以澎湖窮民苦累永行禁革此項陋規。乾隆中期,澎湖每年所繳解的賦稅不過609兩,其中包含船、網、繒、滬等漁課447兩。可是,澎湖漁民卻要另外負擔1,200兩的規費給施琅家族或水師提督衙門。擁有石滬產權的滬主極可能因此「以多報少」逃漏稅,減輕經濟上的負擔。
光緒3年清廷又豁免澎湖各項雜稅,石滬縱然有所新建者也無須陞報稅課,自然無法反映出清代澎湖到底有多少石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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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雍正5年澎湖的官制由巡檢升格為廳,澎湖徵收的滬稅立即增加,顯現升格後統治的效果。然而,許多地方事務如保甲編查、錢糧徵收仍然委由地方上的澳甲執行。澳甲多為地方士紳,與一般民眾熟稔,在澳甲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情況下,「以多報少」或「隱匿不報」的現象不足為奇。
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透過警政系統下的保甲制度與街庄行政掌控地方,對於林野、土地、戶政、舊慣等基礎調查極為深入,非清代所能比擬,石滬的調查自然不例外。而且,滬主對石滬漁業權的主張必須指定一位代表人連同其他的石滬所有權人向官方提出申請,再由官方發給免許狀(執照)及漁場圖,並公告於《澎湖廳報》。漁業權的維繫
大正年間為十年,
昭和年間則縮短為五年,期滿後再提出申請。職是之故,
日治時代官方的石滬統計數量,多則三百餘口,少則二百餘口,呈現起伏不定的現象。例如,
1929年(
昭和4年)登記有案的石滬有345口,
1930年增加為365口,
1937年又減少為243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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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1932年《澎湖廳水產基本調查報告書》提及澎湖地區石滬的捕魚功能普遍降低,
吉貝地區石滬漁業的魚獲更只有60年前的二、三成。若以
1932年為基準,60年前的
1870年代應是澎湖石滬漁業發展的黃金期。爾後,可能因石滬年久失修、淤積或可供填築石滬的沿海空間趨於飽和等因素,造成石滬漁業的衰退。因此,1895至
1913年的日本
明治時期,澎湖地區新建的石滬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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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從現存的石滬古文書與田野調查發現,許多石滬在
昭和年間發起新建或改建,
1930年所記載的365口石滬也是整個
日治時代石滬數量最高值。造成此一現象的原因,一方面應為沿海較容易填造石滬的區域已漸趨飽和,不得不往較深的水域發展,另一方面也是填造石滬經驗與技術的累積進步,漁民再度透過石滬的改築重新活絡石滬的功能。然而,石滬往深水區域發展也造成興建的困難度提高,耗費的時間更長,石滬增加的速度日趨緩慢、而逐漸趨於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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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990年代中期以後澎湖的石滬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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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戰後,澎湖地區的新造石滬已呈現停滯的狀態。
1945年吉貝村「
白沙仔滬」改建滬房,同年
赤馬村鱠仔鼻頭」滬興建。爾後,澎湖的石滬無紀錄新建者。
1957年(
民國46年)澎湖縣登記有案的石滬只餘192口,
2004年向
澎湖縣政府提出漁業權登記者更只有11口,顯見石滬漁業逐漸衰退消失,不再為漁民所重視。為了保存逐漸消失的石滬文化,
澎湖縣文化中心自
1996年起展開連續3年的石滬調查工作,企圖保存現有的石滬漁業文化。歷經1996、1997、1998三年時間,動員60位人員的實地清查,共完成574口石滬的登錄工作,並建立澎湖石滬大概的基本數量、位置、型式等建立最基礎的資料。然而,這些石滬尚有捕魚功能的約100口,大多數已倒塌或消失,僅存在於滬主的記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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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李明儒等人則以
1999年的資料為藍本透過衛星定位系統為主,輔以人力實查紀錄581口石滬標明其經緯度,並將調查成果成立「數位典藏-澎湖的石滬形式與文化」網站。可惜的是該次調查尚有148口石滬因離岸過遠無法以步行到達而放棄清查工作,無法進一步驗證
1999年的資料。例如,從該網站所收藏的
澎湖縣政府農漁局的石滬檔案中,
馬公市桶盤里也有石滬的分布,這一口石滬並未出現在
1999年的調查資料中,也未在該次的調查成果中登錄。而且,此次調查所增加的7口石滬,尚包括兩口觀光石滬與一口保護電纜的石滬,這與過去興建石滬的原始目大異其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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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清末澎湖石滬其數量絕對不只官方所徵收的70餘口「滬稅」,其數量至少有350口以上,甚至於有500口的規模。日治初期的1895至
1910年前後,新建的石滬少之又少。直到大正、昭和以後,才有較多的石滬發起新建或改築,推測其數量最多在100口上下。至於二次戰後,澎湖石滬的興建基本上已呈現停滯的現象,數量上不再增加並且逐漸的毀棄消失。如此,才能與
1990年代中期調查的574口石滬資料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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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石滬的歷史文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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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滬代表聚落對沿海的使用權與家族開墾的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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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北海無人島盛產紫菜,不同的村落各自擁有傳統世俗承認的採集領域。
姑婆嶼、
屈爪嶼、
南鐵砧嶼、
險礁嶼、
金嶼等屬
赤崁村所有;
鳥嶼村則擁有
屈爪嶼、
毛司嶼、
小白沙嶼、
南面掛嶼;
目斗嶼、
過嶼隸屬
吉貝村;
大白沙嶼、
土地公嶼為
後寮村的勢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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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無人島領域的歸屬或沿海海域的使用權,也反映在石滬的興築上。例如,距離
吉貝較近的
險礁嶼為
赤崁村所有,沿岸的3口石滬皆為
赤崁村民所建造。石滬代表傳統村落對沿海海域利用的延伸,清代澎湖通判
胡建偉因此在
吉貝當地立碑示禁,不准其他地方居民侵奪
吉貝人的石滬漁業權,碑文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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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授福建澎湖海防糧捕分府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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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懇恩給示事照得澎湖四面環海居民大半以捕漁為業海屬公同原無分界但各澳有滬有案(垵)豈容侵佔茲據
吉貝澳民人呂悌等呈□□回祖等蓋寮侵滬等情業經本 分府當堂訊明飭合(令)蓋(拆)寮不許再行侵佔在案茲據呂悌等復具呈懇請給示前來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捕漁人等知悉嗣後不得私在
吉貝地方搭蓋草寮侵佔垵滬以妨稅課並不得藉稱捕網迫近居民滋擾倘有違玩許該處澳甲民人呈明究處但海本公同該處澳甲居民等亦不得藉稱給有示禁等情阻止外海捕漁致生事端干咎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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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一年四月廿三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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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中期(
1766年),
吉貝的石滬漁業引起其他澳社漁民之覬覦,致使侵奪滬漁事件頻傳、產生糾紛。上述碑文,不僅代表官方對
吉貝石滬漁業權的保護,也承認石滬所分布的沿海空間使用權屬
吉貝漁民所有,非石滬所在地的外海則屬於公共的海域。此碑再次印證18世紀中期
吉貝沿海非官方文書所記載的區區「一口大滬、四口小滬」的規模,應有為數不少的石滬及其帶來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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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石滬不僅扮演著傳統村落對海域利用的延伸,也反映地方家族拓墾的軌跡。
白沙鄉員貝村以南與
湖西鄉沙港村以北海域,綿延四公里的廣大
潮間帶,共有23口石滬,全為
沙港村民所築造。
員貝村民所建造者僅限於
員貝嶼以西海域的3口石滬。
沙港村有一則傳說解釋此種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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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
員貝在很早以前是屬於
沙港的。因為
沙港的石滬漁業十分發達,整個
員貝至
沙港海域之間的
潮間帶,都是
沙港人建造的石滬分布期間。
沙港人巡滬經常走到
員貝的山腳下,然而
員貝蠻荒未闢到處都是蜈蚣,
沙港人只在
員貝搭寮休息,不曾移居開墾。後來
白沙島有人想要去
員貝開墾居住,便徵求
沙港人的同意,
沙港人便要求欲移居的
白沙人準備一副牲禮,由
沙港人祭拜報告祖先後,
員貝便開始有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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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則
沙港村流傳的故事,說明
沙港村的開墾早於
員貝村,並藉由石滬的築造延伸聚落的勢力範圍到達
員貝嶼。
員貝嶼當地也有一則開墾的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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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鎮海陳氏兄弟早於王氏兄弟先來
員貝以石圍地,王氏兄弟知道後,馬上駕船也來到
員貝,趕緊以樹枝直接在地上劃線佔領土地。此舉引起陳氏兄弟的不滿,雙方發生爭執。最後,陳、王兩姓促請
鎮海的
鄉老裁決斡旋,雙方化干戈為玉帛共同開墾
員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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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港村陳姓始祖
陳振遙早於明萬曆年間已入墾
沙港。
員貝開發的歷史,
1685年《澎湖台灣紀略》提及:「
鎮海港、
員背嶼,各有水源、漁寮。但水淺礁多,舟不易往,第於北山築墩探瞭而已!」
1685年《臺灣府志》提及「
員背嶼,偽時居民甚眾,今止零落一、二家。」由此觀之,
員貝嶼在明鄭時代已有民居。清代初期,澎湖
東吉嶼、
大嶼、
嶼坪諸島實施虛地徙民的政策。
員貝嶼也可能在此政策背景下造成人口驟減,形成無人居住的現象,遲至
嘉慶年間始有
鎮海陳姓移墾。透過石滬產權的歸屬、
沙港與
員貝兩村的傳說、輔以歷史文獻的記載皆共同反應一個事實:「
員貝嶼的先民來自
白沙島,其開發晚於
沙港或
鎮海等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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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貝村以陳、莊、朱、呂、謝等為大姓,各姓氏擁有
吉貝不同海域的石滬所有權,
吉貝嶼南方碼頭附近海域的石滬多為呂姓所有;後面(北方沿岸海域)石滬則為陳姓所興建;
過嶼沿岸的石滬為朱姓所有;
吉貝嶼西崁山一帶海域則為莊姓所興建。
許家村居民早期皆為許姓,分為頂社、下社兩個不同的房派。頂社許姓合力建造大滬、下社許姓共同建造港溝仔滬。
沙港村以陳姓入墾最早,因此23口石滬中有18口為陳姓所有,其餘的歐、李、朱、曾各姓只擁有5口。
西嶼鄉外垵村許姓宗族有「大許」與「小許」之分,雙方也為了石滬漁業權的爭奪,流傳著到福州「告官爭滬」的傳說。從上述村落的例子,石滬不僅是傳統村落擴展海域使用權的延伸,亦是血緣家族拓墾的足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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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石滬是財富與地位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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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土地貧瘠,
東北季風強烈,農業活動受到極大的限制,僅能生產
花生、
地瓜、高梁等雜糧作物。豐富的海洋資源,成為吸引早期移民來澎湖的主因,澎湖自南宋有漢人居住以來,漁業場所的經濟地理性格,則始終未變。然而,在依靠風帆的時代裡,從事漁業活動依舊受到氣候上極大的限制,澎湖居民生活普遍困苦。因此,
林豪認為澎湖是「宇內瘠苦」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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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內瘠苦之區,至澎湖而歎為僅有。其地海濱斥鹵,僅產雜糧,中稔猶恐不給;一遇鹹雨則顆粒不留,即牛畜亦難以存濟,其窮荒海角之民輾轉溝洫者,更不堪設想。有當世之任者,不得不思亟為之所矣。向者澄海蔡通守勤求民瘼,謂
地瓜、
花生非致富之具,其漁者值颶颱時作,仍不得採捕;則所謂以海為田,究非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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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與海上活動多受到自然環境的限制,石滬漁業適得其反。風浪越大的天候,石滬提供魚類棲息躲避的最佳場所,漁獲量相對提高。但是,石滬的興建必須投入大量的資金、人力與時間。
西嶼鄉赤馬村「鱠仔鼻頭」滬於
1945年興建,楊姓滬主其家族共花費相當48兩黃金的資金;
吉貝船仔頭滬於
1937年改建,代表者必須負擔舢舨費用的三分之一,其餘再由各滬主平均分攤。小型石滬短則三、五年,大型或離岸較遠的深水區石滬,有的長達十幾年才能興建完成。因此,石滬築造期間人力的派遣、資金的調度、股權的分配,滬主們通常先開會一一討論後,再將決議內容記錄在石滬的契約書「滬簿」,藉以明定滬主的權利與義務,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1937年的
吉貝船仔頭滬<滬簿>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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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公司再買船仔一隻,代表者應貼金項三分之一,此船公司輪流照顧。倘若破壞要修理或被風浪流去失落者,要再買新船,此大公應當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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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合約滬主拾三人齊集公議,將船仔頭滬改築,俱各齊心□力建築。在建築過程中,倘有缺席不出勤之人每流定罰金一元二角,期限一箇月清算一回。每流三載以上不到者罰金二元。將此載在公約,各無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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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造石滬受制於潮汐、天候,並非天天都可進行。一天當中,真正可以填滬的時間,也只五、六個小時。因此,不得不透過嚴格的規定掌握出勤的人員,確保石滬如期完工。而且,
玄武岩十分沉重,有的石塊百公斤以上,填築過程危險性極高,「外滬」改建時更明定老人與小孩不能參與填滬工作,避免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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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石滬投入眾多的人力與物力資源,無非著眼於石滬的獲利。
白沙鄉赤崁村有句俗諺:「一份倒掛仔,可以養一家」,意指「倒掛仔」滬漁獲佳,可讓滬主生活無虞。
1920年代,一口石滬的年收入少則50元、多則有1,500元以上,對當時的漁村經濟貢獻卓著。
1932年(
昭和7年)《澎湖廳水產基本調查報告書》指出:「
吉貝60口石滬分為三個等級:屬上等石滬有6口,每一口石滬每年有8,000斤以上的漁獲、800元以上的收入;中等石滬有20口,每一口石滬每年有6,000斤的漁獲、600元的收入;屬下等的石滬有34口,每一口石滬每年的漁獲約1,500斤、收入約150元左右」。
吉貝的「船仔頭」、「蹋仔」、「粗石」等就是村民公認的上等石滬,「沒船仔頭和蹋仔的份就娶沒某」的俗諺,在
吉貝當地廣為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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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中期,澎湖的近海漁業也有顯著的發展,動力漁船由
1916年(
大正5年)的兩艘,增加至
1936年(
昭和11年)的108艘。
1935年(
昭和10年),澎湖水產品生產總額首度超越農業生產總額,成為澎湖地區最主要的產業,進一步提昇澎湖居民的生活。二次大戰期間,澎湖動力漁船多數被徵用而損毀。戰後初期,動力漁船僅餘42艘,而且多數是無法航行者,石滬漁業適時支撐當時殘破不堪的漁村經濟。
1950年(
民國39年)澎湖的漁獲產值約有21,231,000元,其中石滬漁業的產值約16,500,000元,佔全縣漁產總值約八成。
1952年(
民國41年)
澎湖縣政府爲了增加政府稅收,推動「四大方案」。在厲行節約增加儲蓄方面提倡,「每逢
花生、
高粱收成或漁船、石滬漁獲一次時,每戶最少儲蓄一百元。」石滬在
1950年代的價值與所受到的重視程度,不亞於土地及其所生產的
花生、
高粱。而且
花生、高梁一年只能收成一次,遠遠比不上石滬每天都可能獲得豐厚的收入。
吉貝村<觀音寺沿革碑>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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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三十四年台灣光復,村民歡天喜地,將祖先留下石滬經營獲利後,轉造漁船海利獲得全縣之冠……。
-
吉貝當地便流傳著的因石滬漁獲一夜致富的例子:「
1945年美軍空襲
吉貝,造成13個人死亡,楊順虎的家全毀,母親與祖母也在這場空襲中遇難。隔年農曆十月初七,楊順虎去巡「船仔船」滬,共捕獲九千多尾的鮸魚,約一萬台斤。楊順虎請了十幾個人幫忙,用舢舨載了好幾趟才載完。當晚,又捕獲六千多台斤的丁香魚,丁香魚煮熟晒乾運到台南販賣,一部分錢買米運回
吉貝,所有幫忙捕魚的人都分到一包米。楊家的經濟情況獲得改善,也蓋了新房子」。
吉貝漁民藉由石滬漁業所賺取的資金再購買機動漁船從事漁業活動,進而改善村莊的經濟,
1960年代
吉貝因而擁有「小上海」之名,繁榮一時。除了石滬漁獲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填造石滬也是一門技術,有名氣的匠師也常受聘爲澎湖其他村莊填造石滬。
西溪、
二崁村石滬的填造,有
吉貝匠師的參與。頗負盛名的
七美雙心石滬,也是聘請
吉貝匠師於
1930年代改建,石滬成為
吉貝人光榮的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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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滬被漁民視為珍貴的不動產,石滬股權也成為買賣的標的與建立婚姻關係的憑據。相傳
西嶼鄉赤馬村牛心灣的「內滬」原為
內垵村薛家所有,後因薛家的女兒嫁到
赤馬村的楊家,而把
牛心灣的「內滬」作為嫁妝送給楊家;
外垵村盧姓嫁女兒到
內垵村陳姓,盧家便把「港仔滬」一半的股權贈與男方。
南寮村有一口石滬名為「親家滬」,從其名稱可以推敲親家滬與婚姻嫁娶有密切的關係。
湖西鄉的
湖西村、
白坑村與
青螺村地緣上皆面臨
湖西灣,因而共同擁有此海域數個石滬的股權,
青螺村則因娶了
湖西村人的女兒也分到石滬的股權。
馬公市西衛里王姓與吳姓之間、
湖西鄉東石村與
太武村、
馬公市烏崁村與
湖西鄉隘門村,都存在著婚姻嫁娶而贈送石滬股權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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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婚姻關係的贈與,石滬股權的轉移通常為買賣契約的建立。清代初期,
吉貝朱姓移民苗栗外埔,向平埔族購買石滬經營即為一例。石滬股權的買賣,多因填築者本人或後代子孫無力維修,或者個人乏銀欠費而將石滬股權典當轉讓。
1901年(
明治34年)澎湖廰
大赤崁社林整房,因經濟困難而將石滬股權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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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現耕契字人
大赤崁社林整房子庚,有承繼先伯父宗祧自己填築石滬一口,在
金嶼,土號名西橋仔。滬東至
金嶼,西至港,南至到掛滬,北至
金嶼,四至填明為界。滬夥計六大份,著年輪巡,房應得半份,十二流輪巡一流。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侄不肯承受,無奈,托中引就向與本社
鄭良文官典出七二
佛銀四十大元。銀即日同中如數收訖;而滬隨付銀主前去管耕輪巡,不敢刁難阻擋。時三面言約,但此石滬,房自己與叔兄弟侄及他人不能贖回。此業皆係公同面議,以後不能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石滬是房子庚承繼先人宗祧自己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先前亦無重張典過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者,房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現耕石滬半份契字一紙,付執為炤。即同中收過來契面七二
佛銀四十大元足,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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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 緒 二 十 七 年 一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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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中人林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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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見人妻 石 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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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人 石 崇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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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現耕契字人林 整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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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引文:該口石滬名為「西橋仔」,股權共分六大股,林整房擁有半股,因此每隔十二天可輪巡石滬一次。林整房擁有西橋仔十二分之一的股權,即可典當「七二
佛銀四十大元」,換言之,這一口石滬約有480元的價值。因此,石滬的買賣與房屋、土地交易一樣慎重。二次戰後初期,澎湖地區石滬股權的轉讓或買賣,時有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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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石滬強化地方宮廟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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廟宇,是澎湖傳統社會文化的核心與民間信仰的表徵。澎湖居民爲答謝神明的庇祐或維繫廟宇的運作,常將石滬的股權贈與宮廟。
馬公市五德里(舊名:
雞母塢)共有9口石滬,其中有5口屬村廟威靈宮所有。依據
1996年陳憲明的訪查,每年由村莊內男丁抽出二十位當廟的頭家,每位頭家每年繳交二百元作為威靈宮的香油錢。這二十位頭家則分成四組,抽籤決定石滬這一年內的捕魚權及維修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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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西鄉白坑村與
湖西村清代同屬
奎璧澳,兩村不僅擁有
雞善與
錠鉤的紫菜採集權,也共同擁有數口石滬的股權。其中的「查某滬」,
白坑村的
玉聖殿擁有二股。
白沙鄉赤崁村與
鳥嶼村屬兄弟村,
鳥嶼村的石滬因有
赤崁人協助興建,
赤崁龍德宮因而獲得
鳥嶼村贈送石滬股權回報。
吉貝村更保存一塊
日治時代的石碑,紀錄
吉貝武聖殿擁有
目斗嶼石滬漁業權的緣由。
1904年,
目斗嶼海域的石滬滬主謝國俊為感念
吉貝武聖殿關聖帝君的庇祐,乃將
目斗嶼的石滬從十四股增加為十五股,多出來的一股提撥作為廟產,以彰顯關帝聖君的神威,並由
吉貝鄉老勒石為記,石碑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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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以口碑者,頌一時;石碑者,垂千載。本鄉關帝廟著靈赫,民咸賴之,尚乏香資。幸總董里人謝國俊謝君倡題義金七十圓,就於
目斗嶼石滬漁業十五份中創建一份,永作廟中公費,垂久神歆。茲我□公議以後,俊之子孫毋論何人不得藉事擅動,此款并
目斗嶼有份之人俱各恪遵,斯約長昭。 帝廟千秋之首典,以播謝君一辨心香者,爰勒石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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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在甲辰桐春月 吉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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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鄉耆老 謝古 莊力 李泉 楊兩全 等仝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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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斗嶼距離
吉貝嶼約有五公里的海程,必須乘坐船隻方能到達。島上有3口石滬,除了看守燈塔者外並無居民,
吉貝漁民在島上建立漁寮、漁灶等捕魚設施以及一座由
吉貝武聖殿分香而來的土地公廟。由
吉貝嶼航行到
目斗嶼捕魚是一段艱辛的路程,冬季海象較差更充滿危險性,有時候必須住在
目斗嶼好幾天才能返回
吉貝。因此,
吉貝漁民將
目斗嶼石滬的股權提撥一份獻給
吉貝武聖殿關聖帝君,彰顯神恩並祈求神明的庇佑。石滬做為宮廟財產的一部分,不僅增加寺廟的財源,鞏固宮廟組織的運作,強化漁民對神明虔誠的信仰,也凝聚聚落內部的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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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玉河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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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滬是澎湖地區藉
潮間帶地形因地制宜的捕魚設施,先民在澎湖填造石滬迄今,約自有記載以來(清
康熙50年的《台灣縣志》)有三百年左右之歷史了,一直到廿世紀中期,石滬漁業都還是澎湖最重要的一項
潮間帶漁撈活動。石滬大體分為簡單型(俗稱龍仔圈)及有滬房的,疊石滬時先疊好滬房再疊滬堤,滬房跟伸腳是該石滬所有股東一起分段堆疊,滬堤壞了則由大家一起修理。石滬的材料以
玄武岩為首選,其次為灘岩代替,三是珊瑚礁石灰岩(俗稱為
咾咕石)但是不能易脆的砂砱(珊瑚碎屑)。疊石滬的重點技巧一是「看石勢」且石塊須以「站姿」;二是同一層石塊須盡量做到有犬牙交錯、凹突互出的效果;三是石塊間的縫隙必須逐層用小石塊填平、塞緊後再往上疊;四是滬堤必須逐層向內退縮,到最上面的第二層時,採取所謂「反嘴」的手法,以便最上層的「敢面」(音kam2 bin7)的收尾,來抗拒海浪的衝擊和拉扯;最後滬堤的坡度、滬房左右兩側伸腳的弧度等所謂「收軟」、「收硬」的規劃,完全要靠師傅對水性和魚性的認知去拿捏,才能填造出一口即堅牢又有用的石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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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網頁
知識建檔|2017-03-07。知識更新|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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