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連坐法:
明治37年澎湖廳「
保甲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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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時代於臺灣、澎湖實施
保甲制度,實施的對象為臺灣人,但不包括日本人、原住民與外國人。
明治37年(1904)5月12日,澎湖廳長
小林三郎以廳令第三號公布「
保甲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中規定,連數戶為一甲,連數甲為一保。以澎湖廳於同年6月所編成的
保甲實施概況,一甲多者15戶,少則6至7戶不等。澎湖廳應是沿襲清代澎湖傳統聚落
甲頭的特性,實施
保甲制度,並非固定的以十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甲設有「甲長」,保設有「保正」,應冠以地方名,均為無給職,且有年齡與德行上之限制。並規定
保甲內住民中,如有被處重罪之刑,即處該甲內各家長十圓以下之罰金。此一連坐法,成為輔助警察維持治安最有效的武器。另外,針對遭難船隻、清國人的偷渡、矯正阿片弊害等,均為澎湖
保甲執行項目。因此,《澎湖廳報》,常可見到澎湖廳針對救護船難有關人員,給予獎賞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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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壯丁團是由
保甲中選出身體強壯的男子所組成,澎湖廳以該區域內十五歲以上、五十歲未滿男子,且要身體強壯,品行良善者擔任。若是匪徒之侵害或又風火震水等災害,並有遭難船隻,須要依從警察官吏及團長之指揮,以從警防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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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
(1904)10月5日,復以廳令十三號,制訂各地保正補助街鄉長辦理事項,包括:(一)有關法令周知事項。(二)有關戶籍事項。(三)督勵公學校生徒就學又出席事項。(四)如有風水火災、其他所有災害,須調查其被害者情況。(五)傳達所有國稅地方稅及公費納入告知書等,及調查賦課物件並未納者,權督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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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7年(1904)5月12日,澎湖廳長
小林三郎以廳令第三號公布之「
保甲條例施行細則」共計31條(含附則),抄錄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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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保甲條例,本廳管下,一體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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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編成
保甲之時,務宜將該區域內,住居之家長連名開具左記事項,並添規約書稟請而受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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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甲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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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甲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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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區域內街鄉別並戶數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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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區域內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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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保甲者,凡地方舊慣、土地狀況、種族關係等,務宜參酌。其大凡照左例者編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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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者,於本廳直轄,又支廳所轄區域內,從街鄉區域編成之。但數街鄉併為一保,又一街鄉得分割數保,然一街鄉不得分屬二保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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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者,係本保一方,以順次接近家屋而要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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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保甲名稱依左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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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廳何保(一街鄉內如有數保之時為第一保、第二保要冠街鄉名列之。
媽宮街者,即為
媽宮第一保)、第何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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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澎湖廳何支廳、何保(仝上)、第何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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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凡左揭者,不得為保正及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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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滿二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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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非
保甲內居住之家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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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受禁錮以上之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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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保正甲長
選舉之期日及場所,須豫先稟報本廳又支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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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保甲役員中,若認有不適任之時,又因有必要之時,命令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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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保正甲長之任期,定為二年。其滿期之後,復得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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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保甲規約應要規定事項,開列於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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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甲名稱及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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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戶口調查所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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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出入者管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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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風火震水及土匪強盜等警戒搜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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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救助遭難船隻及沿岸密輸入管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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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清國人密渡航之管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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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矯正阿片弊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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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豫防傳染病所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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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保甲會議所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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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過怠處分所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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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保甲內褒賞救卹所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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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有關經費支出及豫算決算並賦課徵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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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前各號以外,有關地方安寧保持上必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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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保正職務開列於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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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督甲長事務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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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戒保內住民,以不使為非行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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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犯罪人搜查及逮捕,須要補助警察官吏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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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犯規則者處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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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規約上所定之褒賞救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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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徵收過怠金及其處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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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收入豫算決算及賦課徵收所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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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有關
保甲所有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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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甲長職務開列於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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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保正職務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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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戒甲內住民,以不使為非行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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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犯罪人搜查及逮捕,須要補助警察官吏並保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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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查甲內戶口及有關管束出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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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有關
保甲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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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保甲內各戶家長,須要加盟
保甲規約。若由他鄉轉住又新為家長等,要遵守現行規約之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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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保正及甲長認知戶口上有異動者,共受
保甲內住民稟報事項,甲長火速於保正又保正於警察官吏稟報為要。
認知犯罪人密航者,又舉動不審(舉動形跡可疑)者,若有意料係傳染病患者等,亦同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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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各戶家長於對左開事項,須要火速報告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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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知犯罪人密航者,又舉動形跡可疑者來往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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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欲使他所之人宿泊,又自家之人一泊以上旅行,及宿泊中之人出發,又旅行中歸來之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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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產死亡、其他戶口上有異動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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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有關係各保內組織
保甲聯合會,可得議定各保關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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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凡欲組織
保甲聯合會,須要設定會則,其關係保正要連名稟請,以受本廳又支廳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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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聯合會欲開會閉會者,須稟報本廳又支廳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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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第六條、第十六條若認有必要之時,即有警察官吏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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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欲設壯丁團之時,開具左記事項,稟請本廳以受認可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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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區域及街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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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團長以下之役員並壯丁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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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勤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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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銃器、彈藥、其他武器種類、員數及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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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支出收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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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壯丁團通例,每一保編成者。若二保以上聯合編成之時,有關經費支出及賦課徵收等別定規約,照前之例辦理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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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壯丁者,該區域內居住民中十五歲以上、五十歲未滿男子,且要身體強壯,品行良善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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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凡壯丁團者,若是匪徒之侵害或又風火震水等災害,並有遭難船隻,須要依從警察官吏及團長之指揮,以從警防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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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壯丁團認知區域外,如有事變或接有報知之時,須要警戒所轄區域內,亦同時依從警察官吏指揮,互相應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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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壯丁團要備左開簿冊,其團長保管之及整理之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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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團員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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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銃器、彈藥及附屬品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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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備品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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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簿冊,其副本一部呈繳本廳又支廳為要。若增減變更之時,亦仝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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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壯丁團員勤務中,須照別記制式服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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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警察官吏定期又臨時可得召集壯丁,施行點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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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保甲役員及壯丁團員,固無報酬。若認有必要可與報酬之時,稟請廳長以受認可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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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保甲內住民中,如有被處重罪之刑,即處該甲內各家長十圓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時,其發覺以前,自行携送犯罪人或申報易於撿舉之時,各其罪可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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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左開各號,若該當其一號者,處罰十圓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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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拒第十二條第一項
保甲規約之加盟,又其不肯同條第二項之誓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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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過怠金及受
保甲並壯丁團所要經費賦課,而無正當理由擅拒徵收或其滯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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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有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所揭犯罪者之時,怠其稟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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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除前條第三號該當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違背者,並壯丁團員事變之時,無正當理由擅拒出役者等,各處罰科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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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依照本規則所呈本廳書類中,其支廳管內所屬者,總要經由支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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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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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此規則自
明治三十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之,但關壯丁團規程者,現時之間,不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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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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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報》,第64號,
1904年5月12日,〈廳令〉。jpli2009-bk-sxt_0752_68_1904,PDF 20,國立臺灣圖書館–臺灣學數位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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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報》,第80號,
1904年10月5日,〈廳令〉。jpli2009-bk-sxt_0752_68_1904,PDF 43,國立臺灣圖書館–臺灣學數位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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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玉河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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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而言,島民似乎對
保甲制度並不十分瞭解,但對保正(譯註:即村、里長)、壯丁團長卻非常尊敬。保正、壯丁團長也引以為榮,而對職務盡力。他們對道路補修、犯罪搜索、防疫、遇難船隻的搶救、街庄事務的輔佐等,貢獻良多。至於
保甲的領導,由警察官吏擔任,每個派出所都有
保甲聯合會的組織。壯丁團也由警察官吏不斷地施以訓練,務使團結合作,期能在有事時圓滿對應。
昭和6年底目前的保數有107,甲數997,壯丁團數20,壯丁53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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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澎湖事情》第二冊之一_
硓𥑮石季刊第九期
知識建檔|2025-06-19。知識更新|2026-01-05修正回報,請來信|me@penghu.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