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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與編查保甲相為表裏,實海疆之要政也。其法先諭各澳甲,將澳內居民業儒、業農、業漁、為吏、為差、為商、為販,並男女各口,查開送核;然後將門牌填明,分給懸掛,每十家為一甲。其中有增減遷移,隨時登記。每歲春間於風靜時候,查點一次,約五、六日可以竣事。凡甲內一家有犯不舉報,十家連坐。至甲內有曾為盜竊犯有案者,著令取保管束,官仍設簿記名。
由此可知澎湖保甲的推行,實際上是交由澳甲來處理。
澎惟媽宮澳設一保長,餘各以澳甲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