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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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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或稱為甲頭,為保甲制度下的單元。以各甲的戶數來推斷,在18世紀的中末葉,即普遍存在於澎湖的社里之中。關於澎湖保甲實施的記載有限,於《澎湖紀略》之中則有相關說明(請參閱下方文獻參照)。澎湖保甲的推行,實際上是交由澳甲來處理。澎湖所實施的保甲為舊制,即保與甲二級制,以10家為甲,非100家為甲,與臺灣所實施的保、甲、牌三級制不同。以澳甲負責保甲,可能因通常每社都有澳甲,社為自然形成之聚落,澳甲協助稅收、治安,原本就與戶口的查察有關,而戶口又是保甲的基礎。另就社的戶數來看,也大致能符合保的規模。清末的媽宮在保甲制度上與其他地方有異,設有專職的「保長」,而非由澳甲負責。《澎湖廳志》即云:「澎惟媽宮澳設一保長,餘各以澳甲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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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澎湖各澳八十餘社,惟媽宮一社分為東、南、北三甲,人煙稠密」。以清末媽宮有近5千人口,戶數應在千戶左右,顯然不是以10家為甲,而是以100家以上為甲。換言之,媽宮的保甲為三級制。然而,媽宮如有千戶,以百家為甲,應有將近十甲,實際上卻只有3甲。其原因,可能在19世紀中葉以前,媽宮南甲海靈殿)、東甲(北極殿|東甲宮)、北甲北辰宮)已經各有組織健全的神明會,官方因應實際狀況,未硬性依戶數來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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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來源|續修澎湖縣志(政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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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與編查保甲相為表裏,實海疆之要政也。其法先諭各澳甲,將澳內居民業儒、業農、業漁、為吏、為差、為商、為販,並男女各口,查開送核;然後將門牌填明,分給懸掛,每十家為一甲。其中有增減遷移,隨時登記。每歲春間於風靜時候,查點一次,約五、六日可以竣事。凡甲內一家有犯不舉報,十家連坐。至甲內有曾為盜竊犯有案者,著令取保管束,官仍設簿記名。

由此可知澎湖保甲的推行,實際上是交由澳甲來處理。


澎惟媽宮澳設一保長,餘各以澳甲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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