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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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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義詞彙|鄉市民代表會、鄉市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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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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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鄉鎮設鄉鎮民代表會,由本鄉鎮公民選舉代表組織之,任期二年,達還得連任。代表會主席,由鄉鎮民代表互選之。一、鄉鎮代表會職權如左:①議决鄉鎮自治事項;②議决鄉鎮自治規約;③議决本鄉鎮與他鄉鎮間之公約,④議决鄉鎮預算及審核鄉鎮决算;⑥議决鄉鎮公益捐之征收;⑥議决鄉鎮財產之經營及處分;回聽取鄉鎮公所工作報告及向鄉鎮公所提出詢問;③議决鄉鎮長提議事項;⑨接受人民請願;其他依法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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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澎湖縣誌.卷一卷二卷三卷四(疆域志開拓志人民志政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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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民代表會在民國70年(1981)11月遷到中正路74號(今馬公市區各里自聯合辦公處),同年12月25日,馬公鎮改制為縣轄市,鎮公所和鎮民代表會也分別改稱市公所和市民代表會。民國86年(1997)3月1日,市公所及市民代表會遷入西文里永福路30號新建的市公所市政大樓。市政大樓為四層樓建築,市公所使用第一到第三層,第四層則由市民代表會使用,以方便雙方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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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馬公市各里人文鄉土叢書─第七輯(西文里東文里)
知識建檔|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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