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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海人生海為田:澎湖海洋產業的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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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四周以海洋為介質,四百年來,澎湖人以海洋為主軸的經濟地理性格,也始終未變,海洋是澎湖人的生活命脈與文化之所繫。駕舟灑網,撿螺拾貝、採集藻類是澎湖人的日常生活。從目斗嶼七美雲梯,從查某嶼花嶼的紫菜產地,澎湖人皆能前往採集。沿岸的沙灘、海中的礁石也都可以成為作業的漁場。漁場涉及資源的利用與分配,村落之間傳統領域的劃分,常形諸於地方公約。公約日久廢弛,爭端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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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城前講美之間的崎馬網地作業範圍狹小,無法滿足兩村漁民的需求,紛爭迭起導致漁場自民國43年(1954)起封閉達八年以上。風櫃嵵裡漁場,日治時期訂定以日出日落為作業時間的劃分,白天由嵵裡牽罟,夜間風櫃焚寄網作業。民國43年公約廢弛,演變為兩村械鬥。爾後縣長李玉林主持調解會,縣議員陳雲、許瑞慶列席,協調的結果仍是決定分白天和晚上兩村分開討海。日治時期後寮赤崁雙方漁民為了海域的捕魚權,也發生後瀨海的紛爭,爾後經由派出所出面協調劃分界線:以後寮瞭望山(煙墩山)東面的白沙灣向北垂直線,此線以東屬於赤崁村,以西屬於後寮村,至險礁拉齊以北則屬於吉貝村所有。此外,菓葉龍門興仁烏崁興仁嵵裡都曾發生海域使用權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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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漁場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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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7年(1958)外垵內垵便因漁場的爭奪而起糾紛。位於外垵的後灣,為冬季鰆魚洄游地,沿岸的沙灘也適合拖曳網作業。拖曳網作業外垵人稱為放大欄,指揮放大欄的人稱為大公,大公須具備有好的眼力和豐富的捕魚知識,站在山頭最高的視野,注意有無漁群聚集。一發現魚群,小船出動後,大公在山上指揮小船行進方向,下網圍魚。後灣的山頭外垵人稱為把總頭,海域的使用權向來為外垵大許所有,此地漁獲豐富,故而外垵有句俗諺:「姓許人家網尾甩一下,恰贏雜姓磨幾年冬」。然而內垵人也以此地為漁場兩村漁民僵持不讓,清代告官互訟。相傳外垵有一位姑娘嫁與澎湖廳內官員,兩村訴訟之際,出身外垵的官夫人為鄉里說情,澎湖廳判定每月三十日中,外垵漁民可至該處作業二十三天,內垵漁民僅分配到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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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規定,一直維持至日治時代。某日,外垵漁民侵犯內垵應有的漁業權,經內垵漁民告發,日人遂重新判定後灣漁場外垵每月裁減至18天,內垵增為12天,並告誡雙方謹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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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戰後,澎湖沿海諸多漁場或港口因軍事管制,遂將該海域予以關閉,而外垵村漁民也全力投入發展機漁船作業,對此拖曳網漁場漸漸忽視。民國39年(1950)內垵村長薛永福,村代表薛佛賜各擁有拖曳網一組,並僱用漁民九十餘人持網作業,並推派代表多人至馬公向軍政當局陳情後,政府准許開放該海岸給予作業。內垵漁民在後灣海灘興築房舍一座,提供檢查人員辦公之用,並更名為內垵西港。內垵漁民此時獨享拖曳網漁獲,豐收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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迨至民國46年(1957)外垵機動船隻雖甚發達,然部份賦閒漁民與老弱婦女終日感到無事可做,頗為不安;復鑒於內垵漁民收入頗豐,始決定重組拖曳網。不數月,外垵漁民四十餘人編織拖曳網一組。外垵漁民擬赴內垵西港作業時,卻遭內垵漁民拒絕。內垵村民宣稱:後灣現定名為內垵西港,且要求開放該港之代表全為內垵漁民,內垵漁民又購買房屋供檢查人員使用。外垵人在此期間並未出錢出力,何能共同使用,所以嚴予拒絕。外垵認為:網已織成,錢已用去,不讓作業至為遺憾,認為內垵人不可理喻。復內垵村漁民作業時,必須至外垵高地觀魚拖曳,外垵遂不准內垵外垵高地觀魚拖曳以為抵制。如此一來,兩村皆停止作業,百餘漁民只能賦閒在家,澎湖縣政府為息事寧人,遂著手調解此一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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硓𥑮石開鑿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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硓𥑮石是澎湖傳統的建材,「築牆用老古石,皆掘於內海波間。掘後復生,取之不竭。社外附近瞍園,亦用老古石周圍堆砌短垣,謂之宅者,……澎人多圍宅種菜,而南寮東石等社,或以種柑。必有井而後可築屋……。」硓𥑮石即為造礁珊瑚,澎湖四周廣大的潮間帶,加以海水溫暖清澈,為珊瑚的生長提供了良好的條件。早期的澎湖民宅,也多以硓𥑮石為主要建材,採集硓𥑮石成為重要的產業與謀生方式。尤其以沙港紅羅兩村居民,多專是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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硓𥑮石要在退潮之際開船到達採石場「撬硓𥑮」,漲潮後才開始「放硓𥑮」,放硓𥑮也是要隨著潮水的上升邊放邊看,否則超載,船隻就沉了。撬硓𥑮使用一支「字掘」(ji3-kut6),由於硓𥑮石復生海中堅如磐石,撬硓𥑮的人都很有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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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年間,沙港村有八户人家專以挖掘硓𥑮石為生。民國38年(1949),中華民國軍隊撤守臺灣澎湖,由於營舍不足,遂先行強佔校舍、宮廟與宗祠等公共設施,爾後政府再撥款興建校舍,建材以硓𥑮石為主,公共建設亦是如此。復以農復會撥款補助農民挖水井,廣砌防風牆獎勵種植蔬莱,瓜果等經濟作物,硓𥑮石的需求龐大,價格因而上揚,吸引沙港紅羅兩村居民組織船隊競相投入硓𥑮石的採掘。僅僅紅羅一村近四十户人家採掘硓𥑮石沙港村亦將近三十户人家從事此業。數年後,紅羅村海岸珊瑚礁枯竭,於是跨境至沙港村北邊海岸與沙港村民在同一海域開採硓𥑮石,兩村摩擦漸漸增加,紛紛擾擾數年。民國46年(1957)沙港村民以紅羅村船隊採石造成海岸坑坑洞洞,對下海捕魚之村民安全構成威脅為由,要求警察局嚴禁紅羅村民繼續採掘硓𥑮石。平息一段時間後,紅羅村民發現沙港村民二十多艘船隻一如往常在該海域採掘硓𥑮石紅羅村民認為:以安全為理由禁止紅羅村民採石乃是藉口,紅羅村民集結三十艘漁船滿載石塊、木棍等武器準備與沙港村展開海上械鬥,雙方劍拔弩張。澎湖縣政府聞悉後,派遣民政科與警察局前往處理,該年7月雙方協議如下:在沙港村石滬沿岸附近250公尺內禁止採石,違者罰款200元以下。此項協議經雙方村長陳文瑞、洪松柏,村民代表林祖服、陳愛珠蓋章,送請地方法院與縣府備案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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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林縣長指示民政科在海岸設立禁止採石標誌範圍,並輔導紅羅村民三年內轉業,改變採石的謀生方式,甚至下令公共建設不得用硓𥑮石,降低市場需求。然而,硓𥑮石的建材需才短時間內難以取代。民國51年(1962),建築包商也多在沙港海岸採石,沙港村民數百人前往海岸地抗議東衛包商採石破壞沙港村海岸。縣長徐詠黎乃會同議員多人與縣府相關單位前往協調,雙方議定海岸浮石始准採集,不准以爆破或器具開鑿硓𥑮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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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代,林投人歐掐自臺南引進機器創立捷發號空心磚場,澎湖空心磚業崛起,空心磚逐漸取代硓𥑮石成為市場上的寵兒。李正宏先生亦創立澎湖磚廠,燒製紅磚;歐掐復創建銘揚窯業磚廠硓𥑮石遂為市場所揚棄。延宕十餘年的採石糾紛,歷經李玉林與徐詠黎兩位縣長的調解,更在1960年代澎湖空心磚與紅磚建材逐漸普及後,逐漸的畫下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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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的資源如何合理的分配,始終是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課題。小至人與人,村落與村落,大至國與國之間皆是如此,以求生存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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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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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日報沙港紅羅採石糾紛,1957年7月100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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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日報硓𥑮石糾紛,1957年8月25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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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日報》採石糾紛事,1962年7月20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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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日報》兩村漁場糾紛,1958年4月21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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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順安主編,《澎湖縣鄉土史料》,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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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詠捷,《船家寶》,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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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玉河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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