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28年(1895)日本領臺後,由於陸續爆發傳染病與天花等疫情,隔年(1896 )7月,台灣總督府公告「種痘普及方及施行標準」,鼓勵所有16 歲以下的青少年接種牛痘預防天花,這是臺灣首次推廣的全面疫苗接種,
日治時代的戶籍也有一個欄位「種痘」,用以註明個人種痘之概況。
明治39年(1906),臺灣總督府發佈律令第1號「臺灣種痘規則」、府令第4號「臺灣種痘規則施行規則」,開始強制臺灣民眾近行種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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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43年(1910)以前施行種痘者, 初種者填「一」,再種者填「二」,三種者填「三」。以許有成家族
日治時代戶籍簿為例,許有成其父親許清水與母親許莊美戶籍「種痘」欄位均記載「一二三」,即是此類。
明治44年(1911)以後填種痘年次,並載明「感(指種痘後效果良好)」或「不感(指種痘未顯現效果)」。
大正14年(1925)施行之種痘,有感填 「年次感」,無感則免記載。許有成出生於
昭和2年(1927),「種痘」欄位記載「三感」,表示其在
昭和3年(1928)種痘後有效果良好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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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種痘的地點,大多在各地的警察官吏派出所或是寺廟,以澎湖為例,寺廟是更為便民的場所。
明治39年(1906)2月27日,澎湖廳長
小林三郎以「澎湖廳告示第十四號」,公布澎湖各地種痘時間、種痘場所與種痘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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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警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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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上午
西衛警察官吏派出所
西衛警察官吏派出所所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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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上午
文澳鄉城隍廟 文澳警察官吏派出所所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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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上午
嵵裡鄉水仙尊王廟 嵵裡警察官吏派出所所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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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下午
鎖管港鄉上帝廟 鎖管港警察官吏派出所所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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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上午
隘門代天巡狩宮 隘門警察官吏派出所所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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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上午
良文港鄉觀音廟 良文港警察官吏派出所所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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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下午
南寮警察官吏派出所
南寮警察官吏派出所所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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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上午
湖西鄉
天上聖母廟 湖西警察官吏派出所所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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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上午
沙港鄉沙港廟
沙港警察官吏派出所所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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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上午
媽宮街東町北極殿 直轄
媽宮街東町北町宮內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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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下午
媽宮街南町天后宮 直轄
媽宮街南町西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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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池角支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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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上午
小池角鄉關帝廟 直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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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上午
內垵鄉王爺廟 內垵警察官吏派出所所轄地
外垵警察官吏派出所所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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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上午
竹篙灣鄉大義宮 竹篙灣警察官吏派出所所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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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赤崁支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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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上午
大赤崁鄉龍德宮 直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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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上午
港尾鄉龍德宮 港尾警察官吏派出所所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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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上午
通梁鄉保安宮 通梁警察官吏派出所所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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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上午
吉貝警察官吏派出所
吉貝警察官吏派出所所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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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垵支廳-
3月5日上午
網垵鄉媽祖宮 直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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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上午
水垵警察官吏派出所
水垵警察官吏派出所所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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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上午
東吉警察官吏派出所
東吉警察官吏派出所所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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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上午
大嶼警察官吏派出所
大嶼警察官吏派出所所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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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民國72年(1983)吳克文所撰的
竹篙灣「
大義宮沿革碑記」,
明治42年(1909),
竹篙灣關帝廟由海邊遷建至今址,並以溫府王爺為主神。
大正11年(1922)擴建廟宇,增祀文衡聖帝關公,信眾仰慕關公一生行跡高義,奉為主神,改稱「
大義宮」,沿用迄今。筆者已於前闡明:壬寅年
(1902)孟春之月,
竹篙灣創立得善堂,己酉年
(1909)王春之月,又邀集三十餘人開鸞著書,歷經六月書成《省悟新篇》,書中已有
大義宮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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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9年(1906)2月27日,澎湖廳長
小林三郎以「澎湖廳告示第十四號」,公布澎湖各地種痘時間、種痘場所與種痘區域,在
小池角支廳方面,訂於3月7日上午以
竹篙灣鄉大義宮為種痘場所。此則澎湖廳公告,再次證明
竹篙灣鄉的關帝廟改名為
大義宮,並非在
大正11年(1922),早在
明治39年(1906)已有
大義宮之說法,其改名極可能在
竹篙灣1902年創立得善堂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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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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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痘普及方及施行標準」(1896-07-04),〈
明治二十九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六卷外交衛生土地家屋戶籍及人事軍事〉,《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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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第一號臺灣種痘規則」(1903-09-30),〈
明治三十九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十一卷警察〉,《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116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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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種痘規則」(1906-01-16),〈
明治39年1月臺灣總督府報第1895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1895a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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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告示第七號定期種痘施行ノ件、澎湖廳告示第八號恒春廳外一廳ヨリ獸疫ニ關シ通知ノ件」(1907-03-07),〈
明治四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二十七卷地方〉,《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1297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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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報》,第139號,
1906年2月27日,澎湖廳告示第十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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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報》,第253號,
1909年2月15日,澎湖廳告示第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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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章,〈臺灣最早適用於全臺的種痘法規—「臺灣種痘規則」〉,《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電子報》,第149期,
2016年8月29日。https://www.th.gov.tw/epaper/site/page/149/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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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臺灣種痘規則」(1906-01-16),轉引自徐國章,〈臺灣最早適用於全臺的種痘法規—「臺灣種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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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種痘分為定期種痘、臨時種痘。
第二條 定期種痘每年一次,於二月至四月期間施行之。
第三條 定期種痘係對出生後未滿一年者施行之。但其種痘不感時,須於一年以內再次施行之。
第四條 接受種痘而有醫師所發之種痘證者,或有已接受種痘之確切痕跡者,不須接受定期種痘。罹患天花而有其確切痕跡者,亦同。
第五條 臨時種痘係於廳長認為必要之場合,施行之。
第六條 廳長於施行種痘之場合,須指定其日期。但於施行臨時種痘之場合,亦須指定其要接受種痘者。
第七條 因病或因不得已之事故無法於廳長指定之日期接受種痘者,須向廳長或其指定之官吏申報。
第八條 已接受種痘者,須於醫師或該管官吏指定之日期接受醫師檢診。
第九條 醫師於進行種痘後,須檢診其是否有感,發給種痘證,於三十日內向廳長報告其成效。
第十條 滿二歲以下者其遷移本籍或更換寄居時,須於其申報書附上種痘證抄本。
第十一條 對於在廳長所定日期以外前往醫師處接受種痘者,準用第八條。
於前項情形,對於進行種痘後的醫師,準用第九條。
第十二條 種痘時,須使用牛痘苗。人化痘漿或天花患者之痘漿、痘痂不得使用之。
第十三條 關於瘋癲、白癡、瘖啞者及未成年者之種痘,以其戶主、監護人或雇主及其他現時監督其本人者,為其義務人。
第十四條 關於以下所列者之種痘,以其各該主事者、管理人或船長為其義務人:
一 學校、私塾、工場等之寄宿者。
二 保育院、感化院等之院生。
三 船舶之船員。
第十五條 無正當理由不於廳長指定之日期接受種痘或不於醫師或該管官吏指定之日期接受醫師之檢診者,處拘留或科料。
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所列者該當前項之情形時,處罰監督人、各該主事者、管理人或船長。
第十六條 違背第十二條規定者,處五十圓以下罰金。
醫師無正當理由不發給種痘證或怠忽種痘成效之報告時,處拘留或科料。
第十七條 本令所定者外,其他必要規定由臺灣總督定之。
附 則
本令施行之日期,由臺灣總督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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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玉河老師
知識建檔|2025-01-03。知識更新|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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