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示禁碑記錄

影像分類:石碑  2023示禁碑記錄|拍攝日期:2023-12-08(星期五)

合界頭採石示禁碑

閱讀時間 ── 約 7 分鐘

▲隱藏資訊

合界頭採石示禁碑」,位於合界頭威揚宮廣場。此碑本無題名,原來鑲嵌於威揚宮正面牆堵,威揚宮改建時被棄置於他處。 故而何培夫於民國82年(1993)清查澎湖縣碑碣時,認為此碑已經佚失。 爾後,威揚宮於民國83重修入火,村民發現此碑乃重新立於寺廟左前方廣場圍牆旁。此碑為花崗岩材質,本碑較早見於1901年1月9日伊能嘉矩到合界頭鄉踏查時所記錄。並抄錄該碑碑文與尺寸:高4尺4寸、寬2尺1寸、厚4寸3分, 筆者實際丈量為132cm╳64cm╳15cm,兩者數值大約相等。本文參考伊能嘉矩、何培夫與筆者2019年7月20日現場記錄之本文校對如下:
-
乾隆十五年四月初三日蒙
-
福建臺灣府澎湖海防糧捕分府加三級何 批據呈稱澎島地土,俱皆初非契賣之業。則大礁頭採石,鄭學聖呈懇示禁,有傷伊祖墳墓。又復請勒石明界,未便據准。著尒等會繪圖形,秉公確覆。今尒等呈覆,則大礁頭實係公山顯然。又称近有違禁採石,里居風水有傷地脈。曾經 前憲出示演戲公禁。茲鄭學聖之控,有傷伊祖墳墓事,非無因。但鄭一宗勒石,致起爭端,今准尒等同鄭姓勒石會禁,自後只許各姓塟埋耕牧,毋得別生異端,既可保一鄉之地脉,即鄭姓祖墳亦獲護蔭。不惟兩全其美,且阻塟止墾之混爭,亦杜矣!尒等公同勒石會禁可也,圖並存。
-
西嶼頭合界頭甲澳甲楊紹宗 鄉老楊贊 楊老 陳郡 楊才 楊富 陳朝 翁才 陳通 莊賜 陳奕 楊孫 楊岱等通梁澳鄭學聖同勒石
-
在澎湖通判何器豎立「合界頭採石示禁碑」之前,通樑鄭學聖家族已因祖先墳墓風水與合界頭的打石業者產生衝突,進而透過官府協調「出示演戲公禁」。然而,經濟產業發展與日常生活器具所需,合界頭的打石業者依舊於大礁頭採石以謀生路。不只通樑鄭學聖控官,合界頭當地人對採石導致「里居風水有傷地脈」的破壞,亦有所不滿。故而透過官府與地方自治的力量,由澎湖廳通判何器、合界頭澳甲與鄉老通樑鄭學聖三面研議勒石示禁,「只許各姓塟埋耕牧」,不得在此採石。此碑所反映的正是地方產業發展與風水地脈之間的衝突與妥協。
-
乾隆15年(1950),澎湖通判何器立此碑時,稱「西嶼頭合界頭甲」,此又牽涉到清代澎湖的「澳社」地方自治組織。清代澎湖的地方自治,澳之下有數社,社之內又可分為數個甲頭。自康熙22年(1683)平臺,當時共有9澳,志雍正5年(1727),已發展成13澳。此13澳於胡建偉乾隆34年(1769)撰修《澎湖紀略》一書時分別為:東西衛澳、嵵裏澳林投澳奎璧澳鼎灣澳瓦硐澳通梁澳赤嵌澳鎮海澳吉貝澳西嶼澳、綱垵澳與水垵澳。澳之下有數社,社之內又可分為數個甲頭。以西嶼澳為例,分別為:內塹社外塹社、小菓葉社大池角社小池角社橫礁社後螺社二嵌社合界頭社緝馬灣社竹篙灣社乾隆34年(1769)胡建偉於《澎湖紀略》一書所記載的「西嶼澳合界頭社」,在乾隆15年(1750)合界頭採石示禁碑所鐫刻的為「西嶼頭合界頭甲」,兩者有所差異。西嶼頭本為外垵燈塔所在的山頭,在此碑文中西嶼頭成為整個西嶼的代表;「合界頭」在此碑文中卻是清代澎湖聚落「社」以下次一級的「甲」。此種差異可能是1750年代之前,西嶼地方鄉社的劃分尚未有明確的定義所造成,名稱多有變異:例如17世紀末《臺灣府志》記載:「後灣澳在西嶼之西,此處南風時,只可寄泊,不足以避颶風。」 此後灣澳何指?並不清楚。范咸於乾隆初年《重修臺灣府志》始提及:「後灣澳:在廳治西,水程十八里。即後鼻,亦名合界頭」。 此時合界頭有後灣澳、後鼻與合界頭等各種不同的說法。直到胡建偉撰修《澎湖紀略》時,才正式以合界頭為地方的澳社正式名稱。
-
此碑共計有15位人士,扣除澎湖通判何器與通樑澳鄭學聖,其於13位為當時合界頭甲之澳甲與鄉老楊姓者有7位、陳姓者4位、翁姓與莊姓各1位。依據蔡光庭的研究,合界姓氏以楊為大姓,分為楊氏三房與楊是五房兩個不同的宗支。本碑中楊姓者共有7位,與合界頭人口的姓氏結構相符。翁姓的開基祖翁才,臚列於本碑之中,故而蔡光庭推斷翁才應在康熙中晚期之後遷徙至合界頭合界頭陳姓的開基祖係生於道光15年(1835)的陳柱,過繼給合界頭社的楊吉為養子,自不可能參與乾隆15年(1750)立碑之事。合界頭11各姓氏中,更無莊姓。鄰近的聚落,后螺於清代有14戶人家,陳姓12戶、楊姓1戶係來自合界頭葉姓陳姓乃同一家族。橫礁由莊、陳、高、蔡、顏、紅、呂等七個姓氏所組成,其中以莊姓為大姓,佔人口七成以上。
-
從以上三社的姓氏組成,對照立碑人名,合界頭甲的澳甲鄉老楊姓翁姓來自合界頭,莊姓則來自橫礁陳姓則可能來自后螺橫礁。此現象極可能因乾隆15年之前,合界頭甲一地包括合界頭后螺橫礁三個小聚落。胡建偉乾隆34年(1769)撰修《澎湖紀略》一書時才區分為三個社。其次,大礁頭一地係這三個村落的墓葬區,故而何器邀請鄰近的后螺橫礁地方鄉老,參與立碑之事,以曉諭諸人,杜絕採石衍生的糾紛。
-
文字來源|許玉河老師
-
乾隆十五年四月初三日,蒙福建台灣府澎湖海防糧捕分府加三級何批:
-
據呈稱,澎島地土俱皆初非契賣之業,則大礁頭採石鄭學聖呈懇示禁,有傷伊祖墳墓,又復請勒石明界,未便據准,着尔等會繪圖形、秉公確覆。今尔等呈覆,則大礁頭實係公山顯然。又稱,近有違禁採石,里居風水有傷地脉;曾經前憲出示演戲公禁;茲鄭學聖之控有傷伊祖墳事,非無因,但鄭一宗勒石,致起爭端。
-
今准尔等同鄭姓勒石會禁,自後只許各姓葬埋耕牧,毋得別生枝節,墳亦獲蔭,不惟兩全其美—既可保一鄉地脉,即鄭姓祖墳亦獲護蔭,不惟兩全其美,且阻葬止墾之混爭亦杜矣!尔等公同勒石會禁,可也圖並存。
-
西嶼頭合界頭社
-
澳甲楊紹宗
-
鄉老楊賛、楊老、陳郡、楊才、楊當、陳朝、翁才、陳通、莊賜等
-
通梁澳
-
鄭學聖
-
同勒石。
知識建檔|2018-10-07。知識更新|2024-10-14
修正建議回報


▲隱藏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