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界頭採石示禁碑」,位於
合界頭威揚宮廣場。此碑本無題名,原來鑲嵌於
威揚宮正面牆堵,
威揚宮改建時被棄置於他處。 故而何培夫於
民國82年(1993)清查澎湖縣碑碣時,認為此碑已經佚失。 爾後,
威揚宮於民國83重修入火,村民發現此碑乃重新立於寺廟左前方廣場圍牆旁。此碑為花崗岩材質,本碑較早見於
1901年1月9日伊能嘉矩到
合界頭鄉踏查時所記錄。並抄錄該碑碑文與尺寸:高4尺4寸、寬2尺1寸、厚4寸3分, 筆者實際丈量為132cm╳64cm╳15cm,兩者數值大約相等。本文參考伊能嘉矩、何培夫與筆者
2019年7月20日現場記錄之本文校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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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五年四月初三日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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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臺灣府澎湖海防糧捕分府加三級何 批據呈稱澎島地土,俱皆初非契賣之業。則大
礁頭採石,鄭學聖呈懇示禁,有傷伊祖墳墓。又復請勒石明界,未便據准。著尒等會繪圖形,秉公確覆。今尒等呈覆,則大
礁頭實係公山顯然。又称近有違禁採石,里居風水有傷地脈。曾經 前憲出示演戲公禁。茲鄭學聖之控,有傷伊祖墳墓事,非無因。但鄭一宗勒石,致起爭端,今准尒等同鄭姓勒石會禁,自後只許各姓塟埋耕牧,毋得別生異端,既可保一鄉之地脉,即鄭姓祖墳亦獲護蔭。不惟兩全其美,且阻塟止墾之混爭,亦杜矣!尒等公同勒石會禁可也,圖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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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嶼頭澳
合界頭甲澳甲楊紹宗 鄉老楊贊 楊老 陳郡 楊才 楊富 陳朝
翁才 陳通 莊賜 陳奕 楊孫 楊岱等
通梁澳鄭學聖同勒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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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澎湖通判何器豎立「
合界頭採石示禁碑」之前,
通樑鄭學聖家族已因祖先墳墓風水與
合界頭的打石業者產生衝突,進而透過官府協調「出示演戲公禁」。然而,經濟產業發展與日常生活器具所需,
合界頭的打石業者依舊於大
礁頭採石以謀生路。不只
通樑鄭學聖控官,
合界頭當地人對採石導致「里居風水有傷地脈」的破壞,亦有所不滿。故而透過官府與地方自治的力量,由澎湖廳通判何器、
合界頭澳甲與鄉老、
通樑鄭學聖三面研議勒石示禁,「只許各姓塟埋耕牧」,不得在此採石。此碑所反映的正是地方產業發展與風水地脈之間的衝突與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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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15年(1950),澎湖通判何器立此碑時,稱「
西嶼頭澳
合界頭甲」,此又牽涉到清代澎湖的「澳社」地方自治組織。清代澎湖的地方自治,澳之下有數社,社之內又可分為數個甲頭。自
康熙22年(1683)平臺,當時共有9澳,志
雍正5年(1727),已發展成13澳。此13澳於
胡建偉於
乾隆34年(1769)撰修《
澎湖紀略》一書時分別為:東
西衛澳、
嵵裏澳、
林投澳、
奎璧澳、
鼎灣澳、
瓦硐澳、
通梁澳、
赤嵌澳、
鎮海澳、
吉貝澳、
西嶼澳、綱垵澳與
水垵澳。澳之下有數社,社之內又可分為數個甲頭。以
西嶼澳為例,分別為:
內塹社、
外塹社、小
菓葉社、
大池角社、
小池角社、
橫礁社、
後螺社、
二嵌社、
合界頭社、
緝馬灣社、
竹篙灣社。
乾隆34年(1769)胡建偉於《
澎湖紀略》一書所記載的「
西嶼澳合界頭社」,在
乾隆15年(1750)合界頭採石示禁碑所鐫刻的為「
西嶼頭澳
合界頭甲」,兩者有所差異。
西嶼頭本為
外垵燈塔所在的山頭,在此碑文中
西嶼頭成為整個
西嶼的代表;「
合界頭」在此碑文中卻是清代澎湖聚落「社」以下次一級的「甲」。此種差異可能是
1750年代之前,
西嶼地方鄉社的劃分尚未有明確的定義所造成,名稱多有變異:例如17世紀末《臺灣府志》記載:「後灣澳在
西嶼之西,此處南風時,只可寄泊,不足以避颶風。」 此後灣澳何指?並不清楚。范咸於乾隆初年《重修臺灣府志》始提及:「後灣澳:在廳治西,水程十八里。即後鼻,亦名
合界頭」。 此時
合界頭有後灣澳、後鼻與
合界頭等各種不同的說法。直到
胡建偉撰修《
澎湖紀略》時,才正式以
合界頭為地方的澳社正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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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碑共計有15位人士,扣除澎湖通判何器與
通樑澳鄭學聖,其於13位為當時
合界頭甲之澳甲與鄉老。
楊姓者有7位、
陳姓者4位、
翁姓與莊姓各1位。依據蔡光庭的研究,
合界姓氏以楊為大姓,分為
楊氏三房與楊是五房兩個不同的宗支。本碑中
楊姓者共有7位,與
合界頭人口的姓氏結構相符。
翁姓的開基祖
翁才,臚列於本碑之中,故而蔡光庭推斷
翁才應在康熙中晚期之後遷徙至
合界頭。
合界頭陳姓的開基祖係生於
道光15年(1835)的陳柱,過繼給
合界頭社的楊吉為養子,自不可能參與
乾隆15年(1750)立碑之事。
合界頭11各姓氏中,更無莊姓。鄰近的聚落,
后螺於清代有14戶人家,
陳姓12戶、
楊姓1戶係來自
合界頭、
葉姓與
陳姓乃同一家族。
橫礁由莊、陳、高、蔡、顏、紅、呂等七個姓氏所組成,其中以莊姓為大姓,佔人口七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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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三社的姓氏組成,對照立碑人名,
合界頭甲的澳甲鄉老,
楊姓與
翁姓來自
合界頭,莊姓則來自
橫礁,
陳姓則可能來自
后螺與
橫礁。此現象極可能因
乾隆15年之前,
合界頭甲一地包括
合界頭、
后螺與
橫礁三個小聚落。
胡建偉於
乾隆34年(1769)撰修《
澎湖紀略》一書時才區分為三個社。其次,大
礁頭一地係這三個村落的墓葬區,故而何器邀請鄰近的
后螺與
橫礁地方鄉老,參與立碑之事,以曉諭諸人,杜絕採石衍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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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來源|許玉河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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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五年四月初三日,蒙福建台灣府澎湖海防糧捕分府加三級何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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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呈稱,澎島地土俱皆初非契賣之業,則大
礁頭採石鄭學聖呈懇示禁,有傷伊祖墳墓,又復請勒石明界,未便據准,着尔等會繪圖形、秉公確覆。今尔等呈覆,則大
礁頭實係公山顯然。又稱,近有違禁採石,里居風水有傷地脉;曾經前憲出示演戲公禁;茲鄭學聖之控有傷伊祖墳事,非無因,但鄭一宗勒石,致起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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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准尔等同鄭姓勒石會禁,自後只許各姓葬埋耕牧,毋得別生枝節,墳亦獲蔭,不惟兩全其美—既可保一鄉地脉,即鄭姓祖墳亦獲護蔭,不惟兩全其美,且阻葬止墾之混爭亦杜矣!尔等公同勒石會禁,可也圖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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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嶼頭澳
合界頭社-
澳甲楊紹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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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老楊賛、楊老、陳郡、楊才、楊當、陳朝、
翁才、陳通、莊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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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梁澳-
鄭學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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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勒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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