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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日治初期媽宮班兵的伙館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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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日治初期媽宮班兵的伙館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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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28年(1895)3月26日,日本於澎湖設置「澎湖列島行政廳」。日軍利用清朝澎湖鎮總兵官署為行政廳之廳舍,由海軍少將田中綱常擔任行政長官,展開對澎湖的殖民統治。日治初期,由於辦公官廳不足,廟宇宗祠常成為被徵用作為官舍之用,也因此於明治29年(1896),日本政府已完成調查這些具有公共性質與官方色彩的廟宇、宗祠或官方廳舍,並進一步占用。例如,明治31年4月(1898)的調查資料顯示:隘門劉氏家廟作為「隘門辦務署」、赤崁龍德宮成為「澎湖島國語傳習所大赤崁分教場」、媽宮風神廟充作「媽宮辦務署」等。由清代班兵所建立的伙館廟,更是難逃此一命運。銅山館是「澎湖島郵便電信局」,海山館為「澎湖醫院」,南澳館為「媽宮警察署」,海壇館成了「媽宮警察水上分署宿舍」,提標館則作為兵器支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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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館產被政府占用,這些班兵的後裔心有不甘,遂以提標館葉伯楨為首於明治33年12月(1900)聯名向政府提出歸還舊有產業之請願:「自帝國領地以來,四館皆有官而借用,民皆緘默,因思帝國政府告示煌煌,官業即歸官掌之,民業即歸有主掌之,足見政府之以德愛民,無偏無頗,有如是矣。其四館實係民業,理應歸民掌管」,望澎湖廳長高津慎能恩准將四館批還原主。四館請願者:提標董事葉伯楨、鄭教,海山董事林鵬(飛)、王玉,南澳董事王順、李燕,銅山董事林長春、陳才山。明治34年1月(1901),葉伯楨再度上書澎湖廳以「提標海山南澳銅山等之四館,因為維持媽宮公學校校費,所以愿將該四館暫時献出編入作為基本財產,以便生租,應用其收入租額九分為公學校校費;一分為該四館香油費。將來公學校若有籌畫,確定他項基本財產,校費充足之際,許允將四館仍舊返還執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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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由日本政府提出的半強迫方式辦法,提標海山南澳銅山等之四館順勢以退為進的作法,不僅為當時澎湖的現代教育做出絕大的貢獻,也為四館的產業保留日後的一線生機。從《總督府公文類纂》的資料顯示,以上四館不僅擁有龐大的房地產,其歷史沿革與組織管理等均有明確的記載,更有助於釐清清代班兵媽宮發展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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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玉河老師
知識建檔|2019-06-04。知識更新|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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