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隘門辨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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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義詞彙|隘門辦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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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0年(1897)乃木希典總督修改地方制度,改設三段警備制,全台設立六縣三廳,縣、廳之下設置辨務署,全澎共轄媽宮隘門大赤崁小池角及網垵等辨務署。根據敕令152號的規定,辨務署之員額編制為置署長(奏任或判任)一名,受廳長之指揮監督,執行法律命令,並掌管署內行政事務;必要時,得要求派遣憲兵或警察官吏。主計(判任)一名,承署長之命令辦理庶務,並為署長之職務代理人。參事5名(判任待遇)以內,由廳長聘請辨務署管轄內有學識名望者擔任,承署長之命令辦理事務,並就官署內之行政事務於署長諮詢時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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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澎湖廳長基於行政上之考量,認為警察署長應當兼任辨務署長,而向總督府民政局長協議,經其同意後於7月6日開始實施,至此開啟警察與文官合治之原則,地方民政機構的主要首長與主管,皆由警察系統兼任。7月14日,以告示甲第5號頒佈隘門辨務署於該日正式設立。當時辨務署廳舍設於隘門1,389番地(今隘門國小對面的營區),辨務署長為時任警部的野村勘十郎,書記則為青柳惠吉。11月27日制訂辨務署事務分掌標準,辨務署下設庶務科與財務科,前者職掌秘書、庶務、學務、土木、地理、殖產、運輸、通信等相關事務,後者則職掌收入、支出、用度等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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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辨務署之業務運作分為經常辦理與委任辦理兩大項,經辦事項為全臺通行之規則,其條列如下:一、諸命令之頒布相關事項。二、報告管內之民情相關事項。三、戶籍相關事項。四、租稅及各項收入之徵收相關事項。五、滯納處分相關事項。六、官有財產之保管相關事項。至於委辦事項,則依各地祉會經濟與民情不同而有所差異,澎湖廳分別於10月12與18日,以訓令第13號及16號頒布本地辨務署委辦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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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事相關事項。二、徵兵相關事項。三、寺廟、什務取締相關事項。四、准否設立說教所之申請相關事項。五、賑恤救濟及慈善相關事業。六、監督私立學校相關事項。七、各項營業之申請相關事項。八、發給契尾相關事項。九、得任免50錢以下的臨時僱員。十、得任命署員除服出仕。十一、命令署員部內巡迴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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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湖西鄉
知識建檔|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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