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歷史建築篤行十村建築群紀錄

2021歷史建築篤行十村建築群紀錄|拍攝日期:2021-08-08(星期日)

歷史建築

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歷史建築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二、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三、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 合於歷史建築登錄基準之建造物與附屬設施物,如屬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者,得登錄為紀念建築。第三條|建造物所有人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申請登錄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應檢具申請表、建造物所有權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建造物所有人提出前項申請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視其資料完整,並提供相關之諮詢、資訊或其他必要之輔助;資料不完整而可補正者,得請其於一定期限內補正....(詳細資訊請參閱文資局網頁)
知識錯誤回報


隱藏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