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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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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有無使用動力,為傳統(逐漸淘汰)與現代車輛之重要區別,其中除腳踏車由代步工具轉為休閒運動之用,仍舊維持發展之外,無動力之車輛殆幾近絕跡。澎湖地區這些傳統車輛包括牛車、人力三輪車、腳踏車、手拉貨車、三輪貨車等。牛車是農業社會最重要的運輸工具,牛車道也構成早期道路的主體,民國60年代鄉下農村中牛車道仍然普遍,據估計澎湖的牛車道大概曾有150公里長。83民國65年(1976)前後,據統計澎湖的牛馬車尚存2,000多輛(2,031),同一時期其他非動力車輛包括手拉貨車有248輛,三輪貨車有56輛,腳踏車9,831輛(在全省各縣市中居末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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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三輪車在民國40、50年代曾是市區、城鎮中最重要的短程載客運具,澎湖在民國62年(1973)基於維護交通秩序與美化市容觀瞻的理由,開始辦理人力三輪車淘汰,自9月1日至12月30日止為辦理期,業者由政府輔導轉業者,發給6,000元收購其三輪車,自行轉業者,除發給收購費6,000元外,如在3個月內交車者,再發給6,000元轉業補助金,3個月之後才交車者,發給2,000元;自用人力三輪車不發給收購費與轉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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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並非最後一個淘汰人力三輪車的縣份,民國66年(1977)時宜蘭、南投、屏東、臺東的營業人力三輪車尚未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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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達三輪車係人力三輪車改裝為載客之用,屬拼裝車性質。民國65年(1976)行政院考慮農村運輸之需要,指示由臺灣省政府訂頒「臺灣省農村拼裝運輸工具管理要點」,由各縣市核發三輪及四輪拼裝車輛臨時使用証並加以列管,以後未再發証。86民國74年(1985)統計澎湖仍有馬達三輪車32輛,民國75年(1986)剩22輛,民國76年(1987)僅有1輛,民國77年(1988)起統計資料上掛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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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理民國77年以後澎湖理應無拼裝車問題,實際上不然。民國73年(1984)吉貝村為了解決觀光客行的問題,成立「鐵牛車服務處」,社區總幹事自認為對促進吉貝觀光發展功不可沒。87民國86年(1997)8月8日白沙警察分局長主持開過1次「促進吉貝地區觀光發展,輔導營業車輛合法化」的協調會議,似無結果;民國87年(1998)澎湖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議針對吉貝島上車輛無牌照非法營業載客日益嚴重問題,要求相關單位研商解決,不過卻沒有下文。當時吉貝島上無牌照營業車輛共26部,包括拼裝車(鐵牛車)15部,中型巴士乙部,箱型車10部。88民國88年(1999)4月1位高雄市民投書縣府相關單位,指陳島上交通紛亂,無牌照、無合格駕照的車輛爭搶觀光客等情事,縣府為此在民國88年6月15日召開協調會研商各離島無照汽機車合法化問題,結論是輔導、取締雙管齊下;不久吉貝村民大會建議縣府以市價徵收現有拼裝車,縣府以於法不合及財源困難拒絕。89民國89年(2000)6月,縣府一方面輔導吉貝村無照車輛業者報考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另一方面召開取締吉貝村無照、拼裝車輛專案協調會,希望一方面組成專案取締小組,另一方面請白沙鄉公所、吉貝村辦公處合法化,宣示縣府有整頓亂象及取締決心。具體取締及輔導成果尚待追蹤,不過可以確定迄民國93年(2004)夏季,吉貝島上的拼裝鐵牛車仍見蹤影,島上有不少大型掛有牌照的遊覽車,但同時也有無牌照的拼裝大卡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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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4年(1995)望安鄉也有以無牌自用車載客營業情事,縣警局及澎湖監理站認為欲使其合法化有現實困難,一致主張嚴加取締。民國93年(2004)望安島上載客遊覽車均為掛牌合法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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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1年(1972)至91年(2002)間澎湖各種機動車輛的成長變化表如1-5。澎湖的大客車絕大多數為營業用車,車船處的公車占去大部份,少部份是遊覽車。車船處在民國60年(1971)時有兩部遊覽車,到民國90年代也不過只有6部遊覽車出租營業。民營的遊覽車公司在民國78年(1989)以前只有3家,78年增加2家,迄民國91年止維持5家營運(中華汽車遊覽有限公司、和樺通運有限公司、海灣汽車遊覽有限公司、金旺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恆安通運有限公司)。民國78年以前3家遊覽車的車數較固定,民國78年因快樂公主輪可裝載車輛,於是業者每年在4月至10月觀光旺季時從臺灣臨時運來遊覽車加入營運,臺華輪開航後,其駛上駛下設備方便載運遊覽車,故澎湖遊覽車的季節性增減成為常態。望安七美吉貝也有大型遊覽車,應是以駁船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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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7年(1998)起,車船處規劃「菊島采風之旅」觀光遊覽車行駛計畫,分東線半日遊與西線半日遊兩線,東線自馬公出發,經風櫃、裡海水浴場、興仁進士第林投公園菜園雙湖園澎管處、天人湖、菊苑文化中心觀音亭、天后宮往返馬公,採預約方式,每滿30人即發車,當時票價為全票175元,半票85元。西線自馬公出發,經岐頭水族館、通梁大榕樹跨海大橋竹灣大義宮小門鯨魚洞西臺古堡外垵溫王廟、外垵燈塔後返馬公,全票290元,半票145元。92民國90年代車船處仍經營觀光遊覽車,不過改採租車方式,分半日遊與全日遊兩種,半日遊仍以東線為範圍,全日遊走西線,景點較過去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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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0年(2001)縣府擬訂定「遊覽車客運管理業管理自治條例」,條文中明定遊覽車客運業、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不得銷售、代售、代購商品或從事營業項目以外之商業行為,違者處以罰鍰、吊扣執照、停止營業等處分;民間各販售土產、紀念品之商店對此表示支持,遊覽車業者及隨車服務人員則大力反對,迄民國92年(2003)止該管理自治條例尚未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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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的自用小客車在民國68年(1979)以前少於營業用小客車(主要是計程車),且成長甚緩,民國70年(1981)之後增加幅度才明顯可見,民國70年只有320部自用小客車,民國80年(1991)為4,024部,是成長最快的時期,民國79年(1990)至84年(1995)的6年間平均每年增加1,000部以上,是另一波高峰。至民國91年(2002)止,自用小客車13,623部,與人口數相較,平均不到7個人有1部自用小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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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的成長較緩,相對數量也少,與澎湖的人口少及集中馬公地區有關,民國86年(1997)營業用小客車最多也不過366輛而已,近幾年受景氣下降影響,計程車數也有所減少,一定程度反應經濟的榮枯。民國81年(1992)5月起澎湖的計程車實施跳表收費,馬公機場的排班計程車可加收服務費50元。93不過迄民國93年(2004)止,馬公市區的計程車仍多議價收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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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踏車(機車)是市區十分便利的交通工具,馬公市區為澎湖人口集中之區,市區範圍不大,機車成為最經濟實用的代步工具,30年來機車數量除民國76年(1987)例外,均呈正成長。各離島及澎湖本島上機車出租業極盛,春夏觀光季節澎湖到處可見騎乘出租機車的遊客(尤以年輕人居多),為臺灣本島沒有之特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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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六)|交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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