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有無使用動力,為傳統(逐漸淘汰)與現代車輛之重要區別,其中除腳踏車由代步工具轉為休閒運動之用,仍舊維持發展之外,無動力之車輛殆幾近絕跡。澎湖地區這些傳統車輛包括牛車、人力
三輪車、腳踏車、手拉貨車、三輪貨車等。牛車是農業社會最重要的運輸工具,牛車道也構成早期道路的主體,
民國60年代鄉下農村中牛車道仍然普遍,據估計澎湖的牛車道大概曾有150公里長。83
民國65年(1976)前後,據統計澎湖的牛馬車尚存2,000多輛(2,031),同一時期其他非動力車輛包括手拉貨車有248輛,三輪貨車有56輛,腳踏車9,831輛(在全省各縣市中居末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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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
三輪車在民國40、50年代曾是市區、城鎮中最重要的短程載客運具,澎湖在
民國62年(1973)基於維護交通秩序與美化市容觀瞻的理由,開始辦理人力
三輪車淘汰,自9月1日至12月30日止為辦理期,業者由政府輔導轉業者,發給6,000元收購其
三輪車,自行轉業者,除發給收購費6,000元外,如在3個月內交車者,再發給6,000元轉業補助金,3個月之後才交車者,發給2,000元;自用人力
三輪車不發給收購費與轉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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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並非最後一個淘汰人力
三輪車的縣份,
民國66年(1977)時宜蘭、南投、屏東、臺東的營業人力
三輪車尚未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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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達三輪車係人力
三輪車改裝為載客之用,屬拼裝車性質。
民國65年(1976)行政院考慮農村運輸之需要,指示由臺灣省政府訂頒「臺灣省農村拼裝運輸工具管理要點」,由各縣市核發三輪及四輪拼裝車輛臨時使用証並加以列管,以後未再發証。86
民國74年(1985)統計澎湖仍有
馬達三輪車32輛,
民國75年(1986)剩22輛,
民國76年(1987)僅有1輛,
民國77年(1988)起統計資料上掛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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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理
民國77年以後澎湖理應無拼裝車問題,實際上不然。
民國73年(1984)吉貝村為了解決觀光客行的問題,成立「鐵牛車服務處」,社區總幹事自認為對促進
吉貝觀光發展功不可沒。87
民國86年(1997)8月8日
白沙警察分局長主持開過1次「促進
吉貝地區觀光發展,輔導營業車輛合法化」的協調會議,似無結果;
民國87年(1998)澎湖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議針對
吉貝島上車輛無牌照非法營業載客日益嚴重問題,要求相關單位研商解決,不過卻沒有下文。當時
吉貝島上無牌照營業車輛共26部,包括拼裝車(鐵牛車)15部,中型巴士乙部,箱型車10部。88
民國88年(1999)4月1位高雄市民投書縣府相關單位,指陳島上交通紛亂,無牌照、無合格駕照的車輛爭搶觀光客等情事,縣府為此在
民國88年6月15日召開協調會研商各離島無照汽機車合法化問題,結論是輔導、取締雙管齊下;不久
吉貝村民大會建議縣府以市價徵收現有拼裝車,縣府以於法不合及財源困難拒絕。89
民國89年(2000)6月,縣府一方面輔導
吉貝村無照車輛業者報考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另一方面召開取締
吉貝村無照、拼裝車輛專案協調會,希望一方面組成專案取締小組,另一方面請
白沙鄉公所、
吉貝村辦公處合法化,宣示縣府有整頓亂象及取締決心。具體取締及輔導成果尚待追蹤,不過可以確定迄
民國93年(2004)夏季,
吉貝島上的拼裝鐵牛車仍見蹤影,島上有不少大型掛有牌照的遊覽車,但同時也有無牌照的拼裝大卡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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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4年(1995)望安鄉也有以無牌自用車載客營業情事,縣警局及
澎湖監理站認為欲使其合法化有現實困難,一致主張嚴加取締。
民國93年(2004)望安島上載客遊覽車均為掛牌合法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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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1年(1972)至91年
(2002)間澎湖各種機動車輛的成長變化表如1-5。澎湖的大客車絕大多數為營業用車,車船處的公車占去大部份,少部份是遊覽車。車船處在
民國60年(1971)時有兩部遊覽車,到
民國90年代也不過只有6部遊覽車出租營業。民營的遊覽車公司在
民國78年(1989)以前只有3家,78年增加2家,迄
民國91年止維持5家營運(中華汽車遊覽有限公司、和樺通運有限公司、海灣汽車遊覽有限公司、金旺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恆安通運有限公司)。
民國78年以前3家遊覽車的車數較固定,
民國78年因快樂公主輪可裝載車輛,於是業者每年在4月至10月觀光旺季時從臺灣臨時運來遊覽車加入營運,
臺華輪開航後,其駛上駛下設備方便載運遊覽車,故澎湖遊覽車的季節性增減成為常態。
望安、
七美、
吉貝也有大型遊覽車,應是以駁船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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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7年(1998)起,車船處規劃「菊島采風之旅」觀光遊覽車行駛計畫,分東線半日遊與西線半日遊兩線,東線自
馬公出發,經
風櫃、裡海水浴場、
興仁進士第、
林投公園、
菜園雙湖園、
澎管處、天人湖、
菊苑、
文化中心、
觀音亭、天后宮往返
馬公,採預約方式,每滿30人即發車,當時票價為全票175元,半票85元。西線自
馬公出發,經
岐頭水族館、
通梁大榕樹、
跨海大橋、
竹灣大義宮、
小門鯨魚洞、
西臺古堡、
外垵溫王廟、
外垵燈塔後返
馬公,全票290元,半票145元。92
民國90年代車船處仍經營觀光遊覽車,不過改採租車方式,分半日遊與全日遊兩種,半日遊仍以東線為範圍,全日遊走西線,景點較過去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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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0年(2001)縣府擬訂定「遊覽車客運管理業管理自治條例」,條文中明定遊覽車客運業、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不得銷售、代售、代購商品或從事營業項目以外之商業行為,違者處以罰鍰、吊扣執照、停止營業等處分;民間各販售土產、紀念品之商店對此表示支持,遊覽車業者及隨車服務人員則大力反對,迄
民國92年(2003)止該管理自治條例尚未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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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的自用小客車在
民國68年(1979)以前少於營業用小客車(主要是計程車),且成長甚緩,
民國70年(1981)之後增加幅度才明顯可見,
民國70年只有320部自用小客車,
民國80年(1991)為4,024部,是成長最快的時期,
民國79年(1990)至84年
(1995)的6年間平均每年增加1,000部以上,是另一波高峰。至
民國91年(2002)止,自用小客車13,623部,與人口數相較,平均不到7個人有1部自用小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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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的成長較緩,相對數量也少,與澎湖的人口少及集中
馬公地區有關,
民國86年(1997)營業用小客車最多也不過366輛而已,近幾年受景氣下降影響,計程車數也有所減少,一定程度反應經濟的榮枯。
民國81年(1992)5月起澎湖的計程車實施跳表收費,
馬公機場的排班計程車可加收服務費50元。93不過迄
民國93年(2004)止,
馬公市區的計程車仍多議價收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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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踏車(機車)是市區十分便利的交通工具,
馬公市區為澎湖人口集中之區,市區範圍不大,機車成為最經濟實用的代步工具,30年來機車數量除
民國76年(1987)例外,均呈正成長。各離島及
澎湖本島上機車出租業極盛,春夏觀光季節澎湖到處可見騎乘出租機車的遊客(尤以年輕人居多),為臺灣本島沒有之特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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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六)|交通志》
知識建檔|2021-11-15。知識更新|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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