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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資源的保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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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漁業資源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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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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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4年(1965),澎湖海膽開始外銷日本,一時漁民爭相採捕,以致海膽數量大幅減少。民國64年(1985)縣政府規定,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為海膽禁採期,因為海膽的產卵期在每年7月、8月,主要的生長期則在1至4月之間,必須加以保護。民國66年(1979),臺北麥林公司申請在澎湖海域大規模採捕海膽以供外銷,就被縣政府回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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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4年(1985)縣政府又發現,全縣以正當捕撈方式獲得的石斑魚苗還不到現有魚苗產量的1%,石斑魚苗絕大部分都是毒來的,但是毒性化驗技術又不能立即的檢驗出結果來,取締毒魚相當困難,因此宣布全面禁止捕撈6公分以下的石斑魚苗。澎湖所產的石斑魚苗,體長多在2到3公分之間,本地的養殖業者缺乏飼養幼魚的技術,養不活小石斑魚苗,因此民眾捕到的魚苗都以低價賣到高雄、臺南一帶(一尾2公分的魚苗以8到12元賣出),養殖業者再向臺灣買回6公分的石斑魚苗回來養(一條要68到85元),也就是說本縣付出了破壞漁業環境的代價,卻讓南臺灣的業者坐收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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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5年(1986)5月,赤崁鳥嶼兩村漁民互相約束,從農曆的5月9日到24日禁捕丁香。179翌年5月,赤崁鳥嶼後寮漁民又訂立禁捕丁香幼魚公約,以每年的5月1日到6月7日為丁香禁漁期,禁漁範圍包括吉貝赤崁鳥嶼後寮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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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8年(1989),縣政府宣布,每年丁香魚產卵期由縣政府公告禁捕期限(民國80年以後,每年以農曆4月16日到5月1日為禁漁期);此後,幾乎每到農曆5月份,鳥嶼赤崁的漁民也都會聯會公告丁香禁魚期,直到民國85年(1996)以後,才因為魚源枯竭而不再有由村民自發禁漁的行動。181現有的丁香魚網的網目也太小(只有0.5公分),將統一訂定網目標準,補助漁民更新網具。182漁船也開始全面限建,除了大型特許漁業之外,所有漁船都必須汰舊才能換新,以限制漁船數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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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9年(1990)11月,縣政府公告沿岸12浬海域以內全面禁採珊瑚礁(石)。184民國86年(1997)12月1日縣政府又公告即日起禁止採捕或販賣黑蟶(俗稱灘),因為黑蟶生長在珊瑚礁孔隙之中,民眾採捕時必須以利斧破壞珊瑚礁才能取得,嚴重破壞珊瑚礁生態。185後來漁民轉為採捕小幹貝、扇貝、掃帚仔等貝類,縣政府又決定增列禁採;於是依附珊瑚礁生長的黑蟶、紅鬍魁蛤、山羊海菊蛤、大白狐蛤、歪斜鬍魁蛤等5種貝類都先後禁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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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海洋魚苗,澎湖縣政府民國80年(1991)修訂「澎湖縣沿岸水產資原保育暫行管制辦法」。除了重申距岸12浬以內禁止採捕珊瑚礁,未經許可,珊瑚礁不得公開陳列買賣,運入或運出澎湖之外,還包括:每年農曆4月1日到5月1日為丁香魚禁補期;海蟲除學術研究用途或人工繁殖培育者之外,不得輸出。187禁捕全長未滿6公分的石斑魚苗;未經公告開放,禁止進入縣府劃定的漁業資源保護區採捕水產動植物;禁止網具漁業進入人工魚礁區作業等。民國85年(1996)又公告禁止使用三層刺網作業的禁漁區,到民國88年(1999)連體長未滿6公分的臭都魚、青嘴龍占、嘉臘、黑鯛、黃錫鯛、黃鰭鯛等魚類,都在不得採捕、販賣及持有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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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漁撈的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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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沿、近海漁源枯竭,最大禍首是對海洋底棲資源破壞最大的拖網漁業。民國48年(1959),政府公告拖網漁業,除了汰舊換新之外,不再核發新的漁業執照。民國60年(1971),日本以每公斤60到80元向澎湖的漁民大量收購海蟲,以致有人開始用石炭酸來捕捉海蟲,嚴重的影響到海域其他水族的生存,省水產試驗所馬公工作站建議縣政府應明令禁止使用石炭酸。189民國62年(1973),縣政府成立「取締電魚工作小組」,來加強取締電魚,190民國72年(1983)4月21日,「澎湖縣取締非法採捕水產動植物及毒藥物暫行管制辦法」正式公告實施,規定黑鯛、葉鯛、鑲點石斑魚苗未達12公分者禁止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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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3年(1984)縣政府又公告,未滿3公分的石斑魚苗,禁止採捕、持有或是販售。192當時的縣長謝有溫認為,要取締毒魚應該從國民中、小學的教育做起,因此下達行政命令,劃定各學校維護漁業資源的責任區,規定發現有人毒魚時,校方應立刻派人處理;凡是學生毒魚被查獲,該校校長及級任導師將受連坐處分,考績不列一等。後來這項規定引發不少的爭議,才在民國74年(1985)9月28日教師節宣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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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4年(1985)1月15日,臺灣的娛樂性垂釣業者增加,開始向本縣漁民收購海蟲來做為釣魚用餌,又有不法民眾以石炭酸毒補派蟲,於是縣政府公告自即日起管制海蟲出境,但是以人工繁殖或供學術研究用途者不在此限。194民國75年(1986)7月修訂「澎湖縣取締非法採捕水產動植物暨毒藥物暫行管制辦法」修訂通過,規定石斑魚苗可以用定置張網捕撈,也放寬水產養殖業者採捕、持有魚苗的限制。195民國77年(1988)再修訂辦法,增列石炭酸禁止輸入本縣(石炭酸、氰化鈉、毒魚藤同列為毒物管制)。石斑魚苗則准用網捕,以應養殖業者所需,但是6公分以下的幼魚仍然禁止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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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8年(1989),政府除了決定限發拖網漁業執照之外,漁船也採取全面限建措施,除了大型特許的漁業之外,所有的漁船必須汰舊才能換新,以限制漁船的數量。民國80年(1991)起,更實施老舊漁船收購計畫(表4-13),由農委會在連續5年中,每年編列6億元經費,以每船噸12,000元的價格,收購老舊耗油的漁船,希望能大幅減少臺灣的漁船數量。197民國85年(1996)3月縣政府公告,從4月1日起禁止使用三層刺網作業,禁漁區範圍包括:馬公市轄區由安宅烏崁海域,及虎井嶼沿岸1浬內海域;湖西鄉轄區由隘門青螺海域,及查甫嶼、查某嶼香爐嶼沿岸1浬內海域;白沙鄉轄區吉貝鳥嶼員貝嶼沿岸1海浬內海域;西嶼鄉全境沿岸1浬內海域,七美鄉全境沿岸1浬內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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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8年(1999),縣政府開始收購3層網網具,以保護海底的自然生態。民國89年(2000),海底廢棄漁網問題更加嚴重,3層網容易扯破,卻不容易分解,對珊瑚礁破壞很大,漁民又多缺乏公德心,任意棄置海底。199於是縣政府開始執行「淨海計畫」,發包委由澎湖、嘉義潛水協會清除海底覆網,到民國91年(2002)底,共回收網具約640公里長。200清除了5萬餘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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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漁源的復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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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8年(1969)縣政府在裡成立「水產種苗培育中心」(原名藻類培育室),本來培育紫菜種苗,供漁民養殖。民國63年(1974),縣政府整修裡國小後的舊校舍,交由水產股運用,逐漸擴大業務範圍為紫菜培育與魚苗繁殖,來推廣養殖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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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2年(1973)縣政府也從日本引進人工魚礁製造及投放技術來試驗,在翌年正式投放第一批人工魚礁。202民國63年(1974),省漁業局以每船噸2,800元收購20噸以下、船齡15年以上的老舊漁船,供做魚礁來培育海洋資源,總共收購了超齡舊船殼313船噸投海。203民國69年(1980)以後,每年也都投放各型大小人工魚礁。民國80年(1991)起連續5年,農委會繼續執行老舊漁船收購計畫,共在本縣就收購鋼質漁船10艘、1,809.14船噸,木質漁船517艘、9,528.76船噸(表4-15),供做人工魚礁之用。民國81年(1992)3月,澎湖水試分所經過3年的水下調查研究,發現人工魚礁聚魚效果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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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2年(1983)縣政府劃定小門漁業資源保護區,保護區面積18公頃,以低潮線向海延伸100公尺為範圍。由小門村村民成立資源保護區管理委員會,巡邏保護海域資源,採撈權也屬於該委員會,別村的村民不得侵犯。縣政府則每年都在保護區內多次放流水產種苗,民國75年(1986)再成立七美漁業資源保護區。民國82年(1993)又成立望安漁業資源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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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9年(2000)12月,澎湖水試分所首次成功培育了50萬粒銀塔鐘螺幼螺苗,在白沙鄉金嶼海域放流,以便利用銀塔鐘螺吃掉覆蓋在珊瑚上面的藻類,幫助恢復珊瑚生機。206翌年9月,又在望安小門海域放流20萬個銀塔鐘螺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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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漁業資源的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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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各內灣礁岩海域都有海菜208生長,白沙鄉更是其中最主要的產地,盛產期約在每年的12月到4月之間。民國63年(1974),縣政府透過本縣旅日鄉親許蒼頡的引介,邀請日本全國加工海苔協同組合連合會會長平林武,來澎湖考察海菜生長實況並發表演講。長平氏認為澎湖天然海菜的品質優良,可望大量外銷日本,於是引起許多民眾搶撈海菜,有人甚至將海菜連根拔起,而且處理方法很簡陋,影響加工後的品質。縣政府於是宣布民國63年8月起實施「海菜資源保護公約」,在每年11月1日到翌年5月31日為海菜繁殖期,禁止採撈海菜及交易;同時鼓勵各村里設置海菜專業區,以公共造產的方式來經營海菜產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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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3年(1974)年底,海菜資源最豐富的白沙鄉通梁後寮瓦硐港子鎮海講美城前7個村,率先成立海菜專業區,共300公頃,由各村社區理事會擬定管理要點管制海菜採收。縣政府補助各區興建海菜處理場1間,每間19坪,購置洗滌機、脫水機、海菜屏,分配給各專業區使用,採收時間由各村社區理事會統一排定,所採的海菜由白沙鄉公所統一標售。211當年共生產乾製品150公噸,外銷日本70餘公噸,增加漁民收益約540萬元。翌年縣政府見市況大好,再增設馬公鎮五德鐵線里兩個專業區,約100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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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4年(1975)日本轉向南韓採購海菜,澎湖海菜外銷市場頓時萎縮,內銷市場又相當有限,馬公鎮新完工的兩處處理場都還不曾啟用,海菜就開始滯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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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5年(1976)由於內、外銷困難,價格偏低,以致海菜嚴重滯銷。為了解決困境,由區漁會出面收購4.5公噸海菜,委託澎湖水試分所加工廠製成海菜片及海菜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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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4年(1985)省漁業局為了發展海菜加工產業,補助本縣一家加工業者購置自動洗滌機、乾燥機各1台,自動脫水機5台及冷藏庫1座,以示範改善海菜加工處理技術。民國76年(1987)又補助購買自動海菜封缸機1台,捆包機2台及小型冷藏庫1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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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8年(1989)起,區漁會也輔導望安鄉成立海菜採集產銷班兩班,補助購置海菜加工處理設備。217翌年再輔導馬公地區組織海菜採集產銷班3班,民國90年(2001)、91年(2002),又分別補助海菜產銷班購置海菜洗滌機、脫水機和鼓風機等加工設備。海菜經過洗淨、脫水、曬乾的海菜成品,大約要濕的海菜8公斤才能曬成1公斤的成品,目前大部分都是以原料方式外銷日本及臺灣本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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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五)|物產志》
知識建檔|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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