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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割昏曉:昭和年間風櫃尾與嵵裡的漁業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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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0年(1935)7月5日,澎湖廳以「澎免第三四一號」准許馬公街嵵裡372番地吳江等18名漁民,提出之漁場申請。漁場所在地為風櫃尾青枝灣一帶海域,漁業種類為「特別漁業第二種鰛地曳網漁業」,也就是傳統牽罟之漁法,漁獲為鰛魚、丁香魚、煙仔魚等雜魚。漁業期為每年「自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漁業權每五年申請一次。「澎免第三四一號」並特別註記:「應遵守昭和十年六月二十七日風櫃尾嵵裡兩鄉所締結的協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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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5年(1940)5月20日,澎湖廳以「澎免第四六四號」准許馬公街風櫃尾鄉819番地高千等9名漁民,提出之漁場申請。漁場所在地也是風櫃尾青枝灣一帶海域,漁業種類為「特別漁業第二種鮪地曳網漁業」,漁業期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捕獲魚種為「鮪魚以及其他雜魚」,漁業權每三年申請一次。同樣的,「澎免第四六四號」亦須遵守「昭和十年六月二十七日風櫃尾嵵裡兩鄉所締結的協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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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0年(1935)6月27日,風櫃尾嵵裡兩鄉漁民究竟因何緣由,需要在青枝灣一帶海域共同締結漁業協定,《澎湖廳報》〈公告〉所刊載的內容並未言明。民國81年(1992)8月,澎湖縣耆老座談會集結成書之《澎湖縣鄉土史料》,記載其梗概。青枝灣界於風櫃尾嵵裡之間,此地漁業資源豐富,夏季盛產鰛魚、丁香魚、煙仔魚(正鰹),冬季則是以捕捉長翼魚(長鰭鮪)而聞名。由於兩鄉於同一漁場作業,糾紛頻繁。昭和10年(1935)6月27日,風櫃尾嵵裡的代表於雞母塢派出所協定,白天由嵵裡鄉漁民作業;夜間則由風櫃尾焚寄網漁民捕民。故而,利用青枝灣海域的漁業權申請,澎湖廳特別註記須遵守昭和10年(1935)6月27日的漁業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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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3年(1954)公約廢弛,演變為兩村械鬥。爾後,縣長李玉林主持調解會,縣議員陳雲、許瑞慶列席,協調的結果,仍是決定分白天和晚上兩村分開討海,以杜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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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澎湖紀略》與《澎湖廳志》都提及長翼魚:「頭光、身圓而大,有細鱗,翼甚長,重亦有二、三十斤。與塗魠同時而出,形亦頗相類。」塗魠則「黑色無麟,重者四、五十斤。初冬出,仲春止。味甚甘美,以草繩密紮鹹之,載販內地」。塗魠與長翼以「草繩密紮鹹之」稱之為草包魚,味道甘美。青枝灣一帶海域資源豐富,為謀生活與長遠之計,雙方不得不坐下來解決漁場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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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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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偉纂輯,周憲文編輯,《澎湖紀略》,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九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年),頁18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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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豪纂修,《澎湖廳志》,臺灣文獻叢刊第1一六四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4;1892年原刊),頁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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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順安主編,《澎湖縣鄉土史料》,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頁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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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報》,第364號,1935年7月12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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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報》,第540號,1940年6月3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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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許玉河老師(作者)
知識建檔|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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