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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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一、有形文化資產:(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知識建檔|2017-03-06。知識更新|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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