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龍一號遊艇沉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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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0年9月13日下午5時40分,金龍一號遊樂船(9.3噸,玻璃纖維船身,可載客50人)載運臺中縣太平市聯盛機電公司員工及眷屬,於北海海域返回赤崁港途中,在赤崁港外800公尺海域因船艙進水迅速沉沒,船上除船員兩名外,另載41名乘客,全數落海,經搭救後死亡18人,受傷9人。金龍一號於民國80年1月建造,3月23日檢查合格准予營業,海難發生時才營業不到半年,事故發生原因,研判可能是該船高速行駛時疑似撞擊不明之漂浮物,造成船首右舷嚴重破洞,海水由破洞湧入,而整船無水密隔艙設計,船尾機艙被蓋住又無高水位警報設施,以致海水湧入客艙時才發現整船進水,船體浮力喪失,引擎進水而自動停俥。當客艙進水時,乘客全部湧向船尾逃生後艙門,導致船尾重量增加,先行沒入海中,船身接著以垂直方式沉入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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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龍一號沉船事件在民國79年(1990)日月潭遊艇翻覆事件不久發生,也是澎湖交通遊樂船第1次發生重大海事,引起相當多的檢討,澎湖縣政府有幾項檢討及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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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觀光交通業務日趨繁雜,澎湖縣人力嚴重不足,且無航業管理專業人員,建議請航政機關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接管10噸以下小船之籌建、檢丈、發照、管理等業務(原為縣府經管)。(二)澎湖海上旅遊事業蓬勃發展,交通遊樂船日增,而遊樂船碼頭不足,建議上級單位補助興建交通遊樂船專用碼頭。(三)加強遊艇業組織健全化,每年定期辦理業者、船長之講習、訓練,應變能力。(四)儘速訂定製造檢丈標準規範。(五)各港口安檢人力不足,應增加安檢業務執行人力。(六)縣府應成立緊急事件處理小組,設救難指揮中心,以期迅速有效處理救難及善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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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1年(1992)6月3日,澎府地方法院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金龍一號負責人、船長、昇億造船廠負責人、領班等人1年6個月至4個月不等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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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六)|交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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