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義詞彙|漁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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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鄉漁業是以沿、近海捕撈為主,但在民國60、70年代(
1971-
1981)由於採取積極的漁撈作業,相對地又缺乏妥善有效的資源保護措施,因而造成沿、近海漁業資源的枯竭。以
赤崁的丁香魚場來說,
赤崁早年隨漁業的發展,漁港不斷擴建(
赤崁遊艇碼頭闢建後,漁港面積比50年代增加了近10倍之多),建港影響了水文使螺貝減產,而西面的
地下水庫使魚苗匱乏(丁香魚苗適棲於淡鹹水交會、濃度適合之處)。加上「扒網」的濫捕,終於導致丁香魚源的枯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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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漁民警覺資源上的危機,
民國75年(1986)5月,
赤崁、
鳥嶼(鳥嶼 鳥嶼村)雨村漁民互相約束,從農曆的5月9日到24日禁捕丁香。翌年5月,
赤崁、
鳥嶼(鳥嶼 鳥嶼村)、
後寮漁民久訂立禁捕丁香幼魚公約,以每年的5月1日到6月7日為丁香禁漁期,禁漁範圍包括
吉貝(吉貝嶼 吉貝村)、
赤崁、
鳥嶼(鳥嶼 鳥嶼村)、
後寮海域。
民國78年(1989),
縣政府宣布,每年丁香魚產卵期由
縣政府公告禁捕期限(
民國80年以後,每年以農曆4月16日到5月1日為禁漁期);此後,幾乎每到農曆5月份,
鳥嶼(鳥嶼 鳥嶼村)和
赤崁的漁民也都會自律性發起丁香禁漁期。然而,禁漁期雖實施多年,但資源仍未見復甦,顯示可能澎湖海域環境因子已改變或禁漁期的時機不宜。目前禁漁期之訂定並非基於生物學之考量,而是依據漁民作業經驗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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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魚種之生命週期短、具有高度死亡率、資源變動易受環境影響,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在
民國92年(2003)針對澎湖海域日本銀帶鯡(丁香魚)進行其生殖生物學的性成熟體長、性比、產卵適水溫、生殖質、孕卵數、產卵數以及利用組織切片觀察卵巢發育過程之研究報告指出,魚類產卵期會受外界環境因子影響,如溫度、鹽度和光照週期等,同時水溫之變化亦會影響產卵數。由澎湖海域月平均溫觀察,日本銀帶鯡生殖期於2月開始,為春天水溫將逐漸回暖之際,產卵結束為秋天水溫下降之際,生殖期長達8個月,因生命週期短,推斷無法有第2次卵巢成熟,且據估計每次產卵數在1,200粒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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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魚生殖期為每年2-9月,且有兩次生殖高峰分別為3-4月與7-8月,在5月禁漁期尚未開始實施前,許多成魚在尚未產卵或產卵中業已遭捕撈,因此可能導致禁漁期實施多年,漁獲量仍逐年下降。因此適宜的禁漁期可幫助資源之復甦與利用,且禁漁期可隨環境變遷而改變,基於生物學之考量,認為應將禁漁期訂定於4月及7月較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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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5年(1996)3月
縣政府公告,本鄉轄區
吉貝(吉貝嶼 吉貝村)、
鳥嶼(鳥嶼 鳥嶼村)、
員貝嶼沿岸1海浬內海域從4月1日起禁止使用三層刺網作業;
民國88年(1999)10月15日起公告包括嘉臘、黑鯛、黃錫鯛、黃鰭鯛、青嘴龍占、臭都魚、石斑類等7種魚類,體形未滿6公分者不得採捕、販賣、持有或輸出;
民國92年(2003)2月1日起,凡拖網漁業漁船不得加裝滾輪漁具於各島嶼距岸12浬海域內從事漁撈作業,並禁止使用網目尺寸小於3公分之網具,包括
焚寄網、扒網、棒受網、刺網及籠具類、潛水從事漁撈作業之漁船不得進入限制海域作業,但同意每年國曆9月至12月開放單層刺網作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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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3年(2004)5月16日起再限制16種魚類(臭都魚、石斑類、青嘴龍占、嘉臘、黑鯛、黃錫鯛、黃鰭鯛等)體長未滿9公分者,不得採捕、販賣。*77
民國95年(2006)縣府公告自6月1日起,除了領有合法養殖執照業者,或以研究調查為目的之外,禁止在本縣海域內採捕長硨磲及鱗硨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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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重修
白沙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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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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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4年(1965),澎湖海膽開始外銷日本,一時漁民爭相採捕,以致海膽數量大幅減少。
民國64年(1985)縣政府規定,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為海膽禁採期,因為海膽的產卵期在每年7月、8月,主要的生長期則在1至4月之間,必須加以保護。
民國66年(1979),臺北麥林公司申請在澎湖海域大規模採捕海膽以供外銷,就被
縣政府回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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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4年(1985)縣政府又發現,全縣以正當捕撈方式獲得的石斑魚苗還不到現有魚苗產量的1%,石斑魚苗絕大部分都是毒來的,但是毒性化驗技術又不能立即的檢驗出結果來,取締毒魚相當困難,因此宣布全面禁止捕撈6公分以下的石斑魚苗。澎湖所產的石斑魚苗,體長多在2到3公分之間,本地的養殖業者缺乏飼養幼魚的技術,養不活小石斑魚苗,因此民眾捕到的魚苗都以低價賣到高雄、臺南一帶(一尾2公分的魚苗以8到12元賣出),養殖業者再向臺灣買回6公分的石斑魚苗回來養(一條要68到85元),也就是說本縣付出了破壞漁業環境的代價,卻讓南臺灣的業者坐收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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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5年(1986)5月,
赤崁、
鳥嶼(鳥嶼 鳥嶼村)兩村漁民互相約束,從農曆的5月9日到24日禁捕丁香。179翌年5月,
赤崁、
鳥嶼(鳥嶼 鳥嶼村)、
後寮漁民又訂立禁捕丁香幼魚公約,以每年的5月1日到6月7日為丁香禁漁期,禁漁範圍包括
吉貝(吉貝嶼 吉貝村)、
赤崁、
鳥嶼(鳥嶼 鳥嶼村)、
後寮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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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8年(1989),
縣政府宣布,每年丁香魚產卵期由
縣政府公告禁捕期限(
民國80年以後,每年以農曆4月16日到5月1日為禁漁期);此後,幾乎每到農曆5月份,
鳥嶼(鳥嶼 鳥嶼村)和
赤崁的漁民也都會聯會公告丁香禁魚期,直到
民國85年(1996)以後,才因為魚源枯竭而不再有由村民自發禁漁的行動。181現有的丁香魚網的網目也太小(只有0.5公分),將統一訂定網目標準,補助漁民更新網具。182漁船也開始全面限建,除了大型特許漁業之外,所有漁船都必須汰舊才能換新,以限制漁船數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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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9年(1990)11月,
縣政府公告沿岸12浬海域以內全面禁採珊瑚礁(石)。184
民國86年(1997)12月1日
縣政府又公告即日起禁止採捕或販賣黑蟶(俗稱灘),因為黑蟶生長在珊瑚礁孔隙之中,民眾採捕時必須以利斧破壞珊瑚礁才能取得,嚴重破壞珊瑚礁生態。185後來漁民轉為採捕小幹貝、扇貝、掃帚仔等貝類,
縣政府又決定增列禁採;於是依附珊瑚礁生長的黑蟶、紅鬍魁蛤、山羊海菊蛤、大白狐蛤、歪斜鬍魁蛤等5種貝類都先後禁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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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海洋魚苗,
澎湖縣政府在
民國80年(1991)修訂「澎湖縣沿岸水產資原保育暫行管制辦法」。除了重申距岸12浬以內禁止採捕珊瑚礁,未經許可,珊瑚礁不得公開陳列買賣,運入或運出澎湖之外,還包括:每年農曆4月1日到5月1日為丁香魚禁補期;海蟲除學術研究用途或人工繁殖培育者之外,不得輸出。187禁捕全長未滿6公分的石斑魚苗;未經公告開放,禁止進入縣府劃定的漁業資源保護區採捕水產動植物;禁止網具漁業進入人工魚礁區作業等。
民國85年(1996)又公告禁止使用三層刺網作業的禁漁區,到
民國88年(1999)連體長未滿6公分的臭都魚、青嘴龍占、嘉臘、黑鯛、黃錫鯛、黃鰭鯛等魚類,都在不得採捕、販賣及持有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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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漁撈的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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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沿、近海漁源枯竭,最大禍首是對海洋底棲資源破壞最大的拖網漁業。
民國48年(1959),政府公告拖網漁業,除了汰舊換新之外,不再核發新的漁業執照。
民國60年(1971),日本以每公斤60到80元向澎湖的漁民大量收購海蟲,以致有人開始用石炭酸來捕捉海蟲,嚴重的影響到海域其他水族的生存,省水產試驗所
馬公工作站建議
縣政府應明令禁止使用石炭酸。189
民國62年(1973),
縣政府成立「取締電魚工作小組」,來加強取締電魚,190
民國72年(1983)4月21日,「澎湖縣取締非法採捕水產動植物及毒藥物暫行管制辦法」正式公告實施,規定黑鯛、葉鯛、鑲點石斑魚苗未達12公分者禁止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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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3年(1984)縣政府又公告,未滿3公分的石斑魚苗,禁止採捕、持有或是販售。192當時的縣長
謝有溫認為,要取締毒魚應該從國民中、小學的教育做起,因此下達行政命令,劃定各學校維護漁業資源的責任區,規定發現有人毒魚時,校方應立刻派人處理;凡是學生毒魚被查獲,該校校長及級任導師將受連坐處分,考績不列一等。後來這項規定引發不少的爭議,才在
民國74年(1985)9月28日教師節宣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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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4年(1985)1月15日,臺灣的娛樂性垂釣業者增加,開始向本縣漁民收購海蟲來做為釣魚用餌,又有不法民眾以石炭酸毒補派蟲,於是
縣政府公告自即日起管制海蟲出境,但是以人工繁殖或供學術研究用途者不在此限。194
民國75年(1986)7月修訂「澎湖縣取締非法採捕水產動植物暨毒藥物暫行管制辦法」修訂通過,規定石斑魚苗可以用定置張網捕撈,也放寬水產養殖業者採捕、持有魚苗的限制。195
民國77年(1988)再修訂辦法,增列石炭酸禁止輸入本縣(石炭酸、氰化鈉、毒魚藤同列為毒物管制)。石斑魚苗則准用網捕,以應養殖業者所需,但是6公分以下的幼魚仍然禁止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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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8年(1989),政府除了決定限發拖網漁業執照之外,漁船也採取全面限建措施,除了大型特許的漁業之外,所有的漁船必須汰舊才能換新,以限制漁船的數量。
民國80年(1991)起,更實施老舊漁船收購計畫(表4-13),由農委會在連續5年中,每年編列6億元經費,以每船噸12,000元的價格,收購老舊耗油的漁船,希望能大幅減少臺灣的漁船數量。197
民國85年(1996)3月
縣政府公告,從4月1日起禁止使用三層刺網作業,禁漁區範圍包括:
馬公市轄區由
安宅到
烏崁海域,及
虎井嶼沿岸1浬內海域;
湖西鄉轄區由
隘門到
青螺海域,及查甫嶼、
查某嶼、
香爐嶼沿岸1浬內海域;
白沙鄉轄區
吉貝(吉貝嶼 吉貝村)、
鳥嶼(鳥嶼 鳥嶼村)、
員貝嶼沿岸1海浬內海域;
西嶼鄉全境沿岸1浬內海域,
七美鄉全境沿岸1浬內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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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民國88年(1999),
縣政府開始收購3層網網具,以保護海底的自然生態。
民國89年(2000),海底廢棄漁網問題更加嚴重,3層網容易扯破,卻不容易分解,對珊瑚礁破壞很大,漁民又多缺乏公德心,任意棄置海底。199於是
縣政府開始執行「淨海計畫」,發包委由澎湖、嘉義潛水協會清除海底覆網,到
民國91年(2002)底,共回收網具約640公里長。200清除了5萬餘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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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五)物產志
知識建檔|202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