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年間碇鉤、
鷄膳紫菜採集爭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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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13年(1735),
奎壁澳諸社以趙魁、陳良二人為首,聯名向澎湖廳提出
碇鉤、
鷄膳與
北藔港二嶼一港的漁業權,後由澎湖廳批示在案。
碇鉤、
鷄膳紫菜採集權確定由
奎壁澳諸社納餉輪流採捕,並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開禁,聽令其他鄉民自由採捕。一百五十年後的
光緒年間,
奎壁澳諸社以風颱輒作,採捕無期,希望將
碇鉤、
鷄膳紫菜採集開禁日期延後至來春的二月初二日以後,澎湖通判龍景惇於
光緒16年(1890)12月初6日頒發告示未准。其次,《
澎湖廳志》中龍景惇任職澎湖通判期間為
光緒14年(1888)8月至16年
(1890)4月,接任者為俞鴻。從此告示,俞鴻於當年12月初尚未到任。龍景惇頒佈之告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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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命署理臺南縣澎湖海防粮捕分府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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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曉諭事。照得本年十月二十日,據
奎壁澳鄉耆陳言、吳彩、楊德、蔡董、洪兩、許輟、許晟、許提、呂左、陳自珠、林帶、蔡深、林廷、洪碧、姚秋蟬、蔡尚、謝捷、許入等僉稟稱:自先世請墾
碇鈎鷄膳兩嶼採掇紫菜,征納國餉。係該南藔(
南寮村)、
北藔(
北寮村)、
湖東(
湖東村)、
湖西(
湖西村)、
紅羅罩、
白猿坑等各鄉相接輪當,訂于歷年十二月十六日開禁,聽各鄉民蜂擁採掇。近因十一月初生紫菜時,颶風連作月餘,值年之鄉舟楫不通,採掇無日,延及十二月間又將開禁。如或未及晴霽,勉強前往兩嶼,潮水高急異常,多有渰殛斃命者。言等目擊心傷,爰是聚集妥議,聯名僉稟改定於來春二月初二日開禁。計粘約字二紙,稟懇示禁等情。據此,查該嶼紫菜每年納餉無幾斷,不致於賠累,自應率由舊章,未便藉端更易,希冀壟斷。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
奎璧澳各鄉居民人等知悉,以後歷年
碇鈎鷄膳二嶼出產紫菜,務須遵照舊章定于十二月十五日開禁,聽該澳內各鄉往採。該鄉民毋許越期盜採,該鄉耆等亦不得把持漁利,致滋事端。倘敢故違,一經發覺或被稟控,定即嚴拏到案,分別究辦。其各凛遵,毋違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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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年間碇鉤、
鷄膳紫菜採集爭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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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16年(1890)12月,澎湖通判龍景惇頒發告示未准
奎壁澳鄉耆延長紫菜採捕時間至隔年2月初2日。
奎璧澳等七鄉鄉耆再次聯名陳情,以
菓葉鄉船隻較大前往較為安全,其他澳社船隻較小風大則望洋興嘆,故希望延後開禁日期,使貧民百姓能利用晴日前往上述二嶼,採集紫菜以資糊口。龍景惇遂採取中道,以每年正月十五日為期開禁。
光緒17年3月
(1891),其告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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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補清軍府署理臺南澎湖海防粮捕分府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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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行定期出示曉諭事。照得本年十月二十日,據
奎璧澳鄉耆陳言、吳彩、楊德、蔡董、洪兩、許輟、許晟、許提、呂左、陳珍珠、林帶、蔡深、林廷、洪碧、姚秋蟬、蔡尚、謝捷、許入等僉稟稱:自先世請墾
鷄膳碇鈎兩嶼採掇紫菜,徵納國餉,係該南藔(
南寮村)、
北藔(
北寮村)、
湖東、
湖西、
紅羅罩、
白猿坑等各鄉相接輪當,訂于歷年十二月十六日開禁,聽各鄉民蜂擁採掇。近因十一月初生紫菜時,颶風連作月餘,值年之鄉舟楫不通,採掇無日。延及十二月間又將開禁,如或未及晴霽,勉強前往兩嶼,潮水高急異常,多有渰殛斃命者。言等目擊心傷,爰是聚集妥議,聯名僉稟改定於來春二月初二日開禁,計粘約字二紙,稟懇示禁等情一案,當經批飭仍照舊章,並出示曉諭在案。茲據該鄉耆許川、洪占、許國治、陳珠珍、蔡董、蔡尚等,以川等六鄉與
菓葉計七鄉環處海濱,自趙魁墾成
鷄膳碇鈎二嶼紫菜,而
菓葉有份者惟
鷄膳嶼而己,從前禁約以三年兩鄉輪東
鷄膳碇鈎一次除賻,
菓葉鄉者無論,已倘萬一酌賻不成未開禁,則倩渠大船往採;既開禁亦搭渠大船掇拾。前輩民風醇厚,相助相友,所以十二月開禁久無異議。迄令人心不古,川等六鄉類多窮民,絕少殷戶。所置皆一葉扁舟,冬
季風狂浪急,姑勿謂以開禁未開禁,欲他搭他大船,俱不可得。不特勉強往擷,每多失事。即膽怯不前者,惟有望洋徒嘆。僉懇格外恩准,改至春季二月初二日開禁,庶天朗氣清,大小船皆可魚貫登採,俾各窮民咸得資其糊口。且三年著東一次,川等六鄉但禁自己至鷄善嶼,若輪
菓葉鄉著東,任其何月何日開禁,各如其願以償等情。續稟前來。據此,查該鄉等,如果苦於冬季浪大船小,實難前往採拾,姑准變通辦理。毋論舊約新章,酌中定於每年正月十五日為期,聽各鄉民往採,庶幾彼此兩無妨碍,以昭平允,而息爭端。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澳各鄉居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後,務遵照規定日期,於每年正月十五日開禁,毋得再行爭執滋事。倘敢故違,一經指稟或被查察,定即嚴拏到案,從重懲辦不貸。各宜凛遵毋違,切切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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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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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拾柒年辛卯参月廿六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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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年間碇鉤、
鷄膳紫菜採集爭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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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18年(1892)4月,繼任澎湖通判的俞鴻,再次重申龍景惇對
錠鉤雞善紫菜採集的裁示。從此告示,
菓葉鄉以及船隻優於其他鄉里,而能自行決定輪值當年紫菜開禁日期。俞鴻之告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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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加知府銜即補清軍府署臺南澎湖海防粮捕分府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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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再示諭事。照得
奎璧澳海邊,有
碇鈎鷄膳二嶼年年生發紫菜,各鄉貧民輪採輪納餉項。歷年訂於十二月十六日開禁,至今已一百五十餘年,相安無事。
光緒十七年二月間,據
湖東等鄉許川等稟稱:川等六鄉與
菓葉計七鄉環處海濱,自趙魁墾成
鷄膳碇鈎二嶼紫菜,而
菓葉有分者惟
鷄膳嶼而己。從前禁約以三年兩鄉輪當一次,川等六鄉所置皆一葉扁舟,冬
季風狂浪急,惟有望洋徒嘆。請改為春季二月初二日開禁,且川等六鄉但禁自己至
鷄膳嶼,輪
菓葉鄉值年任其何月何日開禁各如其願等情。當經龍前廳批飭開禁日期,如果苦於冬季浪大,該鄉船小實難前往採拾,姑准變通辦理,毋論舊約新章,酌中定於每年正月十五日為期,聽各鄉民往採,庶幾彼此兩無妨碍,各宜安分恪遵。如有抗違,定即嚴辦,一面出示曉諭在案。上年十二月,又據
菓葉鄉紀傳清等稟請改期,又經本分府飭傳訊斷查核案情查照。龍前廳酌中定期,尚屬公允,自應照辦,以息爭端,合再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澳各鄉居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後,務須恪遵龍前廳所定日期,于每年正月十五日開禁,公共採取,毋得再行爭執。倘敢故違,一經指稟或被查察,定即嚴拏到案,從重懲辦不貸。各宜凛遵,切切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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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拾捌年壬辰四月十二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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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年間碇鉤、
鷄膳紫菜採集爭議(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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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19年(1893),通判潘文鳳對
錠鉤雞善紫菜採集的權利年分配,再次重新律定。
鷄膳嶼作五年一輪,南藔(
南寮村)二年、
菓葉二年、
紅羅罩一年,輪到之年始終歸此鄉採收,不必封禁開禁;
碇鈎嶼則專歸
湖東、
湖西、
白猿坑、
北藔(
北寮村)等四鄉管掌,四鄉各分配一年。兩嶼紫菜採集權明定分屬不同鄉社,互不干涉侵擾。此項規定遂成為定制,再次改變時,已是二次戰後之事。潘文鳳之告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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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加知府街儘先補用同知直隸州正堂調署澎湖分府卓異候陞潘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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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示禁事。照得
鷄膳碇鈎二嶼向產紫菜,七鄉有份。南藔(
南寮村)、
菓葉、
紅羅罩向以
鷄膳嶼輪值完粮,兼迎神設醮。其
碇鈎嶼則歸
白猿坑、
湖東、
湖西、
北藔(
北寮村)四鄉輪值。近年
菓葉鄉與南藔(
南寮村)等鄉以開禁日期遲早,相爭纒訟多載。本分府前為斷結,
鷄膳嶼作五年一輪,南藔(
南寮村)二年、
菓葉二年、
紅羅罩一年,輪到之年始終歸此鄉採收,不必封禁開禁,免致相爭,已據遵依在案。惟
鷄膳嶼既歸
菓葉等三鄉與
湖東等鄉無涉,則
碇鈎嶼自應專歸
湖東、
湖西、
白猿坑、
北藔(
北寮村)等四鄉管掌,其
菓葉、南藔(
南寮村)、
紅羅罩三鄉不得前來爭收,方足以昭平允。七鄉既俱悅服,各具甘結附卷,永遠不得再啟爭端。至
碇鈎嶼既歸
湖東等四鄉或作四年一輪,或年年四鄉公採,均聽自便等因。正在重申示禁。間據
湖東許建、
湖西蔡棟、
北藔(
北寮村)蔡董、
白猿坑許點等,具呈懇請如斷出示,前來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南藔、
菓葉、
紅羅罩、
湖東、
湖西、
白猿坑、
北藔(
北寮村)等七鄉知悉。自示之後,
鷄膳嶼歸南藔、
菓葉、
紅羅罩等五年一輪;
碇鈎嶼歸
湖東(胡東村)、
湖西(
湖西村)、
白猿坑、
北藔(
北寮村)等鄉四年一輪。值之年,始終歸伊鄉專收,別鄉不得插入混採,致滋事端。倘
湖東四鄉願將
碇鈎嶼合採亦聽其便,惟與南藔等三鄉無涉。倘敢故違,恃強故取,定即嚴拘究辦,決不稍寬。各宜凛遵,毋違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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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拾玖年伍月初六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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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來源|許玉河老師
知識建檔|2020-04-23。知識更新|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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