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雞善嶼紀錄

影像分類:島嶼礁塭  2024雞善嶼紀錄|拍攝日期:2024-01-12(星期五)

二嶼一港:傳說與史實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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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嶼一港:傳說與史實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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錠鉤雞善的紫菜採集權,一向被認為原本屬於大赤崁所有。某年,大赤崁居民赴兩嶼採集紫菜遇難飄風至湖西社,乃向大赤崁社嫁至湖西社的一位楊姓女兒求援,並受到湖西社民眾熱情款待。大赤崁社民返回後,為了感謝湖西社的協助,一致決議將雞善錠鉤兩島的紫菜採集權贈與該村。然而,湖西社以農業為主,採集紫菜的船隻都需向奎壁澳菓葉社商借,雙方遂共享錠鉤雞善的紫菜採集。某年,兩村發生紫菜採集糾紛,湖西社民眾因而聯合同屬奎壁澳南寮社北寮社湖東社湖西社紅羅社白坑社等社的協助,處理採紫菜之糾紛。後來經官廳裁示,同立奎壁澳採集紫菜公約,輪流採捕紫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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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則傳說,記載於《赤崁漁業文化掠影》。然而,事實真是如此嗎?《臺灣總督府檔案》抄錄一份雍正13年(1735)奎壁澳的地方規約,有著截然不同的說法。茲將該份規約抄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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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立合約耆老○○○○○○,墾戶趙魁陳良,澳甲某某等為公約承課採捕事。切本澳內有碇鉤鷄膳北藔港,自開闢以來,任人採捕。緣本年五月間,趙魁等請課報種参石,通澳耆老以為二嶼一港,有關國賦民食僉名呈訴。蒙太老爺批著承課公同採捕○○等,會眾公議爰立魁等為墾戶,前稟在案。但恐歷年久遠,澳眾参差,國課愆期,賠累匪輕。捌月拾陸日,就湖東宮公議,五甲拈閹輪流值年,將二嶼一港付值年及墾戶澳甲管理。参石課餉,值年墾戶及澳甲催徵完納,不得推諉,上無誤課,下免爭端。墾戶業經稟明在案,其印照手本及墾單付值年墾戶收執。約至捌月拾陸日交過下手,上流下接,永遠遵守。二嶼紫菜先出之時,該值年甲內先採,以資國賦,限至拾貳月拾伍日開禁,准本澳內公採,以資民食。北藔港中可罾網及大疎𦊓撈捕,該聽值年墾戶及甲長商議,兩愿抽分以供國賦。其港邊淺坪等處,照舊採捕以從民便。如用疎𦊓罾網私採二嶼一港者,該值年墾戶甲長聞眾公罰陸錢恃強不遵者,會眾呈究。恐口無憑仝立公約存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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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良壹網現在港中撈捕,歷年愿貼糧壹石伍斗交甲長墾戶完約國課。如本澳有再創網到港撈捕者,照網均勻國課。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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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三年玖月日奎璧澳仝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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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規約立於雍正13年(1735),源自奎壁澳諸社以趙魁、陳良二人為首,聯名向澎湖廳提出碇鉤鷄膳北藔港二嶼一港的漁業權,後由澎湖廳批示在案。同年8月16日,奎壁澳諸社共五甲頭齊集湖東宮,拈閹輪流值年,將二嶼一港付值年及墾戶澳甲管理。碇鉤鷄膳以紫菜採集為主,每年12月15日之前由值年甲頭採捕。之後,才准許奎壁澳各社居民自由前往採集紫菜。北寮港為罾網及大疎𦊓撈捕,由該值年墾戶與甲長商議。不遵守此規約者,罰金六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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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壁澳諸社共同聯名申請二嶼一港的漁業權,從未提及大赤崁贈與碇鉤鷄膳兩嶼紫菜的採集權與湖西社的歷史。且墾戶趙魁與陳良,從其姓氏推測應以南寮人為首,而非湖西社。因此,此則傳說真實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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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從上述規約,代表北寮港於1735年尚屬荒野無主之地,等同於無人島,故而「二嶼一港」相提並論。迨至胡建偉乾隆32年(1767)撰修《澎湖紀略》,始提及北寮社。準此,由北寮港成為北寮成社是在1735至1767年之間。整個奎壁澳總共才五個甲頭,代表當時的鄉社不多。所謂湖西社聯合南寮社北寮社湖東社湖西社紅羅社白坑社等社與菓葉社總共八個鄉社的談判,自屬虛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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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規約中地方澳甲商議的地點位於湖東宮。有關湖東宮的歷史,1898年〈澎湖廳寺廟調查〉記載,湖東宮名為「威靈王廟」,廟體建築為八坪的小廟,建於為光緒13年(1887)民國48年(1959)《澎湖縣宗教調查表》湖西鄉部分言及湖東宮創建於乾隆丙寅(1746),最後一次重修於民國己未歲(1919)。若從此份規約觀之,湖東宮至少於1735年前創廟,甚至於康熙朝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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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檔案》,「澎湖島水產調查同廳長報告」(1898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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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三十一年乙種永久保存第四十二卷〉,典藏號:000003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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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玉河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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