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嶼一港:傳說與史實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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錠鉤、
雞善的紫菜採集權,一向被認為原本屬於
大赤崁所有。某年,
大赤崁居民赴兩嶼採集紫菜遇難飄風至
湖西社,乃向
大赤崁社嫁至
湖西社的一位楊姓女兒求援,並受到
湖西社民眾熱情款待。
大赤崁社民返回後,為了感謝
湖西社的協助,一致決議將
雞善、
錠鉤兩島的紫菜採集權贈與該村。然而,
湖西社以農業為主,採集紫菜的船隻都需向
奎壁澳菓葉社商借,雙方遂共享
錠鉤、
雞善的紫菜採集。某年,兩村發生紫菜採集糾紛,
湖西社民眾因而聯合同屬
奎壁澳的
南寮社、
北寮社、
湖東社、
湖西社、
紅羅社、
白坑社等社的協助,處理
採紫菜之糾紛。後來經官廳裁示,同立
奎壁澳採集紫菜公約,輪流採捕紫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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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則傳說,記載於《
赤崁漁業文化掠影》。然而,事實真是如此嗎?《臺灣總督府檔案》抄錄一份
雍正13年(1735)奎壁澳的地方規約,有著截然不同的說法。茲將該份規約抄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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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立合約耆老○○○○○○,墾戶趙魁陳良,澳甲某某等為公約承課採捕事。切本澳內有
碇鉤與
鷄膳與
北藔港,自開闢以來,任人採捕。緣本年五月間,趙魁等請課報種参石,通澳耆老以為二嶼一港,有關國賦民食僉名呈訴。蒙太老爺批著承課公同採捕○○等,會眾公議爰立魁等為墾戶,前稟在案。但恐歷年久遠,澳眾参差,國課愆期,賠累匪輕。捌月拾陸日,就
湖東宮公議,五甲拈閹輪流值年,將二嶼一港付值年及墾戶澳甲管理。参石課餉,值年墾戶及澳甲催徵完納,不得推諉,上無誤課,下免爭端。墾戶業經稟明在案,其印照手本及墾單付值年墾戶收執。約至捌月拾陸日交過下手,上流下接,永遠遵守。二嶼紫菜先出之時,該值年甲內先採,以資國賦,限至拾貳月拾伍日開禁,准本澳內公採,以資民食。
北藔港中可罾網及大疎𦊓撈捕,該聽值年墾戶及甲長商議,兩愿抽分以供國賦。其港邊淺坪等處,照舊採捕以從民便。如用疎𦊓罾網私採二嶼一港者,該值年墾戶甲長聞眾公罰陸錢恃強不遵者,會眾呈究。恐口無憑仝立公約存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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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良壹網現在港中撈捕,歷年愿貼糧壹石伍斗交甲長墾戶完約國課。如本澳有再創網到港撈捕者,照網均勻國課。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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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三年玖月日
奎璧澳仝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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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規約立於
雍正13年(1735),源自
奎壁澳諸社以趙魁、陳良二人為首,聯名向澎湖廳提出
碇鉤、
鷄膳與
北藔港二嶼一港的漁業權,後由澎湖廳批示在案。同年8月16日,
奎壁澳諸社共五甲頭齊集
湖東宮,拈閹輪流值年,將二嶼一港付值年及墾戶澳甲管理。
碇鉤與
鷄膳以紫菜採集為主,每年12月15日之前由值年甲頭採捕。之後,才准許
奎壁澳各社居民自由前往採集紫菜。
北寮港為罾網及大疎𦊓撈捕,由該值年墾戶與甲長商議。不遵守此規約者,罰金六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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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壁澳諸社共同聯名申請二嶼一港的漁業權,從未提及
大赤崁贈與
碇鉤、
鷄膳兩嶼紫菜的採集權與
湖西社的歷史。且墾戶趙魁與陳良,從其姓氏推測應以
南寮人為首,而非
湖西社。因此,此則傳說真實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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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從上述規約,代表
北寮港於
1735年尚屬荒野無主之地,等同於無人島,故而「二嶼一港」相提並論。迨至
胡建偉於
乾隆32年(1767)撰修《
澎湖紀略》,始提及
北寮社。準此,由
北寮港成為
北寮成社是在1735至
1767年之間。整個
奎壁澳總共才五個甲頭,代表當時的鄉社不多。所謂
湖西社聯合
南寮社、
北寮社、
湖東社、
湖西社、
紅羅社、
白坑社等社與
菓葉社總共八個鄉社的談判,自屬虛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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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規約中地方澳甲商議的地點位於
湖東宮。有關
湖東宮的歷史,
1898年〈澎湖廳寺廟調查〉記載,
湖東宮名為「威靈王廟」,廟體建築為八坪的小廟,建於為
光緒13年(1887)。
民國48年(1959)《澎湖縣宗教調查表》
湖西鄉部分言及
湖東宮創建於
乾隆丙寅歲
(1746),最後一次重修於民國己未歲
(1919)。若從此份規約觀之,
湖東宮至少於
1735年前創廟,甚至於康熙朝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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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檔案》,「澎湖島水產調查同廳長報告」(
1898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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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治三十一年乙種永久保存第四十二卷〉,典藏號:000003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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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玉河老師
知識建檔|2020-03-18。知識更新|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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