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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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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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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時澎湖人民認為養育女子耗費多而又缺乏稼殖力,因此嫌棄之,有些女嬰一離母胎即被捏死。官雖一再嚴禁,但以因襲日久,弊風難以遏止。因此以嬰孩保護救養為目的的團體,便應時而起。清朝
光緒六年
(譯註:
1880年
)十二月,澎湖水師副營蘇吉良、澎湖廳通判李郁階、郡公祠董事陳維新及二名相計,募集官吏紳民的義捐,改築郡公祠(奉祀副將軍郡連科)而設置澎湖育英堂。翌年以台南道台撥交之金一千元,建築了香油店數戶,以其租金及每年由鹽料撥交之番銀五十兩充當本堂經費。從
光緒十八年
十二月起,以女嬰卅五名為限,救養在這個澎湖育英堂,直到日本領台為止。
明治卅二年
(譯註:
光緒25年
,
1899年
)九月依兒玉總督的首倡,決定擴大育英堂的功能,也收容貧家幼童而救養之。到卅五年七月又擴大範圍,不再限於嬰兒救養,也普遍救濟窮民,因此名稱也改為澎湖普濟院。
明治卅七年
以總督府令第五十七號發布台北仁濟院、台南慈惠院及澎湖普濟院規則,澎湖普濟院設立區域定在澎湖廳轄區內。普濟院以廳長為院長,以育英堂所屬之財產、英照皇太后大喪之際的下賜金二百八十二圓,及兒玉總督撥交款三百圓為基金,以其利息做為經辦經費。從
大正十一年
(譯註:
民國11年
)度開始舉辦巡迴診療,由總督府以聘雇醫師旅費名目,十一年度補助一百五十圓,十二年度補助四百卅圓。又從
大正十一年
度到
大正十五年
度,每年由高雄州給二百圓的補助。
大正十五年
度以後,則每年由澎湖廳補助二百圓。從
大正十二年
十二月變更組織為財團法人。
大正十三年
二月,欣逢紀元節(譯註:即二月十一日,相傳為神武天皇即位之日)以社會事業獎勵的御意,由宮內省下賜四百圓,十四年下賜三百圓,十五年三百圓,
昭和二年
三百圓,
昭和三年
四百圓,
昭和四年
四百圓。另在
大正十五年
十月卅日由恩賜財團明治救濟會交付贊助金三百圓。總計在
昭和三年
中受救養人數共八百八十六人,動支救養費一千三百廿九圓,巡迴診療人員三百卅九人,延治人員二千零六人,診療費一千零七十七圓。
-
文字引用|澎湖事情(
硓𥑮石
季刊第六期)
知識建檔|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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