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33年(1900)4月1日,高津慎以〈澎湖廳令第一號〉暨〈澎湖廳告示第四號〉公布
育嬰堂章程與施行細則正式上路實施。同年底,
育嬰堂所屬基本財產與普通財產之盤點報告,其中不動產部分共有建地約194坪,估計價格約390円;建物約210坪,估計價格約8,393円。建物部分包含
明治33年新建的家屋一所,工花費2,486円。動產部分
明治32年轉入的資金有1,405円左右,其中包含1,000円的軍事公債債卷與405円的流動資金。
明治33年度,
育嬰堂最大的收入來源,來自於所屬家屋的租金,其次為御下賜金與政府補助金,扣除當年新建家屋、公債買賣與各項雜費,共餘1,289円。
-
此外,從另一份
明治33年的調查報告中,除了
育嬰堂財產報告外,尚有兩項社會文教事業。第一為義塚,也就是清代的無祀祠,廟宇墓塚建物有36坪,墓地有2,120坪,爾後被徵收為軍事用地。其次,為
文石書院產業,有建物房地各20筆,園地14筆共28,200,此項園地即為《
澎湖廳志》中所載位於
大城北逾30萬栽的學產,俗稱媽祖園。
-
澎湖廳長高津慎重整
育嬰堂,高津慎於
明治33年底辭職,繼任者淺田知定為了擴大社會慈善救濟範疇,於
明治34年7月16日以〈澎湖廳令第廿一號〉將
育嬰堂改組為
普濟堂,7月26日以〈澎湖廳告示第十五號〉廢止
明治33年1月〈澎湖廳告示第四號〉廳立
育嬰堂規則施行細則及〈澎湖廳告示第五號〉廳立
育嬰堂職員職務章程。普濟院擴大救濟照護的範圍,除了嬰幼兒的年齡由8個月延長到13歲之外,包含殘疾人士、滿60歲之衰老者,均為救濟的對象。澎湖普濟院章程的章程共計四章十九條:
-
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本院稱為澎湖普濟院設置東西澳
媽宮。
-
第二條本院者係澎湖廳管內住居帝國臣民之無親戚故舊,產業盡絕,不能經營事業,獨身無靠之貧窮者,照左開事項該当救助。
-
一、廢疾不全及重病者。
-
一、滿六十歲以上之衰老者。
-
一、十三歲之未滿者。
-
第三條獨身無靠者,已照前條該当救助,其餘一家人之內,有老幼疾病廢疾不全者,又有失跡逃亡及在監等,查其事實似可救養,照前條之例准予救助。
-
第四條本院係由基本財產生息收入其收入之款以為支辦經費。
-
第二章救助
-
第五條欲受救助者,須具願書(第一號樣式)經由所轄出張所長證明,方得其稟申送。
-
第六條救助允准之時即給證票(第二號橫式)。
-
第七條證票若是毀損及遺失之時,可其具稟再給。
-
第八條救助者之費用,照左開款目:
-
衣食料(衣食費)
-
埋葬料(埋葬料)
-
衣食料者,每一箇月允准給與一分五十錢以內之範圍,是峙当受院長檢定。又定於每月五日,所有被救助者齊集本院,聽候點驗給與衣食料。但路途遠隔,另酌定便宜方法,以便給與。
-
埋葬料者,經院長證明真實,始可以三円以內之範圍,酌定給與。
-
第九條被救助者已經受有救助,倘或能自給及死亡各事由者,須稟請銷除其救助。
-
第三章資產及會計
-
第十條資產分別稱為基本財產及通常財產。土地建物及其他本院維持必要之元資,均稱為基本財產。此外,則稱為通常財產,通常財產中,若認得有適當本院維持之款,經由監督官廳即澎湖廳允准,院長乃以定為基本財產。
-
第十一條基本財產者,非經監督官廳允准,不得處辦。
-
第十二條資產及收支者,限其年四月一日起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計算整理之。前項計算之翌年度四月三十日為限,須稟報監督官廳為要。
-
第十三條資產及會計之為整理者,依照院長所定帳簿辦理。
-
第四章職員
-
第十四條本院設置左開職員:
-
院長一員
-
幹事長一員
-
幹事一員
-
評議員若干名
-
第十五條院長者受監督官廳之命免,幹事長及幹事者受院長之命免。
-
評議員者,就住居本廳管內有學職名望之人者,院長囑托之。
-
第十六條院長者,總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職員職務。
-
第十七條幹事長者,承受院長及指揮命令並處理諸搬事務。
-
第十八條幹事者,承受院長及幹事長之命,從辦庻務會計事務。
-
第十九條評議員者,受院長之諮問,必要詳細對答以輔佐之。
-
從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網登錄號2001.008.0387之繪葉書(明信片),澎湖普濟院辦公處所掛牌於清代澎湖
總鎮署,也就是
日治時期的
澎湖廳舍。此張繪葉書中間,尚有一較小牌子上有「臺南地方法院澎湖登記所」字樣。
日治時期澎湖島風景繪葉書多出自
大久保百貨行、阪井書店及松本商店等。此張為松本商店所發行。照片左側高聳的馬頭牆為徽派建築最重要的標誌之一,徽派建築的「白牆黑瓦」與「馬頭牆」,也是安徽人
吳宏洛,在澎湖留下的歷史印記。
-
#「澎湖廳告示第十五號
育嬰堂及同職員職務規程廢止」(1901-10-16),〈
明治三十四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二十卷報告〉,《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618078。
-
#「水圳、義渡其他公共的及慈善的事業ニ屬スル財產ニシテ舊慣上社團財團タルノ性質ヲ有スルモノ報告方ノ件」(1901-01-11),〈
明治三十四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三十卷土地家屋戶籍人事〉,《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628004。
-
#「慈善事業ニ關スル報告ニ付〔台北縣、台南縣、澎湖廳ヘ〕照會(台北縣其外)、〔澎湖廳立
育嬰堂三十三年度收支報告〕、〔台北縣立仁濟院資產收支報告〕、〔台南縣慈惠院收支報告ニ關スル回答〕」(1901-04-06),〈
明治三十四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追加第二十二卷官規官職恩賞文書租稅會計司法交通土木工事〉,《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682002。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網
-
作者|許玉河老師
知識建檔|2021-02-07
修正建議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