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有所養:清代澎湖的普濟堂與育嬰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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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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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6世紀末期以降,中國的地方精英即積極的介入社會救濟的領域。各地方的精英之所以積極的投入慈善事業,原因之一是源於明末流傳於士紳與俗民之間的善書所強調的觀念:「透過善行來累積功德,改變家族與個人的命運」。尤其是袁了凡的《立命篇》更使得功過格之類的善書在科舉士子之間流傳,促進了善書的「現世化」與「儒家化」。清代的慈善機構承襲了明末的基礎,國家的力量也投入慈善救濟的領域,來協助地方士紳興辦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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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24年(1819),
媽宮街商號金興順、郊戶德茂號等,鳩貲買下蔡天來店屋,作為失水難民棲身之所,並逐年輪交大
媽宮金興順頭家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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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6年(1826),澎湖通判
蔣鏞謀建普濟堂,以惠孤寡廢疾無依貧民。
蔣鏞先籌捐番銀400元,交由媽祖宮董事,輪年生息。後以貧民尚有住址可棲,無須建屋,乃暫緩普濟堂之建築。
道光9年(1829)正月,闔澎士民又捐210元,交給鹽館連金元生息;再者,捐制錢四十七千五百文,出借生息。另外,澎湖廳又奏准以小䑩船165號,每年徵錢十九千八百文,撥充孤貧口糧。並所存息銀合算,可以收養孤貧三十名,每名每月大建給錢三百文,小建減十文。此外如有續報者,列為額外孤貧,經由項官廳註冊依次頂補。每年用存賬目,俱列印簿二本。一存署,一發房備查。
蔣鏞於
道光6年(1826)籌銀濟貧之舉,乃澎湖卹政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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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育嬰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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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澎湖多有於鬻賣女性人口與溺殺女嬰之惡習。
胡建偉認為:澎湖之人,雖十分貧困,從無買賣人口的行為。富家所用之婢女,皆自內地買來。
林豪則不這麼認為,因為胡氏的法說是取自《台灣府志》,而《臺灣府志》並非專指澎湖而言也。在
林豪的觀察下,澎湖鬻男賣女的情況,還是十分普遍。來自廈門的人口販子,每以厚價買婢載往外洋,導致女價驟貴,男性婚娶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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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邇來廈門之販外洋者,每以厚價買婢載往,而當道未暇訪禁,故婢價驟貴,奸媒四處攬,此風傳播各處,婦女亦因而增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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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在強風鹹雨危害導致「顆粒不留」的年代,或官司纏身為胥役所橫索,或被高利貸之剝削,澎湖人不得不鬻其子女。例如,
咸豐年間,澎地大飢;澎女被載至郡城(台南)鬻為俾者不下數十人。台灣兵備道徐宗幹因此曉諭富紳出訾贖之,並予以為收養。待稻熟後,按名給路費,載還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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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有識之士莫不致力為文或嘗試籌設育嬰堂以革除陋習。
嘉慶年間,
大山嶼沙港人陳崑山曾作<戒溺女文>以勸世,「聞有女將溺,亟謂其家厚給之,另哺活」。
光緒2年(1876),澎湖通判劉家聰(驄)上任後,乃欲興辦育嬰堂,
林豪乃撰寫〈為澎湖紳士捐建育嬰堂公啟〉,懇請澎湖仕紳共成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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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聞禹思天下有溺,必存已溺之情;文為人父止慈,應推子慈之義。故使眾莫先慈幼絜矩,尤重恤脈,而况蒼天好生,赤子何罪,忍聽其將生見殺,無故罹辜也乎!是以育嬰之堂,保嬰之會,良有司尤所留意,各直省莫不舉行,典至隆也,恵至渥也。澎湖俗敦古,處地屬荒陬,凡在窮困之家,不無溺女之弊,因饑寒而致憎弱息,情亦可矜。為父母而故殺子孫,念何太慘,則設堂収養,誠今日所當先,而籌款久行,庶澆風之可挽矣!然而,倡之匪易,繼者尤難,雖有保赤之心,奈之點金之術,惟眾擎之共舉,庶良法之永垂。是則倡始深頼乎長官,而奉行尤資乎羣策也。幸值廳尊劉公,甫當下車之頃,即謀極溺之,經鶴俸首輸鳩資婉勸,并議月捐之法,以濟經費之窮。斯誠盛舉難逢,而有機可藉者矣!夫我廳尊,以目擊之如傷,猶手援之是切。鞠人有願,異地不間於懷穀,我維殷廉泉欲分其惠,而况所造者枌鄉之福,所流者梓里之膏,吾儕生本同方,義無異視,其可弗共竭綿力以贊鴻施,自鮮纏腰俾成翼覆也乎!所願切誠求之念,推胞與之仁,少者可懷,恩斯無棄。惟青蚨之薄擲,免黄口之悲啼,覆水可収,登春有路,呱呱在抱,不至益熱而益深,粥粥羣雌,自得並生而並育也!况時下鰥夫多曠,索婦為難,鴛匹莫諧,成人曷造而弗遂有家之願。良由溺女之多,誠能黑浪不沉,赤毛無棄,使盆中冤血悉化馨香,眼底生機同登袵席,豈特溺人必笑,幸無塊肉之沉淪,抑且坤道資生,彌見羣黎之蕃衍。從此,倡之者德無不報,成之者福有攸歸。俾熾俾昌,定獲添丁之嘉祉;多男多壽,均徵鬻子之休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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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聰欲興辦育嬰堂最初雖然遭受阻礙,育嬰堂終究還是排除萬難設立。其先,委由監生林瓊樹董其事,嗣後歸廳辦理。育嬰堂資金來自所有店業及借戶租息,每月約收子錢二十六千九百餘文。又透過官廳行文於每月鹽課項下,撥出番銀五十兩,以給育嬰費。
光緒18年(1892)12月,育嬰堂收容33位女嬰,每名月給口糧八百文。凡新報女嬰者,每名賀錢六百文,裙帕二副,以原母養原女八個月為原則。在人事雜費開銷上:堂內管賬月支錢六千文;堂丁二名,月支工食二千文;書辦月支紙張銀五百文;又什費四千八百五十文。此外,由
蔣鏞所倡導的普濟堂,光緒末年,已改稱養濟院,所需經費亦來自育嬰堂,濟貧人數有190名,每月每人給錢三百文。如有病故者。每名恤錢四百文,均每月造報花名清冊,送藩司、總鹽局及鎮府衙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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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間團體的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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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內憂外患交相侵逼,彷彿是末世的降臨。地方士紳籌組
鸞堂,即是為了挽救即將沉淪的世界。「力行善舉挽回劫運」,也是清末以來
鸞堂推動慈善事業的主要動力。透過積極行善,提振道德層次,使苦難的大眾得到依靠與救贖,一向是民間宗教活動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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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
一新社樂善堂於
1891年著造《覺悟選新》時,即訂定兩個工作方向:樂善堂主內,專為著書與濟世;
一新社主外,專行宣講與救濟。為推動慈善救濟事業,
一新社在組織上設有救濟部勸捐生一職,由鄭祖年、郭丕謨、
陳長澤、蘇清景、吳品分、鄭創垂等擔任。舉凡造橋鋪路、放生靈、拾字紙、施棺木、造涼亭,資助育嬰堂收養孤兒或倡設義塾栽培子弟等,都是
一新社慈善事業所涵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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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年間八罩地區的士紳有鑒於當地溺殺女嬰、不惜字紙、殘殺耕牛與龜鱉等問題嚴重,在紳士許樹人、許清省、吳鼎盛、吳常魁、
許樹林、許清音等人的倡議下出首勸捐集資生息,凡是
生育女嬰每口給錢一千文,拾字紙工資每年給錢六千,衰老耕年每隻每年貼錢二千,龜虌大的定價每觔一十文,小的每觔十二文。透過補貼方式,改善上述各項陋習,並由當時澎湖通判的唐世永立碑示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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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澎湖的卹政,先有郊商於
嘉慶年間建構失水難民棲身之所,
道光年間通守
蔣鏞籌辦普濟堂,光緒朝劉家聰倡首育嬰堂,以保女嬰。官方亦恤助養濟院,救貧近兩百名貧民。在民間方面,宗教團體
一新社亦有救濟部,施棺木、資助育嬰堂收養孤兒等。網垵島則成立好善堂,補助女嬰
生育、撿拾字紙等。清代澎湖的慈善事業在官方與民間的努力下,濟貧扶弱,良風可頌。而育嬰堂的舊址,相傳在今
中央街街內公園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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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玉河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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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初期澎湖的育嬰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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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3月23日,日本混成枝隊攻擊澎湖,25日澎湖淪陷,澎湖群島成為日本的第一個殖民地。清末擔負地方慈善事業的育嬰堂、
一新社與養濟院等一時中斷。台灣總督府遂將位於
媽宮西町一丁目220與221番地原育嬰堂所有的房舍,充為台南法院澎湖出張所的辦公之地。育嬰堂兩棟建築物共有50坪,建築用地有70坪。
明治30年(1897)4月,澎湖出張所的官舍完工後,才將育嬰堂建物返還。清末所設之育嬰堂,於
1895年日軍佔領澎湖後業務中斷。由遺留之香油店等租金收入尚有484圓90錢,家屋有11棟,建坪約152坪,軍事公債面額1,250圓,由日本政府暫為管理。從日治初期調查的資料顯示,清末的育嬰堂由副將蘇吉良、通判李郁階以及邵公祠(澎湖水師副將邵連科)董事陳維新等人改築邵公祠而成。高津慎自
1899年2月14日出任澎湖廳,銳意重整育嬰堂,
1899年9月25日高津慎向總督府提出恢復育嬰堂之申請。
明治33年(1900)1月17日,高津慎先以〈澎湖廳令第一號〉公布育嬰堂章程。育嬰堂章程共分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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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廳立育嬰堂設置管下東西澳
媽宮-
第二條廳立育嬰堂救助係定住居本廳管內帝國臣民之赤貧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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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廳立育嬰堂由基本財產生息收入以充支辦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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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令之外別定關要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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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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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令定
明治三十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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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
1900年1月17日),又以〈澎湖廳告示第四號〉明定育嬰堂章程與施行細則,以澎湖廳長為育嬰堂之總長。依據上述規程,自
1895年停頓五年之久的澎湖廳育嬰堂,自
明治33年(1900)4月1日起運作,澎湖廳長高津慎為日治初期育嬰堂首任總長。養護之嬰幼兒以出生之日起至八個月止,其資格之認定遊街鄉長具秉,再由澎湖廳給予票證。〈澎湖廳告示第四號〉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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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長高津為出示曉諭事,照得現定廳立育嬰堂章程施行細則開列於左,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爾各民人等知悉,一体遵照,勿違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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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開廳立育嬰堂章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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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欲受救助者,具稟須蓋街鄉長証印(第一號格式),經由出張所長稟報育嬰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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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出張所長於接受前條稟報之時,著添寫戶籍,查明左開各項轉送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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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及家族並戶主暨身體之健否,職業之勤惰及生活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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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嬰兒之生年月日並
生育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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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財產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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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救助之人數,以每年度之始,須由總長酌定頒布告示,但本年度施行之時,即配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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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允准救助之時,經由出張所長給與証票(第一號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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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証票如有損表及遺失之時,可具稟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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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救助者每一個月可給八十錢以內衣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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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定每月五日於育嬰堂點驗,已被救助者照給衣食費,但路途遠隔之處,可經由出張所長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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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救助期限,自所生之月日算至八個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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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救助之期限內,若遇有嬰兒死亡准給一圓六拾錢以內之埋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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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資產分別二種,一曰基本財產,一曰通常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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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物者總稱基本財產也,金穀其餘物件欲稱為基本財產之時,允准廳長即總長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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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財產者,除基本財產之外其餘總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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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基本財產者,維持育嬰堂須要之時,允准廳長即可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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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通常財產者,如有事情編入基本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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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整理資產及收支照會計年度舉辦,每年六月三十日為限稟報廳長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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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整理資產者,照總長酌定賬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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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章程之外,必須舉行規例於總長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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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與原文相同茲省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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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前者,高津慎再以〈澎湖廳告示第五號〉公布育嬰堂職員職務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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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長高津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廳立育嬰堂現在議定職員職務章程開列于左,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爾各民人等知悉,一体遵照,勿違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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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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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育嬰堂設置左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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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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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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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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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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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總長者澎湖廳長,幹事長並幹事者,以本廳官吏及其他人員充當之。但本廳官吏由廳長命免,其他人員由總長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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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員者住居本廳管內有學識名望之人,由廳長囑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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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總長者總理育嬰堂之事務並指揮監督職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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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幹事長者受總長之指揮命令以處理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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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幹事者受總長及幹事長之命以從庻務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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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評議員者總長之諮問,可條陳對答以補佐總長而整理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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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廳官吏受育嬰堂職員之命者,其俸祿報酬一切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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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乙未之役,澎湖育嬰堂受戰事坡及業務停頓,
1899年高津慎任澎湖廳長後,於同年9月25日向台灣總督府提出設立育嬰堂。
1900年1月17日公告澎湖廳育嬰堂之章程與施行細則,同年4月1日正式啟動育嬰堂業務。荒廢近5年的育嬰堂慈善事業得以繼續存恤養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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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堂建物敷地ヲ澎湖廳ヘ引繼」(1897-04-23),〈
明治三十一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二十九卷土地家屋〉,《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28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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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廳令第一號育嬰堂規則」(1900-02-08),〈
明治三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九卷文書〉,《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49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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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告示第四號育嬰堂規則施行細則」(1900-02-09),〈
明治三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九卷文書〉,《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495055X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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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告示第五號育嬰堂職員職務章程」(1900-02-09),〈
明治三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九卷文書〉,《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495055X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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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惠救濟資金御下賜金處分ノ件」(1905-04-08),〈
明治三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三十六卷地方〉,《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10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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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玉河老師
知識建檔|2021-01-26。知識更新|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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