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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衛社公議禁約牌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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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衛社公議禁約牌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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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4年臺灣爆發牡丹社事件,清廷派遣船政大臣沈葆楨來臺主持臺澎海防及對各國的外交事務。由於日軍兵船常於臺澎海域活動、復以戍守臺澎的班兵積弱不振,沈葆楨提出汰除臺澎老弱班兵,主張增募當地團練,以臺澎人守臺澎,藉以增強地方防衛。1885年3月29日至31日,法軍攻打澎湖期間,風櫃嵵裡等地砲聲隆隆,媽宮街區更被廣勇與台州勇放火焚燒,幾乎陷入無政府狀態。清末,班兵積弱不振,兵勇素質良莠不齊,不僅戰力不足,更對地方治安民風形成極大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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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衛社鄉老以「茲值海彊多事之秋,未免兵勇雜混,我鄉離城咫尺,恐有一二不肖之徒,交引入村,閑遊聚賭,窺謀滋擾,以致傷風敗俗,被蕩費財」,遂而重整地方鄉約。此公議鄉約,總共十條。除了對傳統賭盜之事的約束、男女之防、保護山面五谷、禁掘先人墳墓之外,保護廟案風水亦為重中之重。所有禁約的執行幾乎都與西衛宮廟劃上等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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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第十條明定:「尊用公糧事:香資、廟祝皆靠公糧出息,以照公允。倘有社內人眾賣豬,不得越用私糧,被人察出,直應罰銅錢肆百文,以充公款。」昔日,澎湖宮廟多設有「公糧」或「公陀」或,用以度量輕重,以昭公允,減少紛爭。清末日治初期,銅山館媽宮墟市之最,館內多住集銅山人。設有大枰壹支,以為看守人用費。外鄉菜蔬及薪草聚集館前賣買之人,由銅山館以大秤依重量抽取工費三、四厘。五德威靈宮因此設有公秤,公秤又名「公道秤」。蘇春柳(86歲)先生表示,公道秤源於雞母塢早期家戶多有飼豬,買賣豬隻時為了消弭重量上的爭議,乃於威靈宮設置公秤。當有豬隻買賣時,由廟公以威靈宮之公秤秤重,買賣雙方均無異議,如同神的仲裁。天后宮亦設有公斗,主要在度量落花生時使用,每斗需付兩厘的費用,所得作為補貼文石書院所需經費。1899年,《臺灣度量衡調查書》亦言及,澎湖特有的公陀,用來測量菁靛、野菜、薪炭類,以標準天平秤的112斤為100斤。二崁文物館亦保存了乾隆23年(1758)的「二崁公陀」,重100觔,材質為玄武岩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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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衛社所有禁約的執行,幾乎與西衛宮廟劃上等畫。宰殺豬隻,亦禁用民間的「私糧」,須以廟中所設的「公糧」標準,不僅解決偷斤減兩之度量糾紛,亦充實廟中之肺,維繫地方鄉規與良善之風俗。茲將〈西衛社公議禁約牌示〉抄錄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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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衛社公議禁約牌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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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申明鄉約事。竊維設立鄉約,原為講求社規之善舉;嚴禁賭盜,實係敦正風化之善條。蓋民無常性,每從習從為轉移。所有公約各□良言而皈正,是故入芳蘭之室,久而不聞其香;入鮑魚之肆,久而不聞其臭;理固然也!西衛自來鄉規頗善,男則耕讀漁樵,女則竭力婦道,乃得鄰里相安、風俗端正。雖夜不閉門,亦無狗盗竄家之虞,誠為一鄉之所深幸與。茲值海彊多事之秋,未免兵勇雜混,我鄉離城咫尺,恐有一二不肖之徒,交引入村,閑遊聚賭,窺謀滋擾,以致傷風敗俗,被蕩費財。應將堀坟墓之草,竊取山間之穀,放緃六畜、殘害五穀之樣,陰使婦女亂擾神廟之案,以及有關風化之條,逐一列後禁止,俾得鄉規日振,良芬有分等。黍屬里里不得不預我鄉眾,父教其子,兄勸其弟,務須恪守良規,各安生業,切勿自取禍端致罰,稟是所幸甚。各宜澟遵,毋違此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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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列禁約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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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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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開場聚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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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之一事為害最甚,蕩產傾家皆由於賭。我鄉向□銅宝,擬於正月初六日起禁至十二月底止;紙牌擬於二月初一日起,禁至十二月十五日止。倘有聚賭,被者當令罰錢兩吊,賭夥罰錢壹吊,盲賭之人各罰錢五百,紙牌各罰其半,以照烔戒。不遵者,稟請官究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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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聚集匪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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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鄉本無市衢,恐有生疏兵勇,藉稱貿易來鄉,□夜容藏匿被人察出者,社中如有遺失物件,以及盗竊情事,准物主落廟請眾向該房主是問。查實著賠,不遵,官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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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結交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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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鄉素稱安靜,倘有外鄉兵民人等到社閑遊、賭博生事被人察出者,引誘之人,擬罰銅錢二千文,以為宮中公款。不遵,公同稟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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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毀傷坟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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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水坟墓,人人所有,推己從人,應當互相護正合天理。近有不肖之徒,毀堀埤,任意蹂躪,聞之實恨。倘有此事,准該墳主拏送來廟,從重議罰。不遵,公稟請官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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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妄堀廟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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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廟,前為案,後為龍,左右為護衛,均關緊要,乃係一廟之保障,尤屬全鄉之攸關,未便□事担草,致傷風水。倘有故意侵犯者,議罰戲壹檯。不遵,公同請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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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禁潜竊五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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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夫耕作日日苦工,週年一望顆粒寸草,均關緊要。況乎物各有主,那箇情愿被人竊取。無論外方貪婪之輩,白晝妄取以及黑夜潛竊者,倘得贓證發覺、亦我被獲,唯該園主扭來廟,請眾重議罰。不遵,公稟請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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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禁六畜放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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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谷落地,戶之所必望,最宜珍重。人非五谷將何以活命?豈可忍心蹧躂。倘有伺家放畜到山野毀壞谷樣,初次先通畜主留意關禁,二次應請到廟議罰,三次准該園主拿畜送來廟,賣候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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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禁社規當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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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宮廟民房賽願演唱看戲之人,男左女右,一律站座,勿得參差,致啟爭端。無論主客人等,不遵規約者,拏送有司總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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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禁男女宜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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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曰:男女授受不親,無論社內、山間、路頭、巷尾,未便交頭接耳,致傷風俗。倘有是事,准于扭送來廟,公同究責,分別責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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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禁尊用公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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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資、廟祝皆靠公糧出息,以照公允。倘有社內人眾賣豬,不得越用私糧,被人察出,直應罰銅錢肆百文,以充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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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度量衡調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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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28年澎湖列島行政庁開署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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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崁風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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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玉河老師
知識建檔|202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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