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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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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義詞彙|警察、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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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緒21年(1895)4月17日馬關條約將臺灣、澎湖割讓日本後,日本人在澎湖設置澎湖島廳,並設有警察署掌理警察事務。明治31年(1898)6月,簡化地方制度,改設澎湖島廳出張所。直到大正15年(1926)7月,澎湖恢復廳治,才於馬公、望安設支廳,分司全縣警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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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5年(1946)臺灣光復初期,僅在縣政府內設警務科,置科長及督察長各1人,下分三股辦理各項警察業務,光復初期,因人員不足,故警務科除科長及各級主管係新派任外,其他大都留用日治時代原有之警察人員,使他們得以繼續服務,並維持地方秩序。同年3月,因留用之日籍警察人員全部遣送回國,乃在縣內招考試用警察36名,施以短期訓練後,即遞補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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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6年(1947)3月,根據「臺灣省縣市警察局組織規程」暨「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規定,將原設置警務科擴充為警察局,成立澎湖縣警察局,局本部設督察室、第一、二、三、四課、主計室、人事管理員;局以下設有馬公、望安兩區警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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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7年(1948)將兩區警察所擴充為分局。民國76年(1987)政府宣布解嚴後,漁港安檢工作正式移交警察機關接管,外勤人力、單位驟增,致使馬公所轄單位及人員過於龐大,轄區遼闊鞭長莫及,為因應社會環境變遷、維護治安需要及平衡分局勤務負擔,於民國82年(1993)3月2日正式從馬公分局劃分出白沙、西嶼二鄉,而於本鄉成立白沙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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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重修白沙鄉志
知識建檔|2021-11-22。知識更新|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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