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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援與澎湖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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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戰爭期間,澎湖漁船被徵調使用而多遭破壞,動力漁船至民國39年(1950)僅餘12艘。民國40年(1951),時任立委的張寶樹先生乃提出「漁者有其船」的主張,政府有計畫的分期建造大批小動力漁船,以分期付款的辦法,使漁船所有權逐漸為漁民所有,實現「漁者有其船」的政策。澎湖縣縣長李玉林贊同此想法,政府決定在澎湖試辦。此時,配合美援的協助,對當時澎湖漁業的發展有著極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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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漁者有其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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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1年6月(1952),農林廳漁管處處長陳保泰在澎湖主持12艘新漁船下水典禮,並已決定由美援相對基金項下之3,000,000漁業貨款中,撥出300,000元,作為開闢四個漁港之用。同年10月,李玉林計劃自明年起,在兩年之內續辦30艘10噸級28匹馬力漁船的放領,以增加漁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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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農林廳漁管處為省政府於民國41年(1952)春成立,第一要政即是仿照耕者有其田的精神,實行漁者有其船,訂定建造小型動力漁船放領辦法,由省府撥款1,900,000元,經濟部漁業增產委員會在美援相對基金項下撥貸4,000,000元及美金外匯100,000元,共計建造5噸級、10噸級及15噸級之小型動力漁船103艘,分三批修建,第一批52艘,於民國42年10月(1953)在高雄舉行下水典禮及交接儀式。漁船貸出後第三個月,由漁民在營利之中,開始分期還本付息,共分18個月還清,所有償還之本息由當地合作金庫開立「貸放漁船資金」專戶存儲,再繼續建造新的漁船,貸放給漁民。貸放的標準:(一)二十歲以上之專業漁民,四十一年度每期戶稅在新台幣二十元以下者,(二)現無動力漁船者,(三)直接從事漁撈三年以上者。各縣市分配標準:(一)按照登記合格漁民人數之比例,(二)當地港灣情形,(三)接近漁場情形,(四)當地漁業發展狀況及(五)地方政府配合漁業設施努力之程度。全省各縣市,計雲林縣分得三艘,嘉義縣三艘,高雄縣四艘,台南縣三艘,屏東縣五艘,澎湖縣六艘,台南市三艘,高雄市四艘,宜蘭縣四艘,台北縣四艘,桃園縣二艘,新竹縣二艘,台中縣二艘,基隆市四艘,苗栗縣一艘,彰化縣一艘,花蓮縣二艘,台東縣四艘。第一批之中,以澎湖分得漁船數為最多。第二批由省府預算建30艘,第三批美援貸款16艘,與第一批美援貸款五艘,合計共51艘。上述51艘漁船於民國43年(1954)3月完工,於4月4日至8日分別在高雄、基隆、台南、花蓮等地,貸給各審查合格之漁民。此次,澎湖縣又獲得5噸級三艘,10噸級三艘,15噸級一艘。放領的漁船,均是委託中央信託局招標代購的丹麥產狄塞爾引擎(Diesel Engine),因為狄爾塞引擎較現在本省一般漁民所用的燒玉引擎要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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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增產委員會為對美援貸款所建造的放領漁船,有關船型設計,機器使用,以及漁民作業等情形,特商請省漁會、中國驗船師協會、經濟部漁管處等單位,指派代表和專家於民國43年(1954)5月視察花蓮、台東、嘉義、澎湖、台北、桃園、新竹、苗栗等縣。各縣市放領漁船作業情形以台東、花蓮、澎湖和宜蘭等地為最好,嘉義、台南、雲林、彰化、台中等縣市,因受淡季影響,作業成績較差。同年7月,台灣省政府經洽請美援會核准貸款再建造25噸級延繩釣漁船20艘,放領與南部高雄縣、高雄市、屏東、澎湖等四縣市,每縣市各5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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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林縣長的主政之下(1950-1960),透過政府補助與美援的挹注,澎湖的動力漁船從民國39年(1950)的12艘增加到民國49年(1960)的708艘,此時期的漁船也已李玉林縣長的「玉」冠以「澎玉」之名,形成當代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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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漁網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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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漁船之外,漁網亦為漁民生財的重要工具之一。民國42年(1953),台灣省漁管處辦理漁網貸款,根據各地實際需要核准基隆等五縣市之配貸網線數量,計基隆市美援部份255公斤,約30,028元,漁網公司部份133公斤,約4,842元;高雄縣漁網公司部份2,227.7公斤,約134,654元;台南市漁網公司部份441公斤,折合14,253元;桃園縣美援部份2,250公斤,折合111,150元。澎湖則獲得美援600公斤,折合49,360元,漁網公司部份則有190公斤,折合8,103元。澎湖縣府乃按申請人數分配各鄉鎮漁民,貸款分18個月攤還,月息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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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4年(1955),省漁管處為充裕專業漁民購買漁網資金,再申請美援撥款新台幣1,000,000元,充作漁網網線貸款。申請此項漁網貸款對象,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專業漁民為限:(一)以5噸級以下動力漁船作業者。(二)無動力漁船,而以舢般竹筏作業者。(三)經營沿岸地曳網者。計台北150,000元,澎湖100,000元,高雄縣90,000元,台東縣70,000元,屏東縣50,000元,新竹、台南、基隆、高雄、彰化、花蓮、桃園、苗栗等縣市各40,000元,台中、雲林、嘉義等縣各20,000元。此次美援貸款第三項經營沿岸地曳網即為牽罟漁業,澎湖各地的牽罟組織如嵵裡林投內垵外垵等地漁民應在此地的受惠名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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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7年(1958)經濟部漁業增產委員會,擬訂申請1959年度開發基金貸款的初步計劃,貸款總額為1,377,000美元。在該項貸款中有1,177,000美元,為建造漁船貸款:(一)建造120-150噸級單拖漁船,以及350-1500噸級的大型鮪釣漁船,(二)建造20艘20-45噸級漁船,(三)建造揚操巾著網漁船一組5艘,(四)採購揚操巾著網漁船用的合成纖維漁網。另200,000美元作為供高雄市、基隆市、台南市、蘇澳及澎湖等地冷凍冷藏廠設備,汰舊換新之用。11月,省漁管處業按照開發基金美援漁業貸款分配金,亦經會同省漁會,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等有關機關派員分別就申請各該項貸款漁戶,公開抽籤決定,冷藏冷凍設備更新貸款承貸人有四單位:高雄冷凍廠,台中魚市場,台灣水產公司冷凍廠,馬公製冰廠;合成纖維漁網承貸漁戶,澎湖中籤者有:許芋、陳來意、陳浥癡、許初化、陳瓊瑤、莊朝羊、洪清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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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馬公冰廠與漁業加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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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2年(1953),為增加漁產保鮮,澎湖馬公冰廠獲得農復會撥款修復,無條件租給澎湖縣政府使用十年,美援會並撥款240,000元增設電氣設備。對於馬公冰廠之修建,澎湖縣政府與水產公司獲致三項協議:(一)擴修馬公冰廠由水產公司負責向美援會,貸款修理。(二)該廠由澎湖縣政府依照合約經營十年。(三)擴修竣工後24至28個月內製冰廠之財務、會計、業務人員由水產公司派充,藉以籌措擴充貸款。民國43年(1954)省漁管處再申請美援相對基金項下獲撥台幣3,108,000元低利貸給各地漁會及魚市場,用以擴充製冰及冷藏設備:蘇澳鎮漁會、彰化及嘉義市魚市場、屏東市公所、台中市府。澎湖漁會獲貸500,000元,新設10噸製冰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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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夏季盛產鰛魚與丁香魚,例如民國47年(1958)8月10日捕獲150,000公斤,漁貨堆積如山。民國48年(1959)8月,赤崁漁民在一周內捕獲250,000斤的丁香魚。民國50年(1961)6月,花嶼18艘機動漁船在三天之中捕獲200,000公斤臭肉魚。為改善漁業加工環境,美國駐華安全分署農業教育顧問凱薩偕同該署林振威於民國51年(1962)年1月抵澎考察,在澎水校長范承修的陪同下會見徐詠黎縣長交換意見,並計畫在第二漁港興建興建漁業加工場,帶設計圖通過,即刻撥付美元興建。美援會、農復會及省漁管處等有關單位,經會商決定補助51萬元設立鰛魚加工示範廠,由澎湖水產學校試製煮乾鰛魚,然後交由省物資局收購轉售,規模為日產鰛魚乾三十噸。此加工廠於同年10月完工,隔年(1963)4月辦理落成落成。漁管處林茂春組長會同農復會張乃高與水產試驗所賴永順主任等人,於27日在縣府開會決定交由該漁會試行經營,為期一年,並由澎湖水產水校及澎湖區漁業互相訂立使用與經營契約。水產加工廠佔地三百坪,耗資520,000元,係由美援會撥款交由省立澎湖水產職業學校興建,作為該校學生的實習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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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狄塞爾引擎與碼頭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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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6年(1957),漁業生產計劃替換改裝引擎貸款共計新台幣3,000,000元,由土地銀行向美援會簽訂貸款合約,而由中信局招商承購,預定在本年12月底以前將替換之引擎改裝完竣。此項貸款澎湖縣受貸人名單,二十匹馬力柴油引擎為徐玉銓;三十匹馬力柴油引擎有高添財、吳篤敬、許清池、陳再先、郭牛港、陳雅耀、莊錠等七人;45匹馬力柴油引擎為林長禮、呂佛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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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9年(1960),農復會運用美援漁船引擎貸款,由承貸人向土地銀行澎湖辦事處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請:(一)兩家舖保或二個人保,(二)引擎登記由土地銀行保有所有權,(三)船體由漁管處辦理質押存記,在質押單上註明引擎由土地銀行保有所有權。獲得貸款的澎湖漁民,20匹馬力:顏人和、高得善、高繼智、方皆達、洪祀、陳金城、謝克己、鄭秋申、楊清藩、蔡雲續、蔡豪俠、顏燕周、陳東合等13名。候補:王秋山、顏顯瑤、顏以定、蔡清溪、李利;30匹馬力:李秦要、翁黨、陳生好、陳金誥、莊竹香、呂掌、尤自命、董仲、李文章、林文雄、林騰爵、李諒、洪勤修、呂水社、許邦家等15人;候補:陳有德、鄭清賢、林長興、許居、許祖家。45匹馬力:葉超傑、周江成、陳位、陳隨、陳趁、洪石量、翁瑞南、歐得業、鄭公煉、陳江龍、薛茂竹、伍帖、陳烏蕃、吳吉、翁順虎、許等富、翁鋼、林長洲等18名;候補:翁秀蚪、劉采芸、翁自變、許等和、吳順理、陳登載、吳君前、陳清托。60匹馬力:陳清續、劉秋南、陳丁才、陳志等4人;候補:陳家宗、陳自成。狄塞爾引擎,廣為此時期漁民所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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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0年(1961),省合作金庫承辦美援小型漁船加裝柴油引擎貸款,在農復會撥出的1,000,000元貸款,澎湖獲得分配204,000元,16匹馬力引擎6架。同年4月,配合美援補助及地方自籌經費,省府所撥付台東縣大武漁港2,470,000元,次為基隆漁港2,250,000元;高雄縣白沙崙漁港、澎湖縣馬公第二漁港、台東縣綠島漁港、台南縣馬沙溝漁港各為1,000,000元左右。又,美援480法案下以農業剩餘產品折合台幣撥款補助,省府計劃修建的17個漁港工程中,馬公第二漁港工程,包括修建碼頭岸壁1,100公尺,清理泊地土方20,000立方公尺,填高海埔地土方53,000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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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援,配合經濟部漁業增產委員會、農復會、省漁管處、水產試驗所與各縣市政府的合作辦理「漁者有其船-漁船放領」政策;引擎貸款、漁網貸款、協助沿岸漁業與漁業技術的改良;建設漁業公共設施,如漁港、碼頭堤岸,建設冷凍廠等。對澎湖而言,漁業為主經濟地理性格,漁船放領政策與各項漁業設備設施的補助,美援對澎湖漁業發展,貢獻卓著。李玉林縣長在其任內,也因在漁船放領的政策全省績效第一,而於民國44年(1955)3月獲得敘獎。然而,美援對澎湖漁業的發展,「美援」二字《澎湖縣志─物產志》與《續修澎湖縣志》幾乎毫無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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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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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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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記憶數位資料與與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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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萬生,〈21世紀澎湖漁業發展芻議-回顧與前瞻〉,收錄於第一屆澎湖研究學術研討會論文輯,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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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默予,《澎湖縣志:物產志卷六》,19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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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雪姬,《澎湖縣志:雜志卷十五》,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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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鎮,《續修澎湖縣志-》,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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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玉河老師
知識建檔|2021-07-20。知識更新|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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