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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加工及產銷的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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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產加工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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鳁魚是早年澎湖重要的魚獲,但是除了少數的鮮魚買賣之外,大多必須加工成魚乾銷售。在民國50年(1961)以前,魚乾在臺灣各地還很受歡迎,後來由於國民的生活水準普遍提高,都市的居民逐漸喜歡吃鮮魚,魚乾的市場就只剩下生活水準比較低的鄉鎮及山區了。民國66年(1977),縣政府開始輔導本縣的水產加工業,當時澎湖的水產加工多仍採舊式的加工法,魚乾含鹽量高達15%至20%,銷路狹窄而且價格低落。水試所澎湖分所經過一年的調查研究,提出水產加工改進要點,建議業者改用淡鹽來製造煮乾鳁,把鹽分降到4%或5%,來提高市場的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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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的輔導下,許多業者已經把舊式的魚灶水煮改為蒸煮,不但加工品的魚體更加完整、也減少了許多人力。這些鳁魚的加工業者計有260家,其中家庭式加工145家,加工廠115家,這115家都已經改用蒸汽箱設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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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6年(1977)8月間,馬公的信東、五大號兩家海產加工廠嚐試製造鳁柴魚,來開拓銷售管道。162到民國68年(1979),全縣共有水產加工廠四百多家,其中多半是小型或家庭式的加工廠,後來中型加工廠逐漸增多,可是都面臨漁季短促,加工原料無法長期供應,生產常常停頓的問題,亟待獎勵設置冷凍、冷藏設備,以便增加購藏加工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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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縣政府的統計,民國70年(1981)本縣共有424家水產加工廠,其中較具廠房規模的只有76家(有4家是中型加工廠),其餘300多家是小型加工廠,也就是所謂的魚灶,縣政府將輔導業者改良加工設備,改進加工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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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8年(1979),澎湖還有6家柴魚加工業者,年產80噸加工品,日商來澎收購每公斤62元,直接運銷日本120元。漁業局也輔導澎湖的6家柴魚加工廠組織運銷合作社,以提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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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2年(1983)縣政府輔導澎湖區漁會處理「加強農業建設澎湖漁業綜合發展計畫」補助裡、赤崁內垵等地的示範加工研究小組,補助購置蒸氣鍋爐6套(每套價值12萬元,補助3萬元),熱氣乾燥機3部(每部價值13萬5千元,補助4萬元),來改善本縣水產加工的技術及設備。同時請水試所先行研製開發小管、鳁魚等調味新產品,指導示範戶產製,由漁會協助銷售。166民國73年(1984)又獎助加工業者安裝小型冷藏庫二處,鼓勵加工示範業者將傳統的大桶裝改為精緻小包裝,以提升商品品質,同時輔導業者研製淡鹽煮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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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7年(1988),澎湖的水產加工業計有冷凍及冷凍製冰廠19家,水產乾製品加工廠102家,調味乾製品9家,剝殼場4家,保麗龍箱工廠2家,醱酵品及煉製品加工場1家,海藻加工廠2家,特產加工場8家,共148家。和民國75年(1986)《臺灣省漁業年報》所統計的375家,有很大的出入。依產品分類,可以看出乾製品加工場最多(102家)、冷凍及冷凍製冰廠次之(19家)、然後依次為調味乾製品(9家)、珊瑚加工(8家)、剝蝦場(4家)、保藏容器及海藻加工廠(各2家)、魚蝦醬及煉製品加工場(各1家)。其中以馬公市的加工廠(場)最多,白沙鄉次之,望安鄉七美鄉最少。足見馬公市是澎湖縣水產加工廠最重要的地方,冷凍廠及冷凍製冰廠分佈於漁港附近,剝蝦場分布於市郊,乾製品分布於裡及市郊,調味乾製品分佈於鎖港、珊瑚加工則分佈於馬公市區。湖西鄉的水產加工場以乾製品為主,多分布於龍門尖山村白沙鄉的水產加工場以鳁魚乾(丁香、仔、鳁魚)加工為主,168多分布於赤崁村通梁村西嶼鄉的加工場以鹹小管為主,分布於內外垵漁村,望安鄉由於交通不便及缺乏冷藏設施,加工場數量很少,七美鄉有3家小型製冰場,兼營鹹小管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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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的水產加工廠(場)一般規模都很小,工廠面積在100坪以下的有93家(占63.3%),100到200坪的有25家(占16.9%),200到500坪的有19家(占12.8%),500坪以上的只有11家(占7.4%)。在加工設備方面也相當缺乏,31%的加工廠裝設有鍋爐,67%有蒸煮箱(鍋),8.7%有2重釜,6.8%有乾燥機,2%有自動包裝機。在產品保藏設備方面,設有冷藏庫的占20%,租用冷藏庫的占18%,其他62%的加工場都沒有冷藏設備也未向外租用。加工廠(場)的經營概況,則是有盈餘的占29.1%,收支平衡的占37.8%,不敷成本的占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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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用鹽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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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7年(1958)開始,縣政府為了適應澎湖的特殊環境及配合漁業的需要,開始試辦按照醃量配售漁鹽的辦法。以免稅的方式配售漁業用鹽,價格比市價低廉,申配戶必須憑魚市場出具的「交易證明單」,按照規定的用鹽比率報銷鹽量:小管29%,臭肉鳁28%,丁香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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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2年(1983),漁鹽配售服務改由區漁會辦理,本縣籍及外縣市籍寄港的作業漁船,都可以按其漁獲量配售漁用鹽,另外還在望安七美設置鹽倉,以就地服務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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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3年(1984)5月1日起,依據經濟部修正的「澎湖地區漁鹽管理要點」規定,漁民可憑當地漁會辦事處暨魚市場出具的「魚貨交易證明單」,照規定用鹽比率核銷鹽量(鮮售及場外交易部分不予採認),不必再經過港檢單位的填報查驗手續。同時依照用鹽量繳交1/100的服務費,價格則由經濟部製鹽總廠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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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漁業產銷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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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的漁獲量一直都存在著和魚貨交易額相差懸殊的問題,因為魚市場的場外交易的情形相當普遍。按照漁業法的規定,凡漁船出海作業,返港後的第一次交易都必須透過魚市場,以為政府課稅的依據。但是本縣因為漁船多、漁港多,早年卻只有馬公設有一處魚市場,而且場地狹小、人手不足,交易秩序淩亂,以致許多漁民都投機從事場外交易,以逃避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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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1年(1972),由縣政府建設局、稅捐處及警察局等單位組織了一個「漁貨埸外交易查緝小組」,在馬公第一、第二漁港、商船碼頭及機場等地加強取締埸外交易。縣政府雖然在民國64年(1975)以後,陸續成立了馬公第一漁港的漁貨拍賣場,通梁大倉赤崁鎖港七美的魚貨交易站,以便漁民就近利用,但是場外交易的情形仍然沒有改善。到民國69年(1980),澎湖的大部分魚貨仍然是由各漁港直接運到馬公機場馬公港出口,在漁市場交易的比率,只占魚貨總量的27.8%。175民國74年(1985)的場外魚貨交易更形嚴重,根據區漁會的估計,當年透過魚市場拍賣的交易額,大約只占魚貨總產值的16.6%,176民國81年(1992)以後,漁貨拍賣場的交易情形雖然逐漸有些改善,但是場外交易的現象仍然無法完全禁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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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五)|物產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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