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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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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為望安鄉西安村(西埔)人,本名許月(又名明月),約5歲時,其父許燕51將其出嗣予花宅陳姓人家當養子,因家境較困苦,自小就幫忙放牛,稍長則從事捕魚,17歲便能獨當一面,擔任帆船大公(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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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氏18歲時,由於生父許燕的引進而進入網垵支廳擔任服務生,因待人謙恭有禮,甚受支廳長器重,鼓勵他努力自學,參加警察考試。錄取後因本地無缺,乃派往東吉嶼,擔任東吉燈臺(燈塔)巡查(即燈臺官),負責每日前往燈臺更換電石(電土)燈一次的工作。後調至大嶼(今七美嶼)警察官吏派出所任巡查,約30歲時調回網垵支廳承辦戶政,後再調任水垵派出所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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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水垵派出所管轄水垵花宅兩地,而在日本時代鄉人生活困苦,難免有少數人鋌而走險,從事走私,當時有花宅人顏某因走私被查獲,地方上紛傳懷疑為陳氏密報,陳氏為自清乃毅然辭職,不再從事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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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陳氏承接郵便局業務,直到臺灣光復,民國35年(1946)4月,獲推選為澎湖縣第一屆參議員(任期至民國39年9月),民國39年(1950)10月,又當選望安鄉民代表會第3屆鄉民代表(任期至民國42年3月),其間並兼任無給職的望安農、漁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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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氏望安郵便局服務期間,馬公的郵便總局曾出了總務主任缺,有意請他接任,但未赴任卻突然腳痛,心生蹊蹺,最後放棄前往報到。並向花宅廟五府千歲神明許願,若能庇佑他腳疾痊癒,他願終身為花宅廟奉獻。因此,民國36年(1947)7月至民國38年(1949)8月,花宅五府千歲廟得以順利重建完成,陳氏在此期間的實地積極參與,留意工程細節,其功不可沒,至今仍嵌於廟內兩面壁上的4方鑴刻有「重建寄附者芳名」的石碑,東面第一碑上方有「監工陳月」字,並未列名「董事」,足見其心志澹泊,對公益事業則不遺餘力,故在地方上甚得人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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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望安鄉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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