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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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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義詞彙|自衛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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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防之意義及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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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爲國家安全重要的一部分。民防爲動員民間人力、物力,予以適當之編組與運用,使其成爲組織化、軍事化之戰鬥體,以防衛敵人有形之襲擊〔如空襲、空降、暴力等〕與無形之破壞〔如謠言、耳語、黑函等〕並搶救各種天然災害之一種民間自衛組織。民防可謂是戰時總體作戰重要之一環節,其目的是有效地動員全民人力、物力,來防衛災害發生,並且隨時執行救難災害,協助維持地方治安為主要功能;戰時更能以支援軍事勤務,以達成保鄉衛土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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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防組織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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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戰爭為全民防衛動員之總體戰爭,「國防法」第二十四條明定總統為因應國防需要,得依憲法發布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同法二十五條明定行政院平時得指定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物資儲備存量,擬定動員準備計畫,並舉行演習,以驗證其可行性。另爲落實全民國防,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勤務,得依法成立民防組織,實施民防訓練及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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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據時期的民防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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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的民防業務由壯丁團管理,壯丁團之制度是以警察官吏派出所之轄區為單位,團員則由轄內保甲之中選拔十七歲以上至四十四歲以下之壯丁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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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期本鄉共有竹篙灣竹灣)、小池角西嶼)、外垵警察官更派出所等三個警察派出所均分別有壯丁團。本鄉共有竹篙灣小池角外垵等三個壯丁團。每個壯丁團均置團長、副團長一至三人,以指揮監督各壯丁團。各壯丁團由團員三十至五十人組成。壯丁團每年有定期訓練、由澎湖廳長召集、訓練內容有軍事知識、軍事技能。平時轄內、外若有盜賊、水災、火災、以及特別事變發生,均須聽從警察之指揮,即時赴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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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十二年(1937)中日戰爭爆發,日政府除了壯丁團外,在各派出所轄區叉設置防衛團,防衛團係戰時之防空組織,其編制有警備班、管制班、警報班、防火班、救護班等。昭和二十年(1945)又將防衛團改稱爲警防團。警防團,除擔任民防、防空任務外,常被日軍征召,擔任搬運軍事用品等軍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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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光復後的民防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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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後,國民政府將日人所設置的民防機構均廢止,我國民防建立迄今已有五十年。民國三十八年(1949)依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命令在澎湖縣成立防護團,本鄉於當時成立防護分團,鄉長兼任分團長,民國三十九年(1950)六月縣防護團撒消,成立澎湖縣民眾反共自衛總隊,並改組「澎湖縣民眾反共自衛總隊西嶼支隊」,由鄉長兼任支隊長。民國四十二年(1953)元月本縣所有民防單位全部合併,成立縣民防總隊時,本鄉則改稱為西嶼鄉民防大隊,同年八月奉令撒消,至民國四十四年(1955)二月再奉命令成立縣民防指揮官,本鄉亦隨之成立西嶼鄉民防團。民國六十二年(1973)三月一日奉行政院令精簡機構,縣民防指揮部並入縣警察局成立之民防課,本鄉維持原狀「西嶼鄉民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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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西嶼鄉
知識建檔|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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