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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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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民眾,衛護地方安全的民防工作,歷來的政府都相當重視。在日治時期,先在各鄉社建立保甲制度,後來又以警察派出所為中心,成立壯丁團,來協助維持地方治安,及稽查奸宄。昭和12年(1937),中日戰爭爆發後,又在各街庄成立防衛團,支援戰時的防空工作;昭和16年(1941)將各種民防組織合併為警防團,團員除了擔任民防及防空工作之外,還常被日軍驅使去搬運軍需用品。戰後初期日本人的戰時編組一律廢止,另外在馬公鎮公所成立義勇消防隊,到民國38年(1949),因為局勢緊張,才在同年8月奉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之命成立縣防護團,由縣警察局長兼任團長,抽選縣民年滿18歲至45歲的青壯年,編組為各種任務隊,施以防護訓練;並全面整修破損的現有防空壕洞,規定民眾建築家戶防空壕洞,以期減少空襲損失;又舉辦防空演習及交通避難管制,燈火管制,防毒、救護訓練,以熟悉戰時的工作任務。接著又陸續組成縣船船總隊、縣車輛動員委員會、縣反共保民動員委員會、臺灣省防護委員會澎湖縣防護分會等民防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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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9年(1950)6月,因為各種民防單位互不統屬,業務推行不便,奉令橄銷縣防護團,成立澎湖縣民眾反共自衛總隊,由縣長兼任總隊長,警察局長兼任副總隊長,把縣躺躺總隊(改稱縣緔聯隊)、縣義勇警察大隊、縣車輛動員委員會等合併交由自衛總隊負責指揮。民國42年(1953)元月,再將縣反共保民動員委員會、縣防護分會、縣軍民合作站、縣民眾反共自衛總隊合併,成立縣民防總隊,仍由縣長兼總隊長,警察局長、軍事科長兼副總隊長。同年8月,又撮銷民防總隊,將人員分別撥歸縣政府軍事科,成立軍勤總隊,及縣警察局成立防護總隊;船船總隊也恢復獨立,由警察局長兼任總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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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4年(1955)2月再奉令成立縣民防指揮部於今警光會館原址,統一辦理民防業務,以前劃撥各機構的人員都歸建到民防指揮部,分為組訓、防護、軍勤、醫護嬌女,總務等細,及管制中心,船船總隊兩個單位(李紹章1960:334-336)。民國62年(1973)民防工作由省營務處民防科接管後,澎湖民防指揮部裁撮,後來原廳舍改由刑警隊使用,到民國72年(1983)民國80年(1991)再改建為警光會館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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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馬公市各里人文鄉土叢書(第4輯|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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