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以前,澎湖已有小型醫館,卻無大型病院,類似的機構純屬慈善公益性質的範疇,如
道光6年(1826),通判
蔣鏞籌建的「
普濟堂」,及
光緒6年(1880),由地方官紳創建的「
育嬰堂」。6而民間,具備醫藥、衛生知識和診療技術的漢醫、產婆、藥材商雖也不少,然因當時政府並未加以管束,對於從事醫藥衛生服務者的能力與資格自無判斷依據。相關的醫藥管理制度要迨日治後,才開始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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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醫療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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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澎湖廳僅有一所官立
澎湖醫院,設立於
明治29年(1896);此後,直到
大正年間才有醫師來澎開業,設立病院。然
日治時期的私立醫療機構,雖名曰醫院,卻多無病房,亦無護理設備,規模較符合診所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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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澎湖醫院-
日治時期,澎湖廳公立醫院僅有澎湖病院一所,成立於
明治29年,原稱澎湖島病院隸屬澎湖廳,後因醫院管制法頒布,遂於成立後次年改為臺灣總督府所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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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醫院位於今中正路東側,鄰近
第一漁港,其舊址為清代左營游擊署,亦屬舊
媽宮城中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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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醫院為木造建築,自
明治44年(1911)起,陸續增建院址,擴充設備,除增建病房3棟外,並新設藥品倉庫、盥洗室,迄
大正3年(1914),醫院發展已具規模,設備堪稱完善。該院為澎湖廳醫療中心,初成立時,院內設有內科、外科、產婦人科;另設有藥局。編制上,各科配置醫師1名,助手1或2名;藥局則有局長1名、技術傭1名。院內醫務由內科兼辦,外科則兼理眼科,迄大正元年
(1912),眼科成立,而婦人科也於
大正5年(1916)設立。新增2科亦都置醫師各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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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4年(1901),醫院增建之前,合計設有28床位,分為4個等級。一、二等病床分別有2和3床位;三等病床有13床位,其中3床位為傳染病床;四等病床則收治娼妓,有10床位。傳染病床和四等病床於隔離病舍和澎湖婦人病院成立後,皆改為三等病床。
明治44年醫院擴建後,增設6床傳染病床,二、三等病床亦分別增為6床、22床。
昭和20年(1945),因應戰事所需,日人拆除第二、三棟病房,以充作戰時物資,醫院病床驟減為8床,傳染病床則維持6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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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立醫院(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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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
清治時期,澎湖地區從事醫療服務者因多以慈善公益為出發,因此甚少設立醫館診所。到了日治初期,執醫者都屬兼任政府公職的公醫,分布於各行政區域,以營業為主的私人診所則要到
明治44年(1911),才有日人後藤萬七來澎開業齒科,只是當時後藤氏並無牌照。最早開業的正規醫師則屬
大正3年(1914),來澎開設醫院的日人中島氏;中島氏於
大正9年(1920)回國。
昭和8年(1933),彰化籍人士洪清,於
湖西開設輔仁醫院,該醫院因洪清後改姓為片山,而改名為片山醫院;
昭和16年(1941),片山離澎赴日。
昭和9年(1934),有3位澎湖籍醫師返澎開業,一位是
瓦硐人戴耀閭,開設愛生醫院;一位是
小赤崁人
呂哲,於
小赤崁開設
呂哲醫院,另一位則是
西嶼人劉德一,設立順德醫院。翌年,又有
西嶼人
曾以忠,開設太和醫院,專治內科、小兒科。
昭和13年(1938),彰化籍人士
洪耀澎,來澎開設洪醫院,翌年,一日本陸軍上尉的女性眷屬池田氏,開業內科。池田亦是最早在澎湖開業的女性醫師,其後,則有
馬公人
許整景於
昭和16年在
馬公開設救生醫院。此外,
昭和年間開業醫生,另有日人伊東,開設伊東醫院,以及出生於臺南,原籍澎湖的林松子開業
林醫院;林氏亦是第一位開業的澎湖籍女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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齒科部份,自
明治44年後藤萬七開業齒科後,直到
大正9年才又有
內垵人陳丁癸開業齒科,同年開業的還有日人後藤萬六。其後,開業齒科的則有
昭和2年(1927)的日人筒井;
昭和10年(1935)的臺南籍齒科醫師盧主恩,與人合設主恩齒科。
昭和11年(1936),則有臺南籍人士張金水,和日籍的尾形氏來澎設齒科。
昭和12年(1937),繼陳丁癸之後,另一澎湖籍
馬公人許等成,亦返澎設立澎湖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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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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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澎湖廳醫療資源多聚集在
馬公街。
明治時期,在澎湖執業的醫師都是奉公職的醫師,不是服務於
澎湖醫院,便是分派鄉間負責當地醫療管理的公醫。
明治38年(1905),全澎共有醫師6名,平均每名醫師須負責6,191人的醫療保健。
大正年間,開始有開業醫師來澎,地方公醫數也有增加;
大正5年(1916),全澎共有10名醫師,平均每人須負責5,221人的健康。
昭和年間,不但醫院編制擴增,公醫及開業醫人數也有增加;
昭和10年(1935),全澎有官廳奉職醫5人、公醫7人、開業醫6人,計18人,平均每名醫師須負起3,756人的醫療健康。澎湖地區整體醫療環境的改善,由此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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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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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治時期,尚未引進西醫,行醫者都是漢醫。當時社會,一般讀書人多有涉獵醫書,因此多數都稍諳醫理,且祖傳方劑不時流傳於里巷之間,然其時政府卻未給予約束。日治後,臺灣總督府於
明治34年(1901)公布臺灣醫生免許(核可)規則,開始舉辦漢醫(即中醫)的考試,以檢驗、考核醫生資格。依據規定,臺人漢醫執業10年以上者,才可參加考試,通過後始具資格領取執照行醫,只是執業地區有所限定,另還須接受公醫的監督。而醫生的取締、管理規則則交由地方官屬制定。然漢醫考試僅舉辦過一次,即不再辦理,而澎湖地區又因地理環境所限,參加考試者自也不多,日治時是否有受試合格漢醫,則仍待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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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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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後,日籍醫師陸續來臺行醫,西醫才開始流傳於澎湖地區。鑑於來臺開業之日籍醫生漸增,臺灣總督府於是在領臺後翌年(
明治29年)5月,以府令第六號公布臺灣醫業規則,規定業醫者須領取准照始可開業行醫。但因臺灣地區情況特殊,又附則規定,於偏僻地區倘若無資格符合之醫師,可以地域、時間的限制,暫准通過技術審查者執行醫務。符合附則所規定者,即所謂的限地開業醫(限地醫),後改稱乙種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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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5年(1916),總督府公布臺灣醫師令,並於
大正7年(1918)通令該醫師令於同年8月1日起實施,臺灣醫業規則於同時宣告廢止。臺灣醫師令頒布後,屢經修正,直到
昭和17年(1942)11月1日,因應戰時狀況,總督府公布國民醫療法施行規則,以戰時體制管制醫師、牙醫師、護士、助產士等相關醫療人員,才又於同日廢止醫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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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大正7年公布的臺灣醫師令,醫師准許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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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大學令之大學修習醫學,而得有醫學士之稱者,或畢業於官立、公立暨文部大臣指定之私立醫學專門學校醫學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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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畢業於臺灣總督府醫學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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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格於臺灣總督所指定之考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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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畢業於外國醫學校,或在外國得有醫師執照之日本國臣民,而適合於臺灣總督所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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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領有內務大臣之醫師准許證者,不限於前項所定,得為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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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則第四項規定,未符合上述資格者,視地方情形,得暫時以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准許為限地醫師。相關限制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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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於該地方無現行開業之有資格醫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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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該地日里三里以內,無現行開業之有資格醫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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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年以內,無有資格醫師開業之可期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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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期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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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限地醫師准許執業資格者須先通過考試,因此限地醫師人數向來不多。
昭和16年(1941),為因應戰時狀況所需,當局於是制定臺灣醫師考試規則,並將限地醫師考試改為乙種醫師考試;迨
昭和17年(1942)舉辦第一次甲種醫師考試時,亦准許乙種醫師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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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澎湖廳僅有位於
馬公街的官立澎湖病院一所,因此有官銜奉職的醫師都聚集在
馬公。
昭和6年(1931)之前,在澎湖開業的醫師都將診所設在
馬公街,直到
昭和7年(1932),始有醫師開始在
湖西庄鄉間開業行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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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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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29年(1896)6月,總督府發布實施公醫規則,開始在臺灣施行公醫制度。公醫是由總督府任命、給薪,分配至必要服務地區,但卻非正式官員。公醫在其所派任服務地區開業,負責公共衛生及醫事相關事務,輔助地方衛生行政,並接受所服務區域之廳長的監督,每月向廳長報告地方衛生醫事狀況及其觀察研究的意見,自也要依政府命令,負責傳染病預防工作。此外,服務區域內若有緊急災變亟需救助,公醫須於第一時間趕往現場救治;醫事檢案、診斷、鑑定等事項,也在其執掌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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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政府最初施行公醫制度之時,因醫事人員缺乏,實際任用人數遠較原來計畫設定人數低。迨醫學校設置後,公醫的任用才較能達到計畫目標。澎湖廳因醫療資源長期以來多集中在
馬公街,鄉村地區的醫療服務和公衛管理則都仰賴派駐當地的公醫。五個行政區域中,除了
馬公街以外,其他4庄都有公醫駐診,其中,又以
望安庄派有最多名公醫。昭和2到5年(
1927-
1930),
湖西庄、
白沙庄和
西嶼庄各有1名公醫,
望安庄派任2名。
昭和7年(1932),
望安庄又增派1名公醫,翌年,
湖西公醫數也增至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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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護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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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護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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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稱護士為看護婦,欲取得看護婦資格,須受正式教育訓練。最初,看護婦養成機構只有日本赤十字社(即紅十字會)臺灣支部救護看護婦養成所和臺灣總督府臺北醫院附設看護婦講習所二處,
大正12年(1923)臺北、臺南二病院開始附設講習所,此後各府立病院皆附設看護婦講習所。看護婦講習所的入學資格為高等小學校畢業之女性,修業期限2年。為養成本地看護婦,
大正12年,澎湖病院以及
馬公海軍共濟組合病院皆有附設看護婦講習所,並得到臺灣總督府承認其資格為適合養成看護婦之機構。
大正13年(1924)2月,總督府公布臺灣看護婦規則,規定欲為看護婦者,年齡須在18歲以上,並具備以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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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畢業於臺灣總督府醫院看護婦、助產婦講習所之看護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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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令所定之看護婦考試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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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畢業於臺灣總督所定之私立看護婦學校或看護婦講習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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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
大正四年內務省令第九號看護婦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號或第二號之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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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
大正五年關東都督府令第十六號看護婦規則第二條第一號或第二號之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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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
大正十一年朝鮮總督府令第七十六號看護婦規則第一條第一號至第三號之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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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
大正十二年樺太廳令第五十六號看護婦規則第二條第一號或第二號之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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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助產婦、產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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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稱助產士為助產婦,後改稱產婆。助產婦須領有執業准許證才可登記營業,然對於情況特殊地區,通過技術審查者,也得限地暫准執業。
明治35年(1902),臺北醫院制定產婆養成規則,規定產婆養成以看護婦服完義務年限且成績優良者,再修習1年為準。直到
明治40年(1907)7月,臺灣總督府才制定助產婦講習生規程,規定講習生須具下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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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齡在十六歲以上,四十歲以下之臺灣女人,而品行端正,身體健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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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臺灣總督府公學校第三學年以上之學力者。但由醫院院長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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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家事繫累,而預計於規定年限內,有修業之可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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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分確實,而有相當資產之保證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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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養成助產士並提升其程度,以能獲得與日本本國共通資格,
大正11年(1922),臺灣總督府公布助產婦講習所規則;翌年,又訂頒看護婦助產婦講習所規程,分助產婦講習所為本科與速成科二種。前者修業年限2年,入學資格為高等小學校畢業或以上者;後者講習年限1年,限公學校6年修業期滿之臺籍女性。在此之前,助產婦講習為官費,講習生每日都有一定膳費與津貼,新規程頒布後,即廢止速成科的官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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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初期對於產婆的管理僅
明治32年(1899)所頒布的產婆規則為依據,然因各廳管理方法都不一樣,總督府於是在
大正12年(1923)10月以府令第70號公布臺灣產婆規則,統一管理辦法,並准許限地產婆繼續執業以普及助產士。此外,總督府在該年同月另以府令第71號公布臺灣產婆試驗規則,翌年,在臺北、臺南舉辦首次產婆試驗後,每年都持續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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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澎湖縣志.衛生志》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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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於
光緒三十二年(日本
明治三十九年)曾有助產士一人,未久廢業他去。繼有日人堀內氏和篠崎青木等人前後來澎開業,但以日人產婦為對象迄至
民國十年(日本
大正十年),澎湖
西嶼人
顏江仁氏,自臺灣總督府助產婦講習所畢業後,始有澎人合格助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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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顏江氏獲得合格助產士資格在開業後,本地助產婦逐年增加,根據統計,昭和元年,澎湖廳有產婆共22人,翌年,又增至23人,
馬公街有9人、
湖西庄2人、
西嶼庄3人、
望安庄有2人,多數產婆仍集中在
馬公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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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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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治時期,澎湖未有西醫,因此藥商都是經營中藥材者,其時「
馬公大井街、左營直街、右營橫街,均有中藥材舖。」日治後,澎湖廳開始有販售西藥商品者。當時,無論販售中藥材或西藥商品者,皆稱為藥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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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9年(1906),澎湖廳藥種商計有32戶,其中以販售中藥或成藥居多,設有藥劑師的藥種商僅有一家,專賣西藥。對於臺灣藥劑師、藥種商及製藥者,
日治時期都有明確管理辦法,取締規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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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於醫療用之藥品,其性狀品質,須適於藥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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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設藥劑師之藥種商,以販賣成藥為限,不得調劑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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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毒藥、劇藥非有藥劑師不得開緘零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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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材商多是批發生藥,使用藥材經切製成為熟藥後,才可出售。然藥材的煉製程序繁複,方法多樣,而傳統中藥舖執業人員的製藥技藝若非祖傳,便是經由學徒制的訓練過程而得;縱使有紮實的學藝過程,卻因無正式學歷,較難取得藥劑師或藥劑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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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最早設立的西藥房是由日籍藥商佐佐木氏於
馬公街創立的佐佐木西藥房;而由澎湖籍人士所開設的藥房,最早應溯及
瓦硐人許令駿於
明治時期所開設的救生堂。許令駿曾雇用
馬公鐵線尾人
蔡獎,蔡氏在令駿考上醫師資格後,又將藥房交由其兄令咸經營,才離開救生堂,並於大正元年
(1912)創設及春堂藥房,販售西藥商品。
蔡獎有子團圓,畢業自日本富山藥學專門學校,為少數具有合格藥劑師資格的澎湖籍藥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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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澎湖醫院成立以來,澎湖廳醫藥環境逐漸改善,從
明治30年(1897)迄大正初期,廳內醫療從業人員多是由官方依據地方情況派駐,人數雖無大幅度的增長,但在醫院地方人口比例上確有漸進的改善。有別於醫療從業人員,澎湖廳的藥種商數由
明治32年(1899)的1名,增為
明治35年(1902)的11名,成長幅度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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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續修澎湖縣志|衛生志》
知識建檔|20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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