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漁塭石碑紀錄

影像分類:石碑  2023漁塭石碑紀錄|拍攝日期:2023-10-24(星期二)

菜園漁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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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義詞彙|菜園魚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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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園漁塭位在菜園里俗稱為「哨船頭」的岸邊,民國36年(1947)由鎮公所用「以工代賑」的方式修建,面積約15公頃。後來因為泥沙於積厚達50公分,無法排除而廢棄;到民國42年(1953)10月才改為試辦牡蠣養殖之用。民國46年(1957)4月鎮公所決定放租菜園漁塭,結果有中央里吳復、興仁里洪主成2名登記投標。第一次因為投標金額都沒有達到底價而流標,經降低底價為2,500元後,由吳復依照底價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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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9年(1960)1月菜園漁塭曾被颱風嚴重損壞,由鎮公所補助修復。民國52年(1963)因為承租人拒不辦理續租租約,鎮公所於是依照代表會決議收回承租權,限期清理騰出漁塭,但是在3月1日派員接管時,承租人卻抗拒不交。經鎮公所訴請法院調解,同年6月又進行訴訟,計畫把漁塭收回,報請縣府核定列入53年度的公共造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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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3年(1964)11月,漁塭放租收回的訴訟案因為國有財產局和鎮公所互爭漁塭權利歸屬而未能持續進行;縣政府於是層轉行政院核定:「漁塭土地仍屬國有,准予馬公鎮公所繼續管理收益」。民國60年(1971)10月漁塭承租人吳復死亡,共積欠租金4年(自55年起至58年止)總額新台幣51,410元,經鎮公所催告其繼承管理人吳應得限期繳納,沒有獲得回應;鎮公所呈報縣政府核准收回,派員接管時又遭到抗拒,於是將收回爭議提交鎮租佃委員會處理。到民國61年(1972)1月1日才辦理繼續承租,以全年正產物收獲總量25%計算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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翌年4月漁塭變更續訂租約時,經多次催促承租人辦理均置之不理,鎮公所於是將疑難情形報縣政府轉請省府釋示。同年4月漁塭承租人已積欠6年的租金,鎮公所於是申請收回出租,經鎮租佃委員會第二次調解成立。承租人同意分期繳納自民國55年(1966)民國60年(1971)12月底止所積欠的租金共計84,175元,並承諾在當年底繳納1/2(42,088元),另外1/2則分5年繳清(每年繳8,418元)。菜園漁塭放租收回爭議最後由市公所(鎮公所改制)勝訴,於民國71年(1982)9月13日收回。債務人(吳順發等3人)積欠市公所的債權總額扣除已執行部份,還欠690,900元;因為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市公所因此在民國72年(1983)1月12日向澎湖地方法院聲請取得強制執行「債權憑證」。同年10月市公所擬訂公共造產菜園漁塭養殖計畫,向省府申請貸款5,000,000元,準備發展市公共造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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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園漁塭紀念碑史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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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公市菜園里東方,舊稱「哨船頭」到「雙港仔」沿岸的潮間帶,不但避風性良好,還有從「港仔川」一帶來的溝水匯聚入海,浮游性生物十分豐富,早在日治時期就有日本人申請養殖珍珠未果。臺灣光復後,澎湖民生凋敝,百廢待興,馬公鎮高順賢鎮長、呂安德副鎮長,乃計畫利用菜園鐵線之間原有的淺水石橋興築漁塭,以造產濟貧。爭取上級發給聯合國救濟總署撥贈稻米三十萬公斤,採取以工代賑方式,於民國三十六年(1947)三月擇吉開工,鑿石挖池,造堤砌圍,建成面積二十萬平方公尺,水深二米的菜園漁塭。施工期間曾連遭六次颱風侵襲,物料損失慘重,工期延宕半年,遲至三十七年二月始得竣工,由馬公要塞司令史文桂中將,馬公鎮長分別勒石於三十六年施峻原氏所撰之開工碑志左右,時到民國九十一年七月,適逢澎湖縣政府辦理菜園納骨塔周邊景觀工程,有鑑於碑志具有歷史保存價值,乃一併加以整修及美化,以資紀念。澎湖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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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馬公市各里人文鄉土叢書(第11輯|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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