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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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能掌握傳染病流行狀況,日人亦仿效世界各國訂定「法定傳染病」,藉由法令規定強制執行防疫工作以收成效。
日治時期,法定傳染病共有10種,即:霍亂、痘瘡(天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赤痢、斑疹傷寒、猩紅熱、日本腦炎、傷寒及副傷寒、白喉、鼠疫等。為預防天花的流行,日人厲行牛痘接種,對於鼠疫與霍亂的防治也極為成功。相較之下,傷寒、痢疾、白喉、猩紅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少發生大流行,然各地仍會出現散發性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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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染病與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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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澎湖廳誌》記載,澎湖地區傳染病向來猖獗,不但染病民眾甚多,就連牲畜也有因疫倒斃的記錄。法軍侵澎時,士卒染患疫病者甚眾,就連法軍將領
孤拔本人,亦染疫病死。
明治28年(1895),日人登陸澎湖時,罹患霍亂的日籍士兵近二千人,死亡人數也超過千人,占日軍人數的31.4%,澎湖地區傳染病的嚴重性可見一斑。該年霍亂自3月中旬開始蔓延至5月初旬,之後日人將死亡日軍集中埋葬在
媽宮城郊區
紅木埕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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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軍登入澎湖之時,因染患霍亂而死亡者眾多,致使日後對於霍亂防治特別注重,除了嚴密執行舟車檢疫,隔離病患並予以治療,灌輸民眾防治知識,甚而封鎖疫病流行區之交通;另外,強制民眾接受預防接種並實施滅蠅。26日治後,澎湖曾於
明治38年(1905)8月發生瘧疾,疫病由臺灣傳來,影響區域甚廣,尤以
湖西、
白沙、
西嶼三庄為最,因疫死亡者有983人,患者達8,962人。該年疫情延續至11月稍微遏止,直到
明治42年(1909)才完全撲滅。
大正4年(1915),澎湖地區再度發生瘧疾,此次疫情較為短暫。為杜絕瘧疾流行,
昭和4年(1929),澎湖廳在曾發生疫情地區進行檢查,採集病源資料,並於之後連續舉辦3年,給予疫病帶原者免費醫療,瘧疾病例此後即不再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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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天花的防治,
明治29年(1896)1月總督府公布臺灣種痘規則,開始全面強制實行種痘,定種痘為定期與臨時二種,每年2至4月間為定期接種時間,凡出生未滿1年者,都需接種,若無反應,1年內需再補種1次;在此時間期還禁用早在
清治時期已使用的人花痘漿及天花患者的痘漿痘痂,規定一律使用牛痘苗傳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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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於
明治40年(1907)公布種痘施術須知,規定檢診時須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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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11年(1923)12月,日人以第521號飭令,第一條之規定將在日本公布的種痘施術須知施行於臺灣,然直到
昭和4年(1929)3月,當局才以第22號府令自該年4月15日開始實施。依該重痘法之規定,定期種痘分為下列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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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於出生後至翌年六月之間行之;不善感(即無良好反應)時,須再於翌年六月以前重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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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於年齡十歲時行之;不善感者,須在於翌年十二月以前重種之。(於定期前二年內種痘而反應良好者,得視為第二期種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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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明治29年(1896)迄
大正6年(1917)間,臺灣地區每年均有鼠疫病例發生,並有多次的大流行。為防治鼠疫,日人動員大量財力、人力與物力,設置檢疫病所及避病院(隔離病院)等防疫機構。
明治34年(1901),認定驅逐鼠類為打擊鼠疫的根本辦法。
明治37年(1904),開始以獎勵民眾捕鼠,改善市區住宅環境等措施,更加積極驅除鼠類。對於爆發鼠疫之村庄,一律遷村,焚毀鼠疫發生的家屋。
大正7年(1918)以後,臺灣地區已不見鼠疫病例,然為完全杜絕鼠疫發生,獎勵捕鼠民眾的措施仍持續進行。鼠疫流行地區多發生在市區,人群密集之地,因此相較臺灣本島,澎湖地區在明治迄
大正年間,鼠疫病例甚少,最嚴重時發生於
明治34年,有7人患疫;其他時候,僅有零星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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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地區不但發生鼠疫病例甚少,就連在日軍登陸時,危害日人甚重的霍亂在明治到大正期間,也僅在
明治35年(1902)時出現了一個死亡病例。澎湖地區最常發生的傳染病仍屬傷寒與赤痢,白喉的流行則是在
昭和年間更趨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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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風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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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風土病,即是地方特有的或常見的疾病,病症的發生自也與地方的環境和氣候息息相關。澎湖地區常見的流行病症有
砂眼、結核、
血絲蟲、
恙蟲、
癩病等5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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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砂眼-
澎湖地區長年多風沙,因此自古患有眼疾者甚多。大正4至6年(
1915-
1917),全臺灣舉辦
砂眼調查,發現澎湖地區患有
砂眼之男、女性比率皆超過50%,女性還較男性為多。又因患有
砂眼者甚多,盲目人口比率也頗高。根據
昭和5年(1930)的日本國勢調查,澎湖每萬人口有107人目盲,為全臺灣最高。相較於其次的臺南,每萬人口有67人,和比率最低的臺北有22人,即可見澎湖罹患眼疾的嚴重性。然而有關
砂眼的防治措施最早僅見於接客業取締規則,禁止罹患
砂眼者執業以防止病毒傳播。各地方有關
砂眼的防治工作,要到
大正11年(1922)實施保健衛生調查後才開始積極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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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結核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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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結核病可謂最普遍的傳染性疾病。為預防結核病,
昭和13年(1938)3月,臺灣總督府在臺灣施行日本結核預防法,規定醫師在執行診斷時,若遇有肺結核或喉頭結核等具傳播危險的病菌時,須向衛生警察及官署報告。此外,當局又於
昭和14年(1939)開始定「結核預防日」,舉辦各種宣傳活動以普及民眾預防結核病的知識。「結核預防日」的宣導工作則定在每年4月27日的前後3日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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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地區因氣候關係,不利於呼吸器官的健康,因此染患結核病者也很多。依據
昭和13年的調查,該年澎湖地區染患結核病死亡者比率達全臺之冠,死於該病之患者有98人,每萬人口有16人的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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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血絲蟲-
血絲蟲為寄生蟲的一種,以蚊子做媒介,寄生於人體血液中,逐漸引發病症。該類寄生蟲於人體內由初蟲漸成長後,在後期可能阻塞下肢或陰部淋巴管,在淋巴液無法流通的情況下,阻塞部位因而腫大如象皮般,因此也稱象皮症。
血絲蟲活動時間都在夜晚,因此血液檢驗工作也須擇夜晚10時之後才可執行。在澎湖罹患該症者甚多,但此一病症卻要到戰後才較受到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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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恙蟲-
另一種影響澎湖地區民眾健康甚鉅的寄生蟲則是
恙蟲。該蟲屬蜘蛛類,幼蟲呈赤紅色,形狀似球,約有5、6厘的長度,多寄生在田鼠身上。蟲形成長後,呈橢圓形,長度只延展至6、7厘,多生長於棲溼地,發生於夏秋期間。人類遭到
恙蟲所螫,會產生發燒頭暈等症狀,
恙蟲病是一種具有傳染性的病毒,嚴重可能致死,或發生更多病變。
日治時期,澎湖曾於
大正7年(1918)發現
恙蟲病例;
昭和7年(1932),依據日人山口忠藏的調查,罹患
恙蟲病者有16人,翌年有19人。迨
昭和15年(1940),澎湖地區的患者已高達全臺之冠,有132人。該項病症的防疫方法,除了撲滅野鼠外,即是避免赤足在草叢中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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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癩病-
癩病,俗稱痲瘋,是一種慢性傳染性疾病。發病者因皮膚會有潰傷,影響外觀,因此自古以來
癩病患者總易引起周遭人的歧視與排擠。對於
癩病的防疫,
日治時期是採取強制收容隔離
癩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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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4年(1929)臺灣總督府在臺北新莊創建樂生療養院後,於翌年10月1日公布臺灣總督府
癩病療養所官制,同年12月22日開始收容病患。為支援
癩病醫療事業並促進其發展,
昭和8年(1933)6月,財團法人臺灣
癩病預防協會成立。
昭和9年(1934),總督府在臺灣施行
癩病預防法,規定凡
癩病患者經發現,都予以強制收容。根據
昭和12年(1937)統計,樂生療養院收容患者有106人,其中澎湖籍在院人數即有63人。自從
癩病患者集中至臺北後,澎湖地區
癩病病例也逐漸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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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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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清潔與起居環境的衛生對於防杜病菌的傳播致為關鍵。因此,日人於各街庄積極推動清潔掃除運動,重新規劃市場、屠宰場,並嚴格執行營業衛生的檢查,制定墓地、火葬場規則,以確保飲食環境的清潔。此外,為改善飲水安全,又陸續在各州廳主要地區建設自來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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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潔大掃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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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於
明治33年(1900)以律令公布污物掃除法,
馬公街於是設置掃除吏員以指導民眾掃除、清潔,同時向住民徵收搬運垃圾、清理糞便及消毒等工作所需費用。此外,位於
東衛海濱的水肥庫也在該令實施後新建,以處理
馬公街內糞便和污水。
明治38年(1905),總督府又再公布大清潔施行規則,規定私人住宅或公共場所每年於春(3月)、秋(9月)二季定期施行大清潔各1次。主要工作項目包括「灑掃窗戶、日光曝曬衣被傢具、濬疏水溝、修理住宅、井戶,消滅家鼠等。」每次掃除日期,則由各廳斟酌當地情形訂定。(二)市場、屠宰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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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對於市場與屠宰場都有明確的管理辦法。對於公共衛生的提升都有顯著的影響。自
明治44年(1911)臺灣總督府公布市場管理規則後,
馬公街即於同年成立
馬公消費市場(即今
啟明市場)。
馬公市場原位於媽祖宮廟前,後漸擴及水仙宮附近,是一露天無遮蔽的傳統市集,魚肉蔬果隨地販售,衛生條件自然不甚理想。有別於此,
馬公消費市場的建築內不但具體規劃舖戶攤位,還附有衛生設備。最初,市場的經費來源主要來自公共衛生費,迨
大正9年(1920),因地方制度變更,才歸
馬公街役場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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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經營消費市場外,公共衛生費在
明治33年(1900)時,即開始經營屠宰場。
明治39年(1906),屠畜取締規則公布,規定所有牛、馬、羊、豬的屠宰都需在公設屠宰場進行,且未經過檢驗官吏驗印,屠肉不得移出場外,違者都將予以懲處。
馬公街於是在各重要聚落分設屠畜場,交由廳警察課衛生係管理,除警察官吏以外,還有專任獸醫共同負責屠宰場所設備的清潔衛生,以及屠畜疾病的檢查工作。在此之前,澎湖並無相關的屠宰場地和肉品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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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種營業衛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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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飲食店、飲料及清涼飲料、獸肉類、旅社、浴室、理髮店等,皆稱為接客業,因關係公共衛生安全,而列為特種營業之內。為能有效管理上述各種營業,
明治36年(1903),總督府公布飲食物及其他物品取締法,並對各營業訂有「營業取締規則」;不僅規範設備衛生規格,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也在管理範圍內。相關規則,除督促設備不符合衛生標準者予以改進外,並強制物品不符合標準者廢棄成品,規定執業人員在申請從事前項營業或服務前,都應接受注射各種疫苗。此外,從業人員除需定期接受健康檢查,若患有傳染性疾病,如結核、
癩病、
砂眼、性病等,其服務將受到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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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墓地、火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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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治時期,澎湖地區已設有幾處頗具規模的公共墓地,包括建於
媽宮城近郊「
觀音亭」的「萬善同歸」大墓2所,位於石厝口的安樂壇、東塔壇、西負新舊墓、東塔後舊大墓,以及福、祿、壽、考4號大墓等。當時公共墓地的設立,主要為安葬流落異鄉無依的孤屍,而一般住民身後多埋葬於各聚落中,墓地零星分散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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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能提高土地利用,並加強水土保持以維護公共衛生,墓地和火葬場所的管理實為重要。
明治39年(1906),總督府公布「墓地、火葬場及埋、火葬取締規則」,禁止私設墓地,並將之交由市街庄共同管理。同時規定墓地設置地點不可傍近道路、鐵道、河川等處,並需距離住宅70公尺以外,遠離土地高燥或飲用水源地區。此外,新設、改建或是擴充火葬場,則須先經主管官署許可才得進行。而一般民眾埋、火葬時,亦須遵守下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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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埋葬、火葬、改葬、洗骨等,均須領取所轄官廳之許可證,交予墓地火葬管理者或經營者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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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埋、火葬,非經過死亡後二十四小時不得許可,但經醫師檢案證明死亡者,經過十二小時候即可埋、火葬。其因傳染病死亡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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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火葬定於日沒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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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屍體殯殮時,須經管轄廳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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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傳染病死體,應經管轄官署指定墓地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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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良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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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之前,臺灣民眾多以井水、河水或山澗之水作為飲用水,在衛生安全上著實堪慮。為改良飲用水源,
明治29年(1896)日政府即開始著手在臺灣各地主要街庄相繼建設自來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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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因地理環境關係,一般都是自井中汲水飲用,但因多數水井都是淺井,水源來自
玄武岩石裂隙所聚集的地表伏流水,因此水量極為有限,如遇乾旱,容易涸竭造成水荒,且衛生上也不符合要求。而適合飲用的深水鑿井都是公設井,且多聚集在
馬公街;為使居民能有充足的安全飲用水源,當局雖有意增設鑿井,卻礙於經費問題,每年僅能多開2至3口井。(表1-11)
昭和2年,為提供更多居民安全水源,是年6月17日,
馬公街開始動工建設自來水設施,迄
昭和4年(1929)10月10日竣工。
馬公街自來水道完成後,因湧水量不足,初時每日只能限時分配給水,經過改善後,
昭和9年(1934)12月始可終日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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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毒禁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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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民眾吸食鴉片由來已久,
清治時期雖然歷任駐臺官員曾嘗試禁煙,卻都難收成效。日治後,總督府於初期也曾發布公告禁絕鴉片,然效果不彰,於是改採鴉片專賣政策,以漸禁煙毒。當局於是公布臺灣鴉片令,設置專賣局,以官營製造鴉片,發給有煙癮者購買鴉片特許鑑札(執照),作為購買鴉片憑證。之後,吸食鴉片者逐漸減少。依據《臺灣總督府統計書》統計,
明治34年(1901),澎湖廳吸食鴉片人口為歷年最高,有男性1,945人、女性103人,計2,048人。到了
大正元年吸食鴉片人口降至男性999人、女性73,計1,0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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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3年(1928),鑑於日內瓦國際鴉片協定將於翌年元月9日生效實施,當局遂於12月修訂鴉片令,改以斷禁政策,強迫勒戒,在臺北設置更生醫院,並於各官立醫院附設矯正科。另外,對於已領有鴉片特許鑑札者施以醫學檢診,對於檢定重度煙癮者,重新發給鴉片特許鑑札;輕度癮者,予以矯正處分;無癮者,則給予告誡。
澎湖醫院在
昭和5年(1930)8月1日開始對島內受勒戒者施以煙毒矯正;迄
昭和9年(1934)底,澎湖廳歷年受矯正戒癮者和接受治療者狀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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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續修澎湖縣志|衛生志》
知識建檔|2020-05-05。知識更新|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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