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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保健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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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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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能掌握傳染病流行狀況,日人亦仿效世界各國訂定「法定傳染病」,藉由法令規定強制執行防疫工作以收成效。日治時期,法定傳染病共有10種,即:霍亂、痘瘡(天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赤痢、斑疹傷寒、猩紅熱、日本腦炎、傷寒及副傷寒、白喉、鼠疫等。為預防天花的流行,日人厲行牛痘接種,對於鼠疫與霍亂的防治也極為成功。相較之下,傷寒、痢疾、白喉、猩紅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少發生大流行,然各地仍會出現散發性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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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染病與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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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澎湖廳誌》記載,澎湖地區傳染病向來猖獗,不但染病民眾甚多,就連牲畜也有因疫倒斃的記錄。法軍侵澎時,士卒染患疫病者甚眾,就連法軍將領孤拔本人,亦染疫病死。明治28年(1895),日人登陸澎湖時,罹患霍亂的日籍士兵近二千人,死亡人數也超過千人,占日軍人數的31.4%,澎湖地區傳染病的嚴重性可見一斑。該年霍亂自3月中旬開始蔓延至5月初旬,之後日人將死亡日軍集中埋葬在媽宮城郊區紅木埕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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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軍登入澎湖之時,因染患霍亂而死亡者眾多,致使日後對於霍亂防治特別注重,除了嚴密執行舟車檢疫,隔離病患並予以治療,灌輸民眾防治知識,甚而封鎖疫病流行區之交通;另外,強制民眾接受預防接種並實施滅蠅。26日治後,澎湖曾於明治38年(1905)8月發生瘧疾,疫病由臺灣傳來,影響區域甚廣,尤以湖西白沙西嶼三庄為最,因疫死亡者有983人,患者達8,962人。該年疫情延續至11月稍微遏止,直到明治42年(1909)才完全撲滅。大正4年(1915),澎湖地區再度發生瘧疾,此次疫情較為短暫。為杜絕瘧疾流行,昭和4年(1929),澎湖廳在曾發生疫情地區進行檢查,採集病源資料,並於之後連續舉辦3年,給予疫病帶原者免費醫療,瘧疾病例此後即不再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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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天花的防治,明治29年(1896)1月總督府公布臺灣種痘規則,開始全面強制實行種痘,定種痘為定期與臨時二種,每年2至4月間為定期接種時間,凡出生未滿1年者,都需接種,若無反應,1年內需再補種1次;在此時間期還禁用早在清治時期已使用的人花痘漿及天花患者的痘漿痘痂,規定一律使用牛痘苗傳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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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於明治40年(1907)公布種痘施術須知,規定檢診時須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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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11年(1923)12月,日人以第521號飭令,第一條之規定將在日本公布的種痘施術須知施行於臺灣,然直到昭和4年(1929)3月,當局才以第22號府令自該年4月15日開始實施。依該重痘法之規定,定期種痘分為下列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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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於出生後至翌年六月之間行之;不善感(即無良好反應)時,須再於翌年六月以前重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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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於年齡十歲時行之;不善感者,須在於翌年十二月以前重種之。(於定期前二年內種痘而反應良好者,得視為第二期種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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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29年(1896)大正6年(1917)間,臺灣地區每年均有鼠疫病例發生,並有多次的大流行。為防治鼠疫,日人動員大量財力、人力與物力,設置檢疫病所及避病院(隔離病院)等防疫機構。明治34年(1901),認定驅逐鼠類為打擊鼠疫的根本辦法。明治37年(1904),開始以獎勵民眾捕鼠,改善市區住宅環境等措施,更加積極驅除鼠類。對於爆發鼠疫之村庄,一律遷村,焚毀鼠疫發生的家屋。大正7年(1918)以後,臺灣地區已不見鼠疫病例,然為完全杜絕鼠疫發生,獎勵捕鼠民眾的措施仍持續進行。鼠疫流行地區多發生在市區,人群密集之地,因此相較臺灣本島,澎湖地區在明治迄大正年間,鼠疫病例甚少,最嚴重時發生於明治34年,有7人患疫;其他時候,僅有零星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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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地區不但發生鼠疫病例甚少,就連在日軍登陸時,危害日人甚重的霍亂在明治到大正期間,也僅在明治35年(1902)時出現了一個死亡病例。澎湖地區最常發生的傳染病仍屬傷寒與赤痢,白喉的流行則是在昭和年間更趨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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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風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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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風土病,即是地方特有的或常見的疾病,病症的發生自也與地方的環境和氣候息息相關。澎湖地區常見的流行病症有砂眼、結核、血絲蟲恙蟲癩病等5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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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砂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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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地區長年多風沙,因此自古患有眼疾者甚多。大正4至6年(1915-1917),全臺灣舉辦砂眼調查,發現澎湖地區患有砂眼之男、女性比率皆超過50%,女性還較男性為多。又因患有砂眼者甚多,盲目人口比率也頗高。根據昭和5年(1930)的日本國勢調查,澎湖每萬人口有107人目盲,為全臺灣最高。相較於其次的臺南,每萬人口有67人,和比率最低的臺北有22人,即可見澎湖罹患眼疾的嚴重性。然而有關砂眼的防治措施最早僅見於接客業取締規則,禁止罹患砂眼者執業以防止病毒傳播。各地方有關砂眼的防治工作,要到大正11年(1922)實施保健衛生調查後才開始積極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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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結核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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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結核病可謂最普遍的傳染性疾病。為預防結核病,昭和13年(1938)3月,臺灣總督府在臺灣施行日本結核預防法,規定醫師在執行診斷時,若遇有肺結核或喉頭結核等具傳播危險的病菌時,須向衛生警察及官署報告。此外,當局又於昭和14年(1939)開始定「結核預防日」,舉辦各種宣傳活動以普及民眾預防結核病的知識。「結核預防日」的宣導工作則定在每年4月27日的前後3日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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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地區因氣候關係,不利於呼吸器官的健康,因此染患結核病者也很多。依據昭和13年的調查,該年澎湖地區染患結核病死亡者比率達全臺之冠,死於該病之患者有98人,每萬人口有16人的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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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血絲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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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絲蟲為寄生蟲的一種,以蚊子做媒介,寄生於人體血液中,逐漸引發病症。該類寄生蟲於人體內由初蟲漸成長後,在後期可能阻塞下肢或陰部淋巴管,在淋巴液無法流通的情況下,阻塞部位因而腫大如象皮般,因此也稱象皮症。血絲蟲活動時間都在夜晚,因此血液檢驗工作也須擇夜晚10時之後才可執行。在澎湖罹患該症者甚多,但此一病症卻要到戰後才較受到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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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恙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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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影響澎湖地區民眾健康甚鉅的寄生蟲則是恙蟲。該蟲屬蜘蛛類,幼蟲呈赤紅色,形狀似球,約有5、6厘的長度,多寄生在田鼠身上。蟲形成長後,呈橢圓形,長度只延展至6、7厘,多生長於棲溼地,發生於夏秋期間。人類遭到恙蟲所螫,會產生發燒頭暈等症狀,恙蟲病是一種具有傳染性的病毒,嚴重可能致死,或發生更多病變。日治時期,澎湖曾於大正7年(1918)發現恙蟲病例;昭和7年(1932),依據日人山口忠藏的調查,罹患恙蟲病者有16人,翌年有19人。迨昭和15年(1940),澎湖地區的患者已高達全臺之冠,有132人。該項病症的防疫方法,除了撲滅野鼠外,即是避免赤足在草叢中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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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癩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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癩病,俗稱痲瘋,是一種慢性傳染性疾病。發病者因皮膚會有潰傷,影響外觀,因此自古以來癩病患者總易引起周遭人的歧視與排擠。對於癩病的防疫,日治時期是採取強制收容隔離癩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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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4年(1929)臺灣總督府在臺北新莊創建樂生療養院後,於翌年10月1日公布臺灣總督府癩病療養所官制,同年12月22日開始收容病患。為支援癩病醫療事業並促進其發展,昭和8年(1933)6月,財團法人臺灣癩病預防協會成立。昭和9年(1934),總督府在臺灣施行癩病預防法,規定凡癩病患者經發現,都予以強制收容。根據昭和12年(1937)統計,樂生療養院收容患者有106人,其中澎湖籍在院人數即有63人。自從癩病患者集中至臺北後,澎湖地區癩病病例也逐漸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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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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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清潔與起居環境的衛生對於防杜病菌的傳播致為關鍵。因此,日人於各街庄積極推動清潔掃除運動,重新規劃市場、屠宰場,並嚴格執行營業衛生的檢查,制定墓地、火葬場規則,以確保飲食環境的清潔。此外,為改善飲水安全,又陸續在各州廳主要地區建設自來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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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潔大掃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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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於明治33年(1900)以律令公布污物掃除法,馬公街於是設置掃除吏員以指導民眾掃除、清潔,同時向住民徵收搬運垃圾、清理糞便及消毒等工作所需費用。此外,位於東衛海濱的水肥庫也在該令實施後新建,以處理馬公街內糞便和污水。明治38年(1905),總督府又再公布大清潔施行規則,規定私人住宅或公共場所每年於春(3月)、秋(9月)二季定期施行大清潔各1次。主要工作項目包括「灑掃窗戶、日光曝曬衣被傢具、濬疏水溝、修理住宅、井戶,消滅家鼠等。」每次掃除日期,則由各廳斟酌當地情形訂定。(二)市場、屠宰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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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對於市場與屠宰場都有明確的管理辦法。對於公共衛生的提升都有顯著的影響。自明治44年(1911)臺灣總督府公布市場管理規則後,馬公街即於同年成立馬公消費市場(即今啟明市場)。馬公市場原位於媽祖宮廟前,後漸擴及水仙宮附近,是一露天無遮蔽的傳統市集,魚肉蔬果隨地販售,衛生條件自然不甚理想。有別於此,馬公消費市場的建築內不但具體規劃舖戶攤位,還附有衛生設備。最初,市場的經費來源主要來自公共衛生費,迨大正9年(1920),因地方制度變更,才歸馬公街役場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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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經營消費市場外,公共衛生費在明治33年(1900)時,即開始經營屠宰場。明治39年(1906),屠畜取締規則公布,規定所有牛、馬、羊、豬的屠宰都需在公設屠宰場進行,且未經過檢驗官吏驗印,屠肉不得移出場外,違者都將予以懲處。馬公街於是在各重要聚落分設屠畜場,交由廳警察課衛生係管理,除警察官吏以外,還有專任獸醫共同負責屠宰場所設備的清潔衛生,以及屠畜疾病的檢查工作。在此之前,澎湖並無相關的屠宰場地和肉品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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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種營業衛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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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飲食店、飲料及清涼飲料、獸肉類、旅社、浴室、理髮店等,皆稱為接客業,因關係公共衛生安全,而列為特種營業之內。為能有效管理上述各種營業,明治36年(1903),總督府公布飲食物及其他物品取締法,並對各營業訂有「營業取締規則」;不僅規範設備衛生規格,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也在管理範圍內。相關規則,除督促設備不符合衛生標準者予以改進外,並強制物品不符合標準者廢棄成品,規定執業人員在申請從事前項營業或服務前,都應接受注射各種疫苗。此外,從業人員除需定期接受健康檢查,若患有傳染性疾病,如結核、癩病砂眼、性病等,其服務將受到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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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墓地、火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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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治時期,澎湖地區已設有幾處頗具規模的公共墓地,包括建於媽宮城近郊「觀音亭」的「萬善同歸」大墓2所,位於石厝口的安樂壇、東塔壇、西負新舊墓、東塔後舊大墓,以及福、祿、壽、考4號大墓等。當時公共墓地的設立,主要為安葬流落異鄉無依的孤屍,而一般住民身後多埋葬於各聚落中,墓地零星分散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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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能提高土地利用,並加強水土保持以維護公共衛生,墓地和火葬場所的管理實為重要。明治39年(1906),總督府公布「墓地、火葬場及埋、火葬取締規則」,禁止私設墓地,並將之交由市街庄共同管理。同時規定墓地設置地點不可傍近道路、鐵道、河川等處,並需距離住宅70公尺以外,遠離土地高燥或飲用水源地區。此外,新設、改建或是擴充火葬場,則須先經主管官署許可才得進行。而一般民眾埋、火葬時,亦須遵守下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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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埋葬、火葬、改葬、洗骨等,均須領取所轄官廳之許可證,交予墓地火葬管理者或經營者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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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埋、火葬,非經過死亡後二十四小時不得許可,但經醫師檢案證明死亡者,經過十二小時候即可埋、火葬。其因傳染病死亡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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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火葬定於日沒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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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屍體殯殮時,須經管轄廳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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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傳染病死體,應經管轄官署指定墓地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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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良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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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之前,臺灣民眾多以井水、河水或山澗之水作為飲用水,在衛生安全上著實堪慮。為改良飲用水源,明治29年(1896)日政府即開始著手在臺灣各地主要街庄相繼建設自來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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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因地理環境關係,一般都是自井中汲水飲用,但因多數水井都是淺井,水源來自玄武岩石裂隙所聚集的地表伏流水,因此水量極為有限,如遇乾旱,容易涸竭造成水荒,且衛生上也不符合要求。而適合飲用的深水鑿井都是公設井,且多聚集在馬公街;為使居民能有充足的安全飲用水源,當局雖有意增設鑿井,卻礙於經費問題,每年僅能多開2至3口井。(表1-11)昭和2年,為提供更多居民安全水源,是年6月17日,馬公街開始動工建設自來水設施,迄昭和4年(1929)10月10日竣工。馬公街自來水道完成後,因湧水量不足,初時每日只能限時分配給水,經過改善後,昭和9年(1934)12月始可終日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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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毒禁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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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民眾吸食鴉片由來已久,清治時期雖然歷任駐臺官員曾嘗試禁煙,卻都難收成效。日治後,總督府於初期也曾發布公告禁絕鴉片,然效果不彰,於是改採鴉片專賣政策,以漸禁煙毒。當局於是公布臺灣鴉片令,設置專賣局,以官營製造鴉片,發給有煙癮者購買鴉片特許鑑札(執照),作為購買鴉片憑證。之後,吸食鴉片者逐漸減少。依據《臺灣總督府統計書》統計,明治34年(1901),澎湖廳吸食鴉片人口為歷年最高,有男性1,945人、女性103人,計2,048人。到了大正元年吸食鴉片人口降至男性999人、女性73,計1,0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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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3年(1928),鑑於日內瓦國際鴉片協定將於翌年元月9日生效實施,當局遂於12月修訂鴉片令,改以斷禁政策,強迫勒戒,在臺北設置更生醫院,並於各官立醫院附設矯正科。另外,對於已領有鴉片特許鑑札者施以醫學檢診,對於檢定重度煙癮者,重新發給鴉片特許鑑札;輕度癮者,予以矯正處分;無癮者,則給予告誡。澎湖醫院昭和5年(1930)8月1日開始對島內受勒戒者施以煙毒矯正;迄昭和9年(1934)底,澎湖廳歷年受矯正戒癮者和接受治療者狀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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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續修澎湖縣志|衛生志》
知識建檔|2020-05-05。知識更新|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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