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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澳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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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29年(1896)10月17日,澎湖島廳以廳令甲第4號命令公布,島廳於轄內設置媽宮、大山、頂山、西嶼等次級行政機構「澳務署」。其中,大山澳務署管轄包含澎湖本島內除媽宮城以外,以及虎井桶盤兩嶼的地區;翌年元月11日,依據訓令乙第1號的命令,於雙頭掛設立署廳(辦公處)。大山澳務署長受澎湖島司之命令指揮,並負責執行下列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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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事之相關事項。二、殖產之相關事項。三、戶籍之相關事項。四、公文發佈之相關事項。五、貧民救助之根關事項。六、公共財產之相關事項。七、內地人與本地人營業之相關事項。八、道路、下水道、其他等公共事業之相關事項。九、墓地之相關事項。十、租稅徵收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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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在職官方面,由於當時史料的缺乏,導致澳務署時期的官吏,目前僅知由本鄉秀才洪明庭擔任副署長,其餘則無法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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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湖西鄉
知識建檔|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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