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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井桶盤延繩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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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義詞彙|虎井桶盤放緄和運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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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井桶盤的延繩漁業都以釣鯛魚為主,明治37年(1904)左右逐漸改用日本式的漁具。之後又隨著日本殖民政府的漁場試驗,及獎勵借貸「發動機」(動力馬達)漁船,而逐漸把作業範圍由沿海擴展到近海,最遠甚至到達俗稱為「南淺」的臺灣堆以南;而成為日治中期以後澎湖3種主要的近海漁業中漁獲最高的漁法(上引書: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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鯛延繩漁業整年都可以作業,以農曆4到7月為盛漁期,夏天一個月大約可以出海20多天,冬天則在8天左右。日治晚期虎井延繩釣漁業仍然以傳統的搖櫓舢舨為主(共22組),發動機漁船只有4組;桶盤則以發動機漁船為主(7組),舢舨船只有3組。舢舨船的漁場大多在虎井嶼桶盤嶼雞籠嶼沿岸,水深約45公尺左右的海域;一組一天約有50到80台斤的漁獲。發動機漁船的漁場比較多,包括花嶼西南方、大嶼(今七美嶼)西北方、貓嶼西方、吉貝嶼附近,及東吉嶼東北方等底質多岩石,水深約30到90公尺的海域。每個月出海2到3次,每次約2到5天,每組一次出海大約有500到1,000多台斤漁獲(澎湖廳1932:247、25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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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繩釣漁業的漁獲以加鱲、龍尖、雞魚等鯛類,及加鮨(石鱸)、鮸、小鯊等為主。無動力漁船的漁獲多交由「行載」船(運搬船),或「湊載」船(將漁獲湊成一船)運到馬公鮮賣,也有少數曬成鹹魚干零售;發動機船的漁獲則除了到馬公鮮賣之外,有時也會前往安平、高雄等地販賣。漁獲所得多採勞資五五分帳的方式處理,俗稱「船半人半」,但是船體和漁具修繕由出資的人共同分攤;一組延繩釣約由6到8位漁夫組成,每個漁夫以四籃「」的作業量為一份,所得的額份也會因為個人負擔職務不同而略有所差異(翁安雄2003:10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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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43年(1910)左右經過澎湖廳水產會的宣導及教授,虎井也引進了「鯊延繩釣」的底延繩釣漁法。鯊延繩釣通常都在黃昏時放置釣繩,隔天再前去收取漁獲運回岸上,因此俗稱為「運鯊」。運鯊所用的釣鉤比鯛延繩釣大,而且釣線尾端(約2至4尺長)和釣鉤之間還要接上一段鐵鏈或亞鉛鍊,以防被鯊魚咬斷(上引書: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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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井的鯊延繩釣在明治晚年有5組搖櫓漁船,到昭和4年(1929)有4組,大多在虎井嶼西側、東吉嶼南邊,以及花嶼北邊約3到4海浬處作業;2組發動機漁船(也從事鯛延繩釣)的漁場則可以從沿岸延伸到臺灣堆南方及西方約150浬處,海底底質為砂泥底的150公尺等深線附近。漁期除了風大的日子之外,大抵全年都可以作業,以農曆11月到翌年6月為主,夏季因為鰮魚盛出,從事這種漁業的人比較少。舢舨漁船都在午後4時出海,翌日清晨4時回港,漁獲還算普通;發動機漁船每個月作業天數比較多,平均約有20天(冬季略少),每次出海作業大多有2晝夜或3晝夜之久,因而漁獲量也高出舢舨漁船許多。漁獲多到馬公鮮賣,有時候也會就近賣給東吉的魚販(上引書: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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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鯊的舢舨漁船大多是向他人承借的,因此漁獲所得之中,船隻擁有者可以分得半份,船員各分得一份;至於發動機漁船則原則上仍然採取「船半人半」方式分配,但是船隻和漁具都由船主提供,修繕也由船主負責(上引書: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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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馬公市各里人文鄉土叢書(第16輯|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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