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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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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公務人員待遇比較低,因此政府分別在民國65年(1976)和66年(1977)分兩批利用今陽明路北側(日治時期的農場用地)的公有地興建公教住宅,讓員工按照公教住宅輔建辦法申購;依個人的職等給予一定的貸款額度(3.5%的貸款利息),其他不足的部份由個人自備。第一批20戶(1-20號)在民國67年(1978)完工,第二批20戶(21-40號)在民國68年(1979)完工,每棟佔地100平方公尺,地址是縣府新村1號至40號,中間以巷道區隔,共有4排連棟的二層樓鋼筋加強磚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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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馬公市各里人文鄉土叢書(第4輯|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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