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ghu.info|澎湖知識服務平台

畜牧─羊

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同義詞彙|養羊
-
根據文獻的記載,元代澎湖的畜牧以羊為最多,清代以後,則不再有大規模牧羊的文獻記載。日治時期,澎湖山羊的食用並不普遍,只有在婚喪喜慶才會宰殺,經濟價值低,養的羊也不多,到昭和2年(1927)末只有524頭。189澎湖早期土產的羊隻以中國山羊(ChineseGoat)為主,體型較小,飼養期長,多為放牧飼養,以雜草、葉菜、銀合歡嫩葉為主要飼料。戰後,農民陸續引進努比亞羊(Nubian)、撒能羊(Saanen)、吐根堡羊(Toggenburg)、阿爾拜因、賴滿嬌等品種試作雜交,這些品種的體型比較大,成羊重約60到80公斤,但是飼養期仍然長達10個月,飼養的成本比臺灣高。
-
澎湖的農牧環境困難,造林不易,早期的養羊戶多無力購買飼料圈養羊隻,都放任羊隻自由覓食,時常損害田間作物及林木幼苗,因此糾紛迭起。民國50年(1961)縣政府首次公告禁止養羊,獲得澎防部協助,收購全縣羊隻宰殺。但是礙於農林法規並無禁止養羊的規定,僅能就牧羊隨處便溺處以廢棄物清理法、踐踏他人田園處以違警罰法,並不能徹底禁絕養羊,養羊戶與農民仍然經常發生爭執。191民國54年(1965)以後,養羊風氣又告興起,養羊戶以國軍退役士兵居多,馬公光明里望安七美東吉等地都有人牧養。
-
民國60年(1971)西嶼鄉民抱怨退伍軍人、現役部隊官兵牧羊嚙食農作物、踐踏田地,於是防衛部通令各部隊飼養牛羊應嚴加看管,不得擾民,在軍民雙方同申禁令之下,牧羊暫時消聲匿跡。民國63年(1974)起,又有農民抗議牧羊擾農,要求縣政府嚴厲取締。
-
民國65年(1976),反對牧羊聲浪四起,地方輿論也發聲助陣,縣政府於是邀集各界召開多次禁止養羊研討會,宣布凡發現損害農作物的羊隻一律沒收充公,並處飼主罰鍰,至於現有羊隻,則以保證價格全數收購。民國66年(1977)縣政府將「澎湖縣禁止養羊管制辦法」呈送省政府核備,被省政府退回,要求重新研擬修訂。196縣政府只好改為發布禁止牧羊公告,雖然立法受阻,但是禁止養羊及收購羊隻卻已經實質的實施了。
-
民國68年(1979),養羊之風再起,縣政府責成縣警局專人巡察馬公山水里湖西成功村隘門村西嶼二崁村的養羊戶,有在野外牧羊的,均依法取締,198但是並未奏效。
-
後來由於農牧環境改變,養羊事業逐漸走向專業化的集中管理,牧羊擾農的情形已鮮少發生,縣政府也轉而鼓勵計畫性養羊。民國73年(1984)擬訂「澎湖縣養羊管制辦法」,明確規定取締放牧,准許圈養,鼓勵民眾利用廢耕地種植牧草養羊,但是必須興建羊舍(包括空地,每頭羊按4.84坪計算)集中飼養,飼養區周圍應加裝鐵絲網或圍籬。有意養羊者,須向當地鄉市公所提出申請,經縣政府核准,從此以後羊農才可以光明正大的申請養羊。民國76年(1987)湖西鄉西溪村有陳姓農民率先從臺灣引進撒能乳羊,開始乳羊飼養試驗、繁殖,民國80年(1991)又引進奴比亞、吐根堡、賴滿嬌等品種乳羊,來雜交繁殖。目前該場飼養的乳羊約有200頭,每天產乳量約100公斤,可以配送180c.c.裝的新鮮羊乳400到500瓶。另外在白沙鄉小赤村也有一位呂姓農民飼養約100頭乳羊,每日約供應市場150瓶的新鮮羊乳。
-
資訊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五)|物產志》
修正建議回報


▲隱藏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