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義詞彙|養羊
-
根據文獻的記載,元代澎湖的畜牧以羊為最多,清代以後,則不再有大規模牧羊的文獻記載。
日治時期,澎湖山羊的食用並不普遍,只有在婚喪喜慶才會宰殺,經濟價值低,養的羊也不多,到
昭和2年(1927)末只有524頭。189澎湖早期土產的羊隻以中國山羊(ChineseGoat)為主,體型較小,飼養期長,多為放牧飼養,以雜草、葉菜、
銀合歡嫩葉為主要飼料。戰後,農民陸續引進努比亞羊(Nubian)、撒能羊(Saanen)、吐根堡羊(Toggenburg)、阿爾拜因、賴滿嬌等品種試作雜交,這些品種的體型比較大,成羊重約60到80公斤,但是飼養期仍然長達10個月,飼養的成本比臺灣高。
-
澎湖的農牧環境困難,造林不易,早期的養羊戶多無力購買飼料圈養羊隻,都放任羊隻自由覓食,時常損害田間作物及林木幼苗,因此糾紛迭起。
民國50年(1961)縣政府首次公告禁止養羊,獲得
澎防部協助,收購全縣羊隻宰殺。但是礙於農林法規並無禁止養羊的規定,僅能就牧羊隨處便溺處以廢棄物清理法、踐踏他人田園處以違警罰法,並不能徹底禁絕養羊,養羊戶與農民仍然經常發生爭執。191
民國54年(1965)以後,養羊風氣又告興起,養羊戶以國軍退役士兵居多,
馬公光明里、
望安、
七美、
東吉等地都有人牧養。
-
民國60年(1971),
西嶼鄉民抱怨退伍軍人、現役部隊官兵牧羊嚙食農作物、踐踏田地,於是防衛部通令各部隊飼
養牛羊應嚴加看管,不得擾民,在軍民雙方同申禁令之下,牧羊暫時消聲匿跡。
民國63年(1974)起,又有農民抗議牧羊擾農,要求縣政府嚴厲取締。
-
民國65年(1976),反對牧羊聲浪四起,地方輿論也發聲助陣,縣政府於是邀集各界召開多次禁止養羊研討會,宣布凡發現損害農作物的羊隻一律沒收充公,並處飼主罰鍰,至於現有羊隻,則以保證價格全數收購。
民國66年(1977)縣政府將「澎湖縣禁止養羊管制辦法」呈送省政府核備,被省政府退回,要求重新研擬修訂。196縣政府只好改為發布禁止牧羊公告,雖然立法受阻,但是禁止養羊及收購羊隻卻已經實質的實施了。
-
民國68年(1979),養羊之風再起,縣政府責成縣警局專人巡察
馬公山水里、
湖西成功村、
隘門村、
西嶼二崁村的養羊戶,有在野外牧羊的,均依法取締,198但是並未奏效。
-
後來由於農牧環境改變,養羊事業逐漸走向專業化的集中管理,牧羊擾農的情形已鮮少發生,縣政府也轉而鼓勵計畫性養羊。
民國73年(1984)擬訂「澎湖縣養羊管制辦法」,明確規定取締放牧,准許圈養,鼓勵民眾利用廢耕地種植牧草養羊,但是必須興建羊舍(包括空地,每頭羊按4.84坪計算)集中飼養,飼養區周圍應加裝鐵絲網或圍籬。有意養羊者,須向當地鄉市公所提出申請,經縣政府核准,從此以後羊農才可以光明正大的申請養羊。
民國76年(1987),
湖西鄉西溪村有陳姓農民率先從臺灣引進撒能乳羊,開始乳羊飼養試驗、繁殖,
民國80年(1991)又引進奴比亞、吐根堡、賴滿嬌等品種乳羊,來雜交繁殖。目前該場飼養的乳羊約有200頭,每天產乳量約100公斤,可以配送180c.c.裝的新鮮羊乳400到500瓶。另外在
白沙鄉小赤村也有一位呂姓農民飼養約100頭乳羊,每日約供應市場150瓶的新鮮羊乳。
-
資訊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五)|物產志》
知識建檔|2021-12-09
修正建議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