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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隻無線電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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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1年(1982)9月21日交通部頒布「漁船及航行國內船舶設置無線電通訊設備辦法」,規定環島各港口之載客沿海輪船應設置無線電臺,在臺灣附近海島開航未逾30浬,兼搭客貨之輪船或臨時搭客之漁船,可不設無線電臺,但必須設對講機及收音機,不過噸位在100總噸以上者,應設置無線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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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1年11月,縣府車船管理處的明德輪申請加裝海、陸對講機1臺,恆安輪加裝雷達乙具,共費30萬元;民國72年(1983)8月望安鄉公所經營的望安、益安號交通船申請裝設對講機;民營的各公司交通船、遊樂船則在民國73年(1984)9月以後才陸續申請裝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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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講裝設對講機,首先需備齊負責人及船籍資料,經縣府函轉交通部臺灣南區電信管理局核可,同時亦須向澎湖區漁會備案,得其同意由漁會岸上服務臺為其服務(作為聯絡的電臺),船主另需自行購買對講機(多數為電功率一瓦特,頻率均為27.065/27.215兆赫)。經核發許可證並裝設完畢後,尚須由南區電信管理局通訊處第一科查驗,方完成所有申請裝設程序,開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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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六(交通志)
知識建檔|202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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