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14年黃連慶借契

同治14年黃連慶借契|影像來源:許玉河老師。

同治14年黃連慶借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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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14年(1875) 黃連慶借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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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5年吉貝嶼黃連慶因乏資費用,托中引就將承自自己父親典過的大瓦厝再典與吉貝課館號,借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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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現耕字人吉貝嶼黃連慶,有承先父典過李家大瓦厝壹平併春腳門窓戶牖俱各斉偹,東至李巳厝、西至林家公巷、南至內春腳壁路斉、北至後壁溝滴水斉,四至批明為界。今因乏資費用,托中引就,向與課館號借出銅錢弍拾仟文,其錢即日仝中收訖。三面言約:錢無利,厝無租,其厝即交與錢主前去管耕,不敢刁難,莫論年數。慶有偹足契項一斉清理要贖,原契錢主亦不得相刁。保此厝是慶承典之業,與房親叔伯弟侄無干,先前亦無重張典帶他人之手為碍,以交加不明情弊。若有斯情,慶自出頭抵敵,不干錢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不反悔,口恐無憑,立現耕字一帋,付與錢主收執存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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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仝中收過契面銅錢弍拾仟文足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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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壹拾肆年歲次乙亥弍月日立現耕字黃連慶作中人族叔向代書人莊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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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13年陰曆12月5日駕崩(1875年1月12日),黃連慶與吉貝鹽館訂約時,同治帝已駕崩兩個月,然海中孤島,尤以冬季風浪濤天,訊息常常隔絕。例如:「光緒4年戊寅春,暴風。吉貝嶼小船不能往來,以書繫於桶內,隨流報饑困狀。」故而出現同治14年之時間點,同治14年實為光緒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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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文中的課館號,為吉貝當地的鹽館。清代,澎湖的鹽館於媽宮設有大館總辦,其他於赤嵌社吉貝嶼八罩網垵澳等地,俱分設小館。清代澎湖銷鹽總量約在一萬三千石,得價五、六千元,為戌兵加餉。緣奸棍販私,守口兵役包庇,致官鹽減銷,課餉日絀。例如,吉貝澳從前每年銷鹽八百石,咸豐年間卻無赴鹽館買食,還得動用澳差立押該澳各戶赴館買鹽。人民不買官鹽,必用私鹽,之所以如此皆因鹽價太貴。尤以孤島之民,專以捕魚為生。然獲魚雖多,必得鹽以醃之,而鹽價甚貴;有計所獲之魚,不能抵償買鹽之價者。漁獲豐收,無鹽可用;倘暴雨時至,則漁獲漂流無蹤,是以漁民常為此所苦。澎湖本地開設鹽埕之議常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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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43年(1910)1月,澎湖廳長橫山虎次委託信太歌之助鹽埕踏勘,初步勘查以以鄰近雙頭掛鄉西側海岸的雙港(雙港仔)為鹽場,面積有十五萬坪。同年3月,將該地泥質寄呈試驗的結果不良,因而中止。1913年起又在文澳底開設鹽場,1914年持續購買石材建築鹽田,然以失敗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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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張慶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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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林寶安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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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江昭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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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玉河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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