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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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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澳城隍廟後方的小公園,里人稱呼為刑場。顧名思義,為清代關押罪犯,處罰犯人之地。刑場的西南方,推測應為澎湖廳所在地,文澳城隍廟也僅一路之隔。此外尚有文武官員在澎任內亡故所奉祀的靈應廟,爾後隨澎湖廳舍一同遷移至媽宮城內,西方更有官民合辦的文石書院。諸多官方設施,聚集於文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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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澎湖廳的職責,並無處決犯人的權力。刑名之重者,無非盜、命。而澎湖俗頗淳厚,少命、盜重情。萬一遇此等件,責澎湖廳立即親往查勘,相驗錄供通報;仍遵例檄發臺灣縣,招解審擬定案。其餘鼠竊狗偷,以及輕生、短見命案,一詳立案完結者,則由澎湖廳自理。其次,戶婚、田土、錢債、鬪敺等類,部限二十日審結。澎地可以隨到隨審,無須二十日之限也。故而澎湖命盜係交由台灣縣審理,重大刑名之件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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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清代澎湖卻也是關押罪犯的海外之地。光緒13年澎湖通判李春榮稟請臺灣巡撫劉銘傳可否飭令各縣為日後解往澎湖人犯須備鐐銠起解案,李春榮奏稱:前任通判程邦基任內起造房屋,以為關押人犯之監牢,並奉核「化善所」擬名,其各犯口糧,看役、更夫工食所需款項,責由由鹽務項下按月核實支給造銷。臺北府知府雷其達乃要求知縣方祖蔭以澎湖遵照辦理。澎湖作為關押台灣罪犯之地,無非看中偏鄉海角,海外巖邑無山林隱蔽之處無處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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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13年8月又有新竹縣知縣王國瑞審理陳貞詳私腦擄人案,王國瑞餅稱此案已由前任知縣批飭發往澎湖再禁數年,交各島澳甲、頭人管束。因值澎湖監房擁擠,仍行遞回收禁各在案。也因澎湖監牢擁擠,陳貞詳誘發回新竹縣收禁,直到光緒20年(1894)適逢恩詔,以年逾六旬,精力漸衰,近已監禁多年,頗知悔悟,請准予援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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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澎湖,以地理上的阻隔成為流放關押罪犯之地。文澳里人相傳的刑場,或為昔日關押人犯的監牢-化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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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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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玉河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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