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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

〈 層級:第3層分類 〉

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從目前現行相關行政法規來看,並無明確的定義來說明行政機關明確屬性,而單僅就學理上有不同的分類。例如以權能來區分則分為統率機關、輔助機關及執行機關;若以管理區域為標準,則分為中央行政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以行政業務性質來區分,則稱為一般行政機關與特別行政機關。由於在日治時期的殖民體制影響之下,警察權力擴張至地方政府機關,所以在行政機關的分類上較為混雜。然而就當時相關的法令來看,警察機關和行政機關有交錯的現象出現,但是從權能區分上,還是可以看出警察機關是屬於行政輔助機關,並非行政統率機關。所以本節在論述日治時期相關行政機關時,便將警察機關歸入輔助機關來論述。戰後對於澎湖縣行政機關的論述,則主要是以縣政府、鄉鎮公所等一般行政機關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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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主在論述澎湖地區的行政機關在各個時期所產生的變革,以此來瞭解此地在不同時期因中央政府體制的影響下所導致的演變,故其他與行政機關相關的司法、立法單位,如監獄、法院、警察及議會等,便不列入敘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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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四)|政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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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雖然在元、明兩代設有巡檢司,然而其實際運作情況目前並無法考證。明鄭時期統治期間,澎湖設有安撫司,然該機構乃是軍事治理性質的單位,所以澎湖並未建立完整的民政機關。及至有清一代才在澎湖設置地方行政機構,然而清代地方行政制度中,統治機構最低層級僅止於縣、廳,其下澳計之統治管理,則是透過鄉治組織來達成。依據首任臺灣知府蔣毓英所修的台澎最早方志《臺灣府志》之記載,臺灣縣澎湖巡檢司衙門設於本鄉紅羅村康熙33年(1694)高拱乾修《臺灣府志》時,巡檢司署則已經遷至暗澳(今馬公市西文里)。日治初期明治31年(1898)的〈澎湖島水產調査〉中,則有記載南澳青螺郷(今青螺村)為昔年巡檢司的駐在地,且當時遺址尚存,3而現青螺村民仍有「巡檢司」此一地名保存,故雖然清治初期行政中心位於本鄉,然巡檢司衙門之實際位置卻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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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湖西鄉
知識建檔|2017-11-11。知識更新|2025-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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