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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的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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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29年(1896)9月24日訓令第8號,公布臺灣住民戶籍調査規則施行細則,由澎湖警察署長與澎湖島憲兵分隊副隊長協議訂定戶籍調查的區域,由警察按照規定將各戶的住址、戶長、家裡成員分別登記在戶籍簿冊。明治31年(1898)4月15日以訓令第3號,頒佈戶口調查規則,戶口調查主要是為了瞭解轄區內住民的性行氣質出入及經濟狀況,以便警察在管理和參考上的緩急變通,負責戶口調查的巡查,每年依序分三期執行調查,戶籍調查簿以各郷為單位,家戶記載的順序則是依照地勢高低。並且針對家中有官吏、公職、學校教員、執行公務得到薪水者、軍人、有勳位者、律師、神官、僧侶、身世、舉人、秀才、貢生、領有紳章者、家中同居者或寄留者有特殊職業者、失蹤逃亡、犯有輕罪以上前科者、孝子義僕和節婦或其他善行者、鰕寡孤獨及貧窮者、遺棄兒或患有瘋癲白癡殘疾者等,都要將其記載於事由欄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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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2年(1899)2月23日再以訓令第3號改正,規定戶口調查簿第一號型式記載家中族籍、住所、身份、職業、姓名、年齡、出生、死亡、入籍時問,寄留者記載之前的住址及後來遷移的地方,雇傭者記載其受雇及解雇時間和住所,戶主因為失蹤死亡或其他事由導致戶主異動,則必須記載其後任戶主接續的事由(前後任的關係,如父子等)和時間,官署、學校、醫院、會社、職工場及空屋,戶口調査簿僅記載住址及其名稱,如果整戶遷往他地,則將整戶利用紅線畫-斜對角線,來表示此戶已經不在此地。另外,針對家中有官吏、公職、學校教員、執行公務得到薪水者、軍人、有勳位者、律師、神官、僧侶、身世、舉人、秀才、貢生、領有紳章者、家中同居者或寄留者有特殊職業者,這些身份或職業的人都要記載。第二號型式則是依據第一號所製作而成的目錄,記載住址和其戶長的名字。第三號型式記載孝子、義僕等其他善行者,褒賞賞與的事由和時間,各種信仰的宗旨及其熱心者,犯輕重罪者的刑期及時問,鰥寡孤獨及貧窮者,遺棄兒或患有瘋癲白癡殘疾者等。第四號型式記載出外到他地寄留者、失蹤逃亡者、外國旅行者。這次的改正所頒佈的簿冊型式奠定了日治時期戶政簿冊的基礎,現在戶政事務所裡所保存的日治時期戶口簿冊,大致就是依照這次頒佈的規則所記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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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湖西鄉
知識建檔|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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