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將連結複製到剪貼簿
已將連結複製到剪貼簿
✕
連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出版日期|
掃描頁面|
操作提醒|
點按圖片,跳至下一頁
引用來源|
關閉|Close
網站首頁
關於平台
知識搜索
澎湖文獻資料庫
聯絡我們
馬公市|880
西嶼鄉|881
望安鄉|882
七美鄉|883
白沙鄉|884
湖西鄉|885
史前時代
宋代
元代
明代
荷治時期
明鄭時期
清領時期
日治時期
01|文化
技藝
習俗
飲食
藝文
故事
族譜
諺語
教育
褒歌
02|宗教
寺廟
信仰
祭祀
法師乩童
厭勝物
03|歷史
建築
文物
事件
開拓
人物
04|地理
島礁
聚落
地名
環境
05|交通
海運
空運
陸運
06|產業
農業
漁業
畜牧
製造業
工業
商業
林業
07|治理
選務
戶政
行政
財稅
民生
軍事
遊憩
社福
司法
衛生
08|生態
動物
植物
查詢
知識分類|
類:
治理
戶政
戶籍
時:
首頁
日治時期
戶政
───
日治時期的戶政
複製連結
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明治29年
(1896)
9月24日訓令第8號,公布臺灣住民戶籍調査規則施行細則,由澎湖警察署長與澎湖島憲兵分隊副隊長協議訂定戶籍調查的區域,由警察按照規定將各戶的住址、戶長、家裡成員分別登記在戶籍簿冊。
明治31年
(1898)
4月15日以訓令第3號,頒佈戶口調查規則,戶口調查主要是為了瞭解轄區內住民的性行氣質出入及經濟狀況,以便警察在管理和參考上的緩急變通,負責戶口調查的巡查,每年依序分三期執行調查,戶籍調查簿以各郷為單位,家戶記載的順序則是依照地勢高低。並且針對家中有官吏、公職、學校教員、執行公務得到薪水者、軍人、有勳位者、律師、神官、僧侶、身世、舉人、秀才、貢生、領有紳章者、家中同居者或寄留者有特殊職業者、失蹤逃亡、犯有輕罪以上前科者、孝子義僕和節婦或其他善行者、鰕寡孤獨及貧窮者、遺棄兒或患有瘋癲白癡殘疾者等,都要將其記載於事由欄位中。
-
明治32年
(1899)
2月23日再以訓令第3號改正,規定戶口調查簿第一號型式記載家中族籍、住所、身份、職業、姓名、年齡、出生、死亡、入籍時問,寄留者記載之前的住址及後來遷移的地方,雇傭者記載其受雇及解雇時間和住所,戶主因為失蹤死亡或其他事由導致戶主異動,則必須記載其後任戶主接續的事由(前後任的關係,如父子等)和時間,官署、學校、醫院、會社、職工場及空屋,戶口調査簿僅記載住址及其名稱,如果整戶遷往他地,則將整戶利用紅線畫-斜對角線,來表示此戶已經不在此地。另外,針對家中有官吏、公職、學校教員、執行公務得到薪水者、軍人、有勳位者、律師、神官、僧侶、身世、舉人、秀才、貢生、領有紳章者、家中同居者或寄留者有特殊職業者,這些身份或職業的人都要記載。第二號型式則是依據第一號所製作而成的目錄,記載住址和其戶長的名字。第三號型式記載孝子、義僕等其他善行者,褒賞賞與的事由和時間,各種信仰的宗旨及其熱心者,犯輕重罪者的刑期及時問,鰥寡孤獨及貧窮者,遺棄兒或患有瘋癲白癡殘疾者等。第四號型式記載出外到他地寄留者、失蹤逃亡者、外國旅行者。這次的改正所頒佈的簿冊型式奠定了
日治時期
戶政簿冊的基礎,現在戶政事務所裡所保存的
日治時期
戶口簿冊,大致就是依照這次頒佈的規則所記載的。
-
文字引用|
湖西鄉
志
知識建檔|2025-01-23
修正建議回報
完整閱讀
引用書籍
|
▲隱藏連結
湖西鄉志上冊
|
第500頁
查詢
最新知識
近日更新
張氏家廟重建紀念堂捐献金芳名
|
戒嚴期
|
瓦硐村
|
石碑
張氏家廟重建紀念堂簡誌
|
戒嚴期
|
瓦硐村
|
石碑
水漂將軍墓塚:內垵人的慈悲與大愛
|
內垵村
|
墳墓
鄭枝賞:教育家與植物標本製作家
|
明治
|
通梁村
|
教育者
明明五百十三
|
諷喻諺語
跨海大橋紀念碑
|
戒嚴期
|
通梁村
|
石碑
赤崁仔路
|
赤崁村
|
交通地名
洪燈煌
|
明治
|
池西村
|
教育者
洪含蓄
|
大正
|
池西村
|
教育者
烏崁仔跤
|
中興里
|
礁坪地名
沙港廣聖殿普度
|
沙港村
|
秋季祭儀
烏崁許姓
|
永曆
|
烏崁里
|
許姓
跨海大橋紀念碑
|
戒嚴期
|
通梁村
|
石碑
明明五百十三
|
諷喻諺語
洪燈煌
|
明治
|
池西村
|
教育者
赤崁仔路
|
赤崁村
|
交通地名
陳潭海
|
明治
|
講美村
|
賢達
呂清樂
|
明治
|
小赤村
|
教育者
黃柏奇
|
大正
|
東石村
|
教育者
洪含蓄
|
大正
|
池西村
|
教育者
平台知識總數
7,783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