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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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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建築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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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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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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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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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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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目所定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包括祠堂、寺廟、教堂、宅第、官邸、商店、城郭、關塞、衙署、機關、辦公廳舍、銀行、集會堂、市場、車站、書院、學校、博物館、戲劇院、醫院、碑碣、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產業及其他設施。
知識建檔|2019-05-25。知識更新|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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