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篙灣獸類死体埋却場石碑

影像分類:石碑  竹篙灣獸類死体埋却場石碑|特別感謝洪振財先生|影像來源:高悟晉先生。

竹篙灣「獸類死体埋却場」石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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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篙灣「獸類死体埋却場」石碑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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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貓吊樹頭,死狗放水流」是臺灣民間對死亡貓狗的傳統處理方式,對於病死的豬豚或雞鴨更有不忍丟棄,煮而食之的風俗。日治時期,官方認為這種動物屍體處理的民俗不符合公共衛生,透過政策法令的頒訂,企圖移風易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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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6年(1903)12月7日澎湖廳《廳報》廳令第九號,澎湖廳長小林三郎頒定<獸類死体埋却塲約束章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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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凡本章程有呼稱獸類者,謂牛馬羊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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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獸類之死躰,另外欲供用剝皮化製肥料者,須依照已經允准之埋藏塲必要埋沒。罹者獸疫者,應依照臺灣獸疫豫防章程及仝章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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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凡欲發堀既經埋藏之死体者,須要當廳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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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凡有欲獸類死体埋却塲設置者,須添付詳記土名、地目、地番及反別地圖及周圍百二十間以內之實測圖。(實測圖者河川、山林、溜池、其他建設物等數有關地勢地形者,總要於圖中詳記)稟請本廳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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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獸類死体埋却塲者,須表示該境域標註建設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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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獸類死体埋却塲者,須距離飲料水、人家、鐵路、道路、放冬牧畜場、非百間以上之地域,不得允准出精,查實地之情形,雖本條所定之距離地內者,有時亦可以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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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獸類之死体可以埋却之壙穴者,須要依照左開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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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欲埋沒牛馬者深要六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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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仝羊豚犬者深要四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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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若違背本章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者處罰金十圓以下,又違背第五條者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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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開規定,考量公共衛生,獸類死体埋却塲的設置須遠離住家與水井等供水設施,距離須超過180公尺以上(1間等於1.8181公尺)。違背上述規定者處以10園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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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昭和初年,澎湖各地已廣設獸類死体埋却塲。以西嶼庄為例,自大正11年(1922)至昭和元年(1926)死亡之獸類,竹篙灣警察官吏派出所統計有牛13頭、豚6頭,合計19頭;小池角警察官吏派出所統計有牛31頭、豚94頭、山羊1頭,合計126頭;外垵警察官吏派出所統計有牛12頭、豚11頭、馬1頭,合計24頭。昭和初年規定,而牛隻死體所需的埋卻空間為八尺四方、馬九尺四方、豬五尺四方、山羊與犬皆為四尺見方。澎湖廳乃分別於警察官吏派出所所載地之北、中、南各設置一處埋却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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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篙灣合界頭橫礁三鄉動物死體埋卻之處設置於竹篙灣1737番號,為今日竹灣段0266地號,面積有293.06平方公尺,小門后螺也應於此處理獸類死體。大池角小池角二崁緝馬灣四鄉動物死體埋卻之處,設置於小池角段4306番號,為今日池東3728地號,面積有則有1269.37平方公尺。內垵外垵的獸類死体埋却場設置於內垵1845番號,為今日內垵一段0235地號,面積有3560.6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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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高悟晉先生所提供之「獸類死体埋却場」之石碑,另一面為「竹篙灣合界頭橫礁三鄉共同」,與昭和2年(1927)《臺灣總督府檔案》「官有地無料貸下許可ノ件(二林庄)」之記載相符,此石碑應立於昭和2年(1927)。從《臺灣總督府檔案》圖說,並利用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轉換可知,此三處獸類死体埋却場均緊鄰海岸。「竹篙灣合界頭橫礁三鄉共同」的「獸類死体埋却場」石碑,係發現於竹灣海岸處。同理可證,位於小池角內垵的「獸類死体埋却場」石碑應該也有出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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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高悟晉先生提供石碑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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