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崁陳宅

二崁陳宅|拍攝日期:2017-12-10(星期日)

縣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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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古蹟之類別,依71年5月26日公布之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係依其歷史文化價值,區分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三種;再依86年5月14日修正公布文資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省(市)定、縣(市)定三類;又依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之文資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文資法第14條第1項仍規定古蹟之類別,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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