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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廟的經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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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澎湖石滬的洪國雄曾指出,透過村廟的監控管理,不僅是漁場的分配與紫菜的採收等屬於全村性的資源,通常能夠獲得較高的公信力,屬私人產業的石滬,也因各種因素有的仍屬廟產或村廟持股,漁事糾紛也常訴之公廟尋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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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的許多小島在冬天盛產高經濟價值的紫菜,沒有適當的規範當會產生爭奪,肇生事端;但是實際上已有行之多年的慣例約束,每年都能順利的採收。首先必須釐清的是產紫菜各島的所有權,何村擁有何島在澎湖村里間早有約定俗成的默契,有些島由數村共有(例如雞善嶼分屬菓葉村南寮村紅羅村錠鉤嶼分屬湖西村湖東村北寮村白坑村),如何按年輪流享有採集權,也都有慣例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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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內如何遂行其紫菜採集權責,是由村廟的鄉老、頭家負責規劃執行。為防止外村人侵入盜採,派遣船隻、人員採取防護警戒措施是不可少的;實際採收時採集者資格的限制、採集日期的決定以及收穫的分配等,各村都有一定的規律可資遵循。通常具有採集資格者都是已向村廟繳交丁錢的男子,最低年齡則各村從16至20歲不等,最高年齡有從36到50歲不等的限制,有些人口較少的村則無年齡限制,全村男丁都可參加採收。龍門村擁有的查某嶼紫菜,則是每年由四甲產生的32名頭家登島採收,做為其負擔村廟祭典的酬勞;菓葉村查坡嶼的紫菜採集權也是做為酬庸鄉老、頭家、廟祝、村長等為公服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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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菜每年僅能採收兩次,第一次大約是陰曆12月舊曆年前,第二次在第一次採收的一個月後,正值澎湖群島東北季風盛行的時候,採集時間必須等候風平浪靜,以免行船及在小島上工作時發生危險。通常都是由村廟的鄉老在廟中商議決定日期,再由廟祝在村中鳴鑼公告週知,現在改以廣播系統宣告。鄉老除決定紫菜採集日期以外,還要安排船隻、製作及發放採集證、規範採集工作的開始與結束、限制採收工具的使用等等。雖然各村在個人採集的紫菜自行保留以及提交廟方統一分配的比率都有不同,參與採收者都能遵守約定,因為大家都認為神明的庇祐下才有紫菜的產生,以及安全順利的採集活動;提交公司的紫菜一方面做為鄉老、頭家、法師、乩童等為公服務的獎勵,另一方面也可做為公司祭典的開銷,或廟宇維修、重建的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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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場的選擇對漁獲的好壞有決定性的影響力,因此漁場的使用權若不能合理分配,必然產生爭奪;澎湖沿岸有可以施放立竿網(俗稱遮網仔、柵網仔或弓網仔)的網位以及沿海下網捕魚的罾位,大多是在公廟做主協調下,劃出共用的界限或是輪用的時間表。例如鳥嶼村的3處遮網仔漁場即由三甲頭分用,每甲頭的居民再依出網者及出勞力者分享漁獲。而鳥嶼的丁香魚扒網的78個漁場罾位也在各船組代表組成的「罾組會」主導下,依抽籤訂定輪用的順序;而在發現丁香魚源有枯竭之虞時,鳥嶼村民乃與鄰村赤崁共同決議「禁港」,在某段時間禁止捕捉丁香仔魚;15這些漁場的使用規則之商討決議,雖然都是村中相關漁民組成的團體在運作,但是他們的會議大都借用村廟在神前舉行,也經常會要求鄉老列席做為中人,以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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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滬從興建開始到維護都需大量的勞力投入,加上工作的時間僅限於陰曆的4、5月(維修可在8、9月)以及每日退潮的2、3個小時,故股東之間的協調合作非常重要;而石滬可以集魚時每日巡滬捕魚的權利如何分配,輪到巡滬的滬主未能到場遂行其權利,他人入滬捕魚的漁獲如何分配等事項,均須加以規範。通常村廟都被視為最後的仲裁機構,例如湖西紅羅石滬股東「若不按時修滬,還得訴諸公廟強制出工或罰金」。由於石滬是固定設施,集魚完全仰賴機運,有些滬建好也會自動提供股份予村廟,冀望得到神明的庇佑,增加漁獲;因此澎湖很多石滬公廟都擁有股份,漁獲所得,須捐部分為公廟的香火錢,公廟擁有部分或全部股權的石滬至少有29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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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四十年前海豚還未列為保育類動物時,每年冬季須動員全村人、船,甚至還要有村際合作的海豚群圍捕活動,以及事後漁獲的分配,也賴村廟鄉老的運籌帷幄。凡此種種皆可看出村廟與澎湖人在經濟活動方面的緊密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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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三)|宗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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