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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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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義詞彙|光復後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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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20年(1945)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無條件投降,澎湖地區為中華民國所接收。依當時的接管計畫,地方機關主要是由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負責,組織「各州廳接管委員會」主持相關接管事宜。74當時負責接收澎湖地區的接管委員會則按照日治時期的行政區稱為「澎湖廳接管委員會」,其主要職責在於:(1)辦理廳以下行政機關的接管。(2)指揮監督各級行政機關,並繼續辦理日常應辦事務。(3)籌備接收區內縣政府的成立;當時預計在3個月後即成立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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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行地方自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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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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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地區的行政機關於民國34年(1945)11月由主任委員陳松堅主持相關接收事宜,民國35年(1946)1月正式成立澎湖縣政府;77裁撤下轄的馬公望安兩區署,改制為鄉鎮公所(1鎮5鄉)。由於臺灣地區尚未完全實行地方自治,所以當時的縣長皆為官派,其職等為簡任或薦任,直屬於長官公署的指揮。依照民國34年(1945)12月1日行政長官公署所公布的「臺灣省縣政府組織規程」中,已經確立縣級行政區域為地方自治的基礎單位。79該條例中除了規定縣長的職掌之外,也針對各地縣市政府制訂相關組織規程。澎湖縣政府在成立以後便依照上述條例,依業務的不同設置各科室及相關附屬機構。當時縣級行政機關的首長尚未以民選方式產生,乃因當時尚未明文規定相關縣級行政機關的首長以民選方式產生。關於地方民意機關的成立規章,在民國34年(1945)12月8日,行政長官公署便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此方案中規定各級民意機關的成立辦法乃採由下往上的方式逐步建立民意機關。80因此澎湖縣的民意機關,如縣參議會、鄉鎮民代表會即於民國35年(1946)成立,完成地方自治的初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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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鄉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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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政府在設計接收臺灣各級行政機關組織的規劃中,將原先屬於日治時期的街庄役場改為鄉鎮公所。在當時所制訂的「臺灣省鄉鎮組織規程」中已經規定鄉鎮具有法人資格,並且受縣政府的指揮監督,辦理該鄉鎮的相關自治事務。不過雖然當時鄉鎮已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在行政關係上鄉鎮公所仍屬於縣政府的下級隸屬單位,尚未具有獨立的財源與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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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公所內除設鄉鎮長及副鄉鎮長各1人之外,並設置總務、財務及經濟3股,其所轄的各村里基層行政區域,則設置村里辦公室來處理管轄區域內的日常事務,受鄉鎮長的監督指揮,並編制村里長及副村里長各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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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地方自治的原則,民國36年(1947)後公布〈臺灣省充實地方自治辦法〉,重新調整相關自治機構的行政組織;將鄉鎮公所改設民政、經濟、財務及文化4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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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行地方自治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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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9年(1950)初省政府著手進行相關地方自治的規劃,為臺灣現今的地方自治奠定基礎。在當時所頒布的相關地方自治的法令中,針對地方自治事務及其相關行政機關組織的職掌,主要是以民國39年(1950)4月24日公布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為其準則。在此綱要中明確規定縣市鄉鎮的地位具有法人資格,皆依法辦理相關地方自治事項,同時受上級政府的監督指揮,並執行相關上級政府的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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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縣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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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能夠讓縣市長及縣市政府完全達到地方自治的要義及執行相關地方事務,省政府便於民國40年(1951)1月17日公布「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通則」,訂定縣市政府相關機關的設置原則;此通則中制定縣市政府需設置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警察、秘書、主計、人事與衛生等局科機關。澎湖縣政府及其所轄相關附屬機關即依此原則作相關的調整,以此來執行相關地方自治事項。直到民國49年(1960)為止,澎湖縣政府的行政組織,並未有太大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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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0年(1961),臺灣省政府重新調整縣市政府組織,在該年的3月27日廢除原先的「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通則」,修正公布「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澎湖縣政府民國50年(1961)依據上述組織規程,調整縣府內的相關行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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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2年(1973)臺灣省政府再次大幅度的調整縣(市)政府的組織架構,並於該年6月8日重新修正「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88此次修正的目的,主要是在精簡縣市政府內的一級行政單位,將原先縣(市)政府內的秘書室、安全室等單位加以裁撤。同時在縣(市)政府統一設置行政室,將所裁撤的秘書室之業務執掌,劃歸行政室辦理;裁撤安全室,並將其所掌理的業務,交由人事室負責。由於當時澎湖縣政府並未設置社會科及農林科,所以其相關業務則劃歸於民政局及建設局來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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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0年(1981),臺灣省政府於6月30日重新修正「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89此次修正的重點在於按照當時各縣市轄區人口數的不同,而調整縣政府內部的一級單位數目。當時澎湖縣人口未滿50萬,因此設置11個局科室,計有:民政局、財政科、建設局、教育局、農業科、兵役科、地政科、秘書室、計畫室、人事室及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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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後在民國77年(1988)5月間,臺灣省政府再次修正「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調整的要點在於修正各縣政府一級單位的設置規定,由原先以轄區人口數為準由原先的三級增加為四級。按照各縣政府轄區人口數的分級標準,澎湖縣屬於人口數未滿50萬人者,應設置12個局科室,計有:民政局、財政科、建設局、教育局、農業科、兵役科、地政科、社會科、秘書室、計畫室、人事室及主計室。在民國82年(1993)2月間,省政府為了配合中央政府所制訂的「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實施,在各縣市政府內部的一級單位增設「政風室」,以符合實際的需要。此時澎湖縣政府共有12個局科室,計有:民政局、財政科、建設局、教育局、農業科、兵役科、地政科、社會科、秘書室、計畫室、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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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8年(1999)公布「地方制度法」,將省級單位劃定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導致縣政府所轄地方自治事項日愈複雜。在「地方制度法」中規定縣的自治事項共計有13大類,致使縣政府相關單位的職掌與編制也隨之增加,因此便呈現出今日澎湖縣政府行政組織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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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澎湖縣政府內置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教育局、工務局、旅遊局、社會局、兵役局、地政局、行政室、計畫室、主計室、人事室、政風室等單位。附屬機關則包括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農漁局、稅捐稽徵處、環保局、文化局及縣營公用事業單位之公共車船管理處;附屬二級機關有地政事務所、家畜疾病防疫所、體育場、水產種苗繁殖場及6個戶政事務所。並有13所國民中學及41所國民小學等教育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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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鄉鎮縣轄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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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縣市政府行政組織的調整,鄉、鎮公所的組織也隨之變化。在臺灣省政府於民國40年(1951)1月17日所公布的「臺灣鄉鎮區公所組織通則」,將原先鄉鎮公所的副鄉、鎮長編制裁撤,鄉鎮公所僅設鄉鎮長1人;其職權為綜理鄉鎮事務,並監督指揮所屬機關及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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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根據上述相關的自治事項,鄉、鎮公所內以設置民政、財政、建設及總務課為原則,各鄉、鎮公所可依實際需要經鄉、鎮民代表會通過後報請縣政府核備,自行增減其相關課室;此外尚需在其轄區內設置國民兵隊。93當時澎湖縣內的各鄉鎮公所行政組織也隨之調整,並增設文化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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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2年(1953)臺灣省政府公布「臺灣省鄉鎮公所組織通則」,此次修正的目的乃在於將之前臺灣省各鄉鎮縣轄市區公所所共同適用之組織通則,加以獨立劃分,依照行政機關的不同,制訂不同的組織通則,以適用於各級行政機關。此時鄉鎮公所的內部單位便由原先的民政、財政、建設、總務4課,改為民政、財政、建設、戶籍、兵役5課。在民國49年(1960)6月4日,臺灣省政府將原先的「臺灣省鄉鎮公所組織通則」更名為「臺灣省鄉鎮公所組織規程準則」,讓鄉鎮公所的內部組織編制可依據當地實際業務的需要作適度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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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於民國64年(1975)6月9日將原先的鄉鎮及縣轄市公所兩種組織規程,重新合併為「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規程」,後於民國68年(1979)民國70年(1981)做相關修正。澎湖縣下轄的各鄉鎮公所,其內部組織的變化則依據上述相關規定,並參酌實際業務的需求,報請縣政府核准之後,做適度的修正,設置各相關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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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0年(1981)12月25日馬公鎮升格為馬公市,因此原先的馬公鎮鎮公所也於此時改組為馬公市市公所。改組後的馬公市市公所,其相關單位也有所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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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來源|續修澎湖縣志(政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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