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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澎湖警察制度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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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國與日本在光緒20年(1894)爆發「甲午戰爭」,次年(1895)雙方於日本的馬關媾和換約,戰敗的清國於和約中將臺灣、澎湖割讓予日本。在殖民臺灣、澎湖期間,為維護社會治安及協助政務、政策的推行,日本當局乃引入近代的警察制度,是為地方行政的重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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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28年(1895)5月,首任臺灣總督樺山資紀奉命接收臺灣,在渡海時於船上即頒布「臺灣總督府假條例」(臺灣總督府臨時條例);條例中的第十五條明訂在內務部轄下設有警保課,負責警察、監獄相關事項。同年6月17日,於台北城內舉行始政之式典,時任命千千岩英一為內務部警保課長心得(代理課長);千千岩英二隨於20日提出在臺設置警察的建議。同年6月28日,總督頒布了最初的「地方官假官制」(地方官臨時官制),劃分臺灣行政區域為臺北、臺灣、臺南3縣及澎湖島廳。在澎湖島廳內設置了警察署、監獄署及島廳醫,警察署下再分設警察分署,此為澎湖警察制度之肇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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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領臺初期,臺灣中南部地區的亂事未定,故於明治28年(1895)8月6日時頒布「臺灣總督府條例」,在總督之下設參謀長,以軍政取代當初的民政措施;而先前的「臺灣總督府假條例」(臺灣總督府臨時條例)及「地方官假官制」(地方官臨時官制)則暫停實施,並改臺灣、台南縣為民政支部。不過臺北縣與澎湖島廳之情勢已大致抵定,故仍維持舊制(臺灣總督府警務局1933a: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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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澎湖警察制度的沿革,主要仍跟隨行政區域的變更與政策的推行有著密切的關係,以下將針對其制度的改變,以澎湖廳(郡)下轄之地方警察機構的改稱為分期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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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警察署時代(1895~18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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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行政體制在全島亂事平定之後再度回歸民政,明治29年(1896)3月時發布敕令第91號「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再次劃分全臺為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及澎湖廳。同年5月發布訓令5號「地方廳分課規程標準」,做為地方行政組織的依據。澎湖廳遂於廳內置內務課、財務課及警察課;警察課內分設警務係、保安係、衛生係及高等警察主任。廳下轄有澎湖警察署,依循值勤地區再分設澎湖水上分署、漁翁島分署、隘門分署、白沙島分署及八罩島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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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0年(1897)5月,為擴充臺灣基層行政機構,又發布了敕令第152號,增加新竹縣、嘉義縣、鳳山縣及宜蘭廳、台東廳等,時全臺共計有六縣三廳。隨著本次的官制改正,澎湖警察署的層級、名稱亦有所調整,廳下改轄媽宮警察署、隘門警察署、小池角(池東村 池西村)警察署、大赤崁警察署及網垵警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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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出張所時代(1898~19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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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1年(1898)6月,為簡化及統合地方行政系統,發布了敕令第108號進行官制改正,縮減六縣三廳為臺北、臺中、臺南三縣及宜蘭、臺東、澎湖三廳;同時將原來各地的警察署、撫墾署併入辦務署內。辨務署的組織包括三課,分別職掌一般行政事物、警察事務及蕃人蕃地相關事務;此外,在辦務署轄下可設立辦務支署,由警部、警部補及巡查組成,負責管理「警察官吏派出所」,藉以建立更為周全密集的基層警察網絡(吳南茜1999:22)。但在此波行政組織的革新中,澎湖廳將辨務署改為廳直轄,而設隘門、小池角(池東村 池西村)、大赤崁及網垵等出張所,同年12月再增媽宮出張所(李紹章1960:89);而各出張所下再設置警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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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支廳時代(1901~19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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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至明治34年(1901)11月,在當時民政局長後藤新平的主導下,廢止三縣四廳制,並公布敕令第202號進行地方制度改革,重劃臺灣的行政區域為臺北、基隆、宜蘭、深坑、桃仔園、新竹、苗栗、臺中、彰化、南投、斗六、嘉義、鹽水港、臺南、蕃薯蓑、鳳山、阿猴、恆春、臺東及澎湖等二十廳。由原先總督府、縣(廳)、辨務署的三級制,簡化為總督府與廳的二級制。除照舊制於廳內置警務課外,自此廳長之職皆由總督府以具有警視階級及身分者派任,且廳下所設支廳之支廳長、課員也幾乎都由警察擔任,業務也以警察的工作為主;整個地方官官制成為一有別於民政的警政系統,警察成為殖民統治重要的工具(吳南茜1999:21-34)。自此,澎湖廳下設小池角(池東村 池西村)、大赤崁及網垵三支廳,支廳下置派出所;廳內則置警務課,下分警務、保安、衛生及高等警察等四係(李紹章196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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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42年(1909)10月雖再次發布令,將二十廳合併為十二廳,並以區域大小、治理難易為考量,劃定澎湖廳的層級為三等廳,但基本上其警政之組織架構未有太大的變化。惟澎湖廳下於大正2年(1913)6月、大正4年(1915)陸續裁撒大赤崁支廳及小池角(池東村 池西村)支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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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8年(1919)8月,首任文官出身的臺灣總督田健治郎就任,在抱持同化政策的概念,及考量都會集中主義發展下造成的城鄉差距,其於翌年(1920)6月發布敕令第218號,將施行的十二廳制改為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五州及臺東、花蓮二廳。州下設郡、市,其下再設街、庄;而廳下則設支廳,其下再設街、區(臺灣總督府警務局1933a:612-616)。新實施的街庄制改變以往的中央集權而擴張地方權限,且一改以警察任職多數地方官更的情形,將行政事務劃歸一般文官負責。澎湖在本次地方行政組織的改革中改廳為郡,隸屬於高雄州轄;郡役所內置庶務、警察二課,在望安另設有警察課分室,時全澎計有警察官更派出所21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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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15年(1926)6月發布敕令第180號,澎湖廢郡升格為廳。依循新制廳內置警務課,課內分為警務、保安、衛生及高等警察四係;另廳下恢復馬公、望安二支廳,總計轄有警察官更派出所22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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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澎湖縣歷史建築馬公水上警察官吏派出所調查研究計畫
知識建檔|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