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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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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會的成立完全是為因應丁香漁場的管理而產生,主要是考慮到公海起糾紛時,缺乏仲裁者而藉神之名義作為公正人,排解糾紛。其成員是由每組船隊派代表二人參加(一人為大船代表,一人為火船代表)。會中除安排輪流罾位的順序外,同時亦決定每組船隊如果使用丁香漁場均必須捐獻,在畚箕罾時期是規定抽紅利的半份給廟作為香火錢,到扒網時期則改為一份;對沒有輪罾位但也使用丁香漁場的船隊,每個月需繳交三千元給公產委員會,並於每年正月十五日公布各船隊捐獻的錢數。除固定捐獻外,大公會議也有禁港的權利,配合宗教性活動或控制魚源而決定何時禁港,實際上其本身是屬於私法約定,不具法律效用,但其公信力卻超過政府設立的社區委員會。以民國80年該村討論設立「觀光道路」為例,原本是由社區理事及十鄰鄰長共同開會決定,但最後卻將結果交予大公會議決定,除因大公會議的成員是漁民代表,本身是漁村的中堅份子外,這些人也是漁村內財力較雄厚者,由此可知大公會議在漁村內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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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赤崁吉貝漁撈活動的空間組織
知識建檔|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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