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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美史前石器製造場考古遺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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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美史前石器製造場考古遺址群(包含南港遺址第一、二、三、四地點、東湖遺址、西北灣遺址、西湖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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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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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古遺址在文化發展脈絡中之定位及意義性:距今四千多至三千多年前,七美島出現多處玄武岩打石場,並將初步打製的石材運送至台灣南部。採石、製造、生活運用、產業運輸,形成澎湖群島與台灣南部的共同史前文化分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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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古遺址在學術研究史上意義性:為首次確認史前大型的打石場,石材並大量運送台灣南部,凸顯出澎湖群島和台灣南部透過石材的交易使用,構成完整的產業過程,具學術研究價值與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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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古遺址文化堆積內涵之特殊性及豐富性:文化堆積極為豐富,保留大量的不同石器製作過程的廢料、粗胚、打石工具等,可做更精緻的打石行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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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類型遺址數量之稀有性:我國繼東部玉礦產區以來,第二處重要的石器製造場,於整個亞洲東岸沿海而言極為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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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古遺址保存狀況之完整性:雖有部份遺物被遷移利用,甚至道路建設之破壞,大部分遺址保存狀況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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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古遺址供展示教育規劃之適當性:可及性良好,地表即可見到大量的打石廢料、打石工具等,可提供相關展示教育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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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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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港遺址第一地點: (一)核心區: 1.經緯度:東經119°25'34.6" 北緯23°11'27.2",面積30X3m(90㎡)。 2.該處無地號。 二、南港遺址第二地點: (一)核心區:七美一段970、976地號,面積25X10m(250㎡)。 (二)緩衝區:前揭土地核心區範圍外, 1. 東以976地號地籍或道路左邊為界。 2. 北側以遺址北緣向北延伸30公尺。 3. 西側以970地號地籍線為界。 4. 南側為遺址南緣向南延伸30公尺或至海崖邊為界。 5. 排除既有墓葬。 三、南港遺址第三地點: (一)核心區:七美一段812地號,面積12X8m(96㎡)。 (二)緩衝區:812地號內除核心範圍外, 1. 812地號內,七美人塜後方階梯為起始之後的範圍為主,緩衝區之範圍,以812地號之地籍線為界。 四、南港遺址第四地點: (一)核心區:七美一段858地號,面積100X40m(4,000㎡)。 (二)緩衝區:858地號核心區範圍外, 1. 排除既有道路及墓葬。 2. 西北、東南及西南以遺址邊界向外延伸50公尺為界,其餘以地籍線為界。 五、東湖遺址: (一)核心區: 1.大嶼段449、449-1、450、450-1、467-1、467-2、467-5地號,面積115X30m。 2.排除既有道路 (二)緩衝區:前揭土地核心區範圍外, 1. 467-1地號西南延伸至道路界線。 2. 467-5地號之範圍:450地號上緣及461地號下緣延伸。 3. 其餘以地籍線為界。 六、西北灣遺址: (一)核心區:大嶼段1681-8、1681-23地號,面積約 1500㎡。 (二)緩衝區:前揭土地核心區範圍外, 1. 東、西自遺址最寬處向外延伸50公尺。 2. 南至1681-8地號地籍線,排除道路。 3. 北至海崖邊界或1681-23地號地籍線。 七、西湖遺址: (一)核心區:七美四段130、135、129、131地號,面積45X20m(900㎡)。 (二)緩衝區:前揭核心區範圍外, 1. 北側、西側及西南側以遺址邊緣往外30m為原則,其餘採地籍線。 2. 排除既有墓葬、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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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國家文化資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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