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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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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義詞彙|清領時期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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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三年九月,巡撫劉銘傳敷設臺灣水陸電線案內,委候補通張維卿爲總辦,敷設澎湖島至安平間海底電線五十三浬,於澎湖、安平各設水線房一所,負責線路之管理;澎湖電報局在「媽宮」城內守備署前,辦理電報收發及營業。臺南府城至安平間陸上電線,早在光緒三年裝竣,故海底電線完成後,澎湖至臺南,及澎湖至臺北間均可通行電報。惟此線本爲軍事敷設,民間利用者較少。拍發電報規定分爲四等,巡撫衙門電報為一等,其他官衙電報爲二等民間急電爲三等,普通電爲四等。一、二等官電報免費拍發。三、四等民用電報收費以七字計算基數,每超一字增費著干,並依其距離遠定收費率;與清代臺灣郵政之計費情形大致相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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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澎湖縣誌.卷七(交通志)
知識建檔|202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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