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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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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辦公處成立之初,先由鄉長指派公正人士代理村長,民國35年(1946)1月舉行公民宣誓登記,之後依民國35年2月19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之「臺灣省各縣市村里長選舉辦法」選舉村長、副村長各1名。第1屆(35年)與第2屆(37年)村長、副村長,係由村民大會選舉之,村公民除現任公務人員、軍人或警察、學生,均得為候選人,任期為2年,得連選連任。村民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公民出席,方得開會,選舉方式採無記名投票法,每票限選1人,選舉票應由投票人自寫自投,如有不能自寫者,得請投票所臨時指定之代筆人於監選員監視下代書之,選舉完畢,當場開票,以得票最多數者為村長,次多數者為副村長,再次多數者為候補村長、副村長,當選人接到當選通知書後,應於3日答復,逾期不答復者視為應選,不願應選者,以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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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9年(1950)實施地方自治之後,省政府公布「臺灣省各縣市村里長選舉罷免規程」,村里長選舉方式有所變革,並且廢除副村里長及候補人制度。第3屆(39年)村里長,年滿23歲之公民,經該村里公民30人以之簽署推選者,得為村里長候選人。候選人應向村里辦公處申請登記為村里長候選人,投票方式改為由選舉人于候選人姓名上任圏l人,以全村里過半數公民出席投票,得票過半數者方為當選;如無人過半,由得票較多之前2名進行第2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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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42年)村里長,廢除候選人推薦制度,以得票相對多數者為當選。第5屆(44年)村里長,任期改為3年;澎湖縣提早2個月辦理。第7屆(50年)省政府為使村里長選舉時間統一,並與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合併辦理,延長第9屆(58年)村里長任期。自第10屆(62年)起,村里長選舉時間與郷鎮市代表選舉時間一致。第12屆(71年),依據「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任何學經歷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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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湖西鄉
知識建檔|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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